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卫生)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卫生) 235-2011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for radiation workers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卫生) 235-2011
标准类型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1-21
实施日期
2011-08-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刘长安、陈尔东、钱叶侃、张照辉、姜恩海、贾廷珍、王可心、赵欣然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forradiationworkers

����

2011-01-21发布2011-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235—2011

目次

前言…………………………

Ⅰ

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术语和定义………………

31

总则………………………

4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6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75

附录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A()6

参考文献………………………

7

GBZ235—20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第章第章第章第章第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1、4、5、6、7,。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A。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

:、

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长安陈尔东钱叶侃张照辉姜恩海贾廷珍王可心赵欣然

:、、、、、、、。

Ⅰ

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16148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18197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

GB/T18199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5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6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

GBZ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98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9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100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12()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113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GBZ/T15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T163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T16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191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215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T216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219

3术语和定义

和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191GBZ215。

1

GBZ235—2011

31

.

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

32

.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

医学检查和评价

。

4总则

41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

.,

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

42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

.,

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

43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

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

、、、,

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

4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

.,

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时符合

、

的相关要求

GBZ188。

4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应同时符合的相关规定

.GBZ188。

4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

.7d,,

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

47放射工作单位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

4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按照执行

.GBZ98。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和的要求

GBZ98GBZ/T164。

4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

.、,

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

5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b);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

c)、;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

d);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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