DB21/T 3822-2023 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DB21/T 3822-2023 Care services for elderl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6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822—2023
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disabledElderlyCareServices
2023-09-30发布2023-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82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海廷、王良泉、崔英淑、许佳、那永洁、姜淑琴、刘宏鹤、吴宪瑞、张健、
赵泽。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23992881。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陈家沟),
联系电话:024-45540500。
I
DB21/T3822—2023
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安全、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料服务,其他机构、居家和社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16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MZ/T171—202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5796—2017、GB/T421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失能老人disabledelderly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注:分为轻度失能老人,中度失能老人,重度失能老人,完全失能老人。
4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
4.1.1应符合GB/T35796—2017中第4章的要求,且无失信不良记录。
4.1.2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失能老人健康档案管理应符合MZ/T168。
4.1.3应建立服务评估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与预防。应包含:消防
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安全、服务安全等内容。
4.1.4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763、JGJ450的规定,满足失能老人照料服务需求。
4.1.5应配备医用电梯、医疗康复用具等设备设施,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
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应采用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
防滑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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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3822—2023
4.1.6应对入住老年人按照GB/T42195进行评估,明确失能老人等级,签定入院协议,制定护理服务
计划。并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提供服务。
人员要求
4.2.1人员分类
4.2.1.1为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照护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康复人员、护理服务人员、服务管理
人员、心理干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4.2.1.2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
4.2.1.3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师。
4.2.1.4护理服务人员包括:护理员、修脚师、保洁员。
4.2.1.5服务管理人员包括:楼层管理员、护理主管及以上等。
4.2.1.6心理干预人员包括:心理医师、心理咨询师。
4.2.1.7其他人员包括:营养师、社会工作者。
4.2.2上岗要求
4.2.2.1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2.2.2应了解国家有关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4.2.2.3应明确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
4.2.2.4应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应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及其他存在岗位风
险的疾病。
4.2.2.5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需求配备各类从业人员,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4.2.2.6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勤奋善良,吃苦耐劳。
4.2.2.7应统一着工装,穿软底平跟鞋,并佩戴岗位工牌。不应留长指甲、不应佩戴首饰。
4.2.2.8应尊重失能老人的生活习惯、个人隐私和宗教信仰。
5服务内容与要求
环境清洁服务
5.1.1服务内容
环境清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
——居室清洁服务;
——床铺清洁服务;
——设备设施清洁服务。
5.1.2服务要求
5.1.2.1公共区域清洁应达到无灰尘、无杂物。
5.1.2.2居室清洁服务应达到空气新鲜、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5.1.2.3床铺清洁服务应达到平整、无褶皱。
5.1.2.4设备设施清洁服务应达到无灰尘、无锈渍。
5.1.3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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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3822—2023
5.1.3.1应每日早晚清扫公共区域各1次,并每天消毒1次;疫情防控时期应增加消毒频次,发现污
染物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5.1.3.2应每日至少清扫失能老人房间1次,对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等有害生物,做到随
时清理。
5.1.3.3应每周对失能老人房间的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换洗1次,临时有污染物应及时换洗
并消毒。
5.1.3.4应每月清洁(洗)1次失能老人房间的窗户、窗帘、桌布等公共用品。
5.1.3.5应对失能老人房间每日进行开窗通风换气1-2次,每次10-30分钟,并进行1次消毒。
起居照料服务
5.2.1服务内容
起居照料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穿(脱)衣;
——睡眠照顾;
——更换床上用品。
5.2.2服务要求
应符合MZ/T171—2021中第七章的规定。
个人清洁服务
5.3.1服务内容
个人清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口腔清洁服务;
——皮肤清洁服务;
——洗浴清洁服务。
5.3.2服务规范
5.3.2.1口腔清洁服务
口腔清洁服务应符合如下操作要求:
——每日早晚应为失能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各1次,口腔清洁方法包括:刷牙、漱口、义齿清
洁、对昏迷、意识障碍者不应漱口,采用特殊的口腔清洁方法(戴一次性手套用手擦拭)等,
避免发生意外;
——饭后应协助失能老人进行漱口,确保无异味;
——提供口腔清洁服务时,动作要轻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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