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3/T 140-2019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管理规范

DB4203/T 140-2019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ficial vehicle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tandard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3/T 140-2019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6-18
实施日期
2019-06-20
发布单位/组织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购置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起草人:
朱红梅、明亮、邵义琴、朱轶、程卓、贺翔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2

DB4203

十堰市地方标准

DB4203/T140—2019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管理规范

2019-06-18发布2019-06-20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3/T14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邵义琴、朱轶、程卓、贺翔。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I

DB4203/T140—2019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标准、购置原则、购置程序和异常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购置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2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2.3

执法执勤用车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2.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5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购置标准

3.1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1

DB4203/T140—2019

3.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宜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

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3执法执勤用车宜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

需要,可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

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

大型客车。

3.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应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

的原则确定。

3.5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应超过18万元(以政策补贴后价格为准)。

3.6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适当配备价格

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部分地区确因地理环境、道路条件不能满足需要

的,可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配备标准。配备的越野车应实行集中管

理,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4购置原则

4.1单位有公务用车空余编制的可以申请购置车辆。

4.2公务用车宜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采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委托购车单位依据配备标

准自行采购。

5购置程序

5.1申报

购车单位准备购车申请、填报《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及上编申报表》(附录A)(后

简称申报表)。

5.2审批

经购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凭购车申请和申报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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