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EF 143-2024 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T/ACEF 143-2024 Industrial water system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method and reporting guideline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ACEF 143-2024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5-3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
适用范围
范围: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的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编制; 主要技术内容: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北控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水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坦思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能时代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弘科技有限公司、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内蒙古大学、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沅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
姚宏、邢薇、刘愿军、孙小燕、武继旭、刘牡、王秀蘅、田盛、包欣、王辉、万玮、曾西、黎泽华、李云、孔洋、范利茹、万年红、张立秋、杨海燕、李伟、熊斐、程新燕、张晓昕、杨洋、杜子文、邓凯丽、张旭擎、封莉、闻路红、尤鑫、潘志成、王冠平、梁思懿、闫浩春、杨森、龙少鹏、李鹏、周强、丁憬枫、边红利、白煜、王乾、葛勇涛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60.25

CCSZ04

团体标准

T/ACEF143-2024

工业水系统碳排放

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CarbonEmissionsAccountingMethodsandReportingGuidelines

inIndustrialWaterSystems

2024-05-31发布2024-06-01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

T/ACEF143-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核算边界...................................................................3

4.1概述................................................................3

4.2核算和报告范围......................................................4

5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4

5.1核算步骤............................................................4

5.2核算方法............................................................5

6数据质量管理..............................................................14

7报告内容和格式............................................................14

7.1报告内容...........................................................15

7.2报告主体基本信息...................................................15

7.3碳排放量...........................................................15

7.4活动数据及来源.....................................................15

7.5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15

附录A.......................................................................16

I

T/ACEF14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水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主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北控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眉山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水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坦

思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高能时代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弘科技有限公司、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中

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

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内蒙古大学、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沅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宏、邢薇、刘愿军、孙小燕,武继旭、刘牡、王秀蘅、田盛、

包欣、王辉、万玮、曾西、黎泽华、李云、孔洋、范利茹、万年红、张立秋、杨海燕、李

伟、熊斐、程新燕、张晓昕、杨洋、杜子文、邓凯丽、张旭擎、封莉、闻路红、尤鑫、潘志

成、王冠平、梁思懿、闫浩春、杨森、龙少鹏、李鹏、周强、丁憬枫、边红利、白煜、王

乾、葛勇涛。

II

T/ACEF143-2024

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的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

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

按照通常惯例,文件中使用“碳”这个词来指代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

烷(CH4)、氧化亚氮(N2O)。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327工业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导则

GB/T50050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9923、GB/T32150、GB/T32327、GB/T50050、GB/T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水系统industrialwatersystem

由工业给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含再生水系统)等组成的工业

企业内部水系统。

3.2

报告主体reportingentity

具有碳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单位。

[来源:GB/T32150-2015,3.2,有修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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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

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来源:GB/T32150-2015,3.1,有修改]

3.4

碳排放carbonemissions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3.5

燃料燃烧排放fuelcombustionemission

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来源:GB/T32150-2015,3.7,有修改]

3.6

过程排放processemission

工业给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含再生水系统)中,除燃料燃烧

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碳排放。

[来源:GB/T32150-2015,3.8,有修改]

3.7

化石碳二氧化碳fossilcarboncarbondioxide

也称非生源性二氧化碳,即废水中溯源至化石燃料或其加工产品的化石源有机碳分解产

生的二氧化碳。

3.8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emissionfrompurchasedelectricityandheat

工业水系统消费的购入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来源:GB/T32150-2015,3.9,有修改]

3.9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emissionfromexportedelectricityandheat

2

T/ACEF143-2024

工业水系统输出的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来源:GB/T32150-2015,3.10,有修改]

3.10

活动数据activitydata

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来源:GB/T32150-2015,3.12,有修改]

3.11

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碳排放系数。

[来源:GB/T32150-2015,3.13,有修改]

3.12

全球变暖潜势globalwarmingpotential

GWP

将单位质量的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

关联的系数。

[来源:GB/T32150-2015,3.15]

3.13

二氧化碳当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t

CO2eq

在辐射强度上与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量。

注: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来源:GB/T32150-2015,3.16]

4核算边界

4.1一般规定

a)报告主体应以工业水系统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产生的碳排放。工业水系统核算内

容应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购入和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及回收甲烷产生

的排放。如果报告主体涉及使用绿色电力,不应直接扣减,宜单独进行报告。

3

T/ACEF143-2024

b)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边界见图1。

图1工业水系统碳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

4.2核算和报告范围

4.2.1燃料燃烧排放应包括工业水系统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4.2.2过程排放应包括工业水系统产生的化石碳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以及外加药剂产

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

4.2.3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应包括工业水系统消费的购入电力、热力对应的二氧化

碳排放。

4.2.4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应包括工业水系统输出的电力、热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

放。

4.2.5回收甲烷产生的排放应包括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中因减少甲烷过程排放而应予以扣减

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不包括因甲烷自用输出电力、热力对应的部分。

5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

5.1核算步骤

碳排放核算工作流程应包括下列步骤:

a)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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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集活动数据;

c)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d)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量、过程排放量、购入和输出的电力、热力对应的排放量以

及回收甲烷产生的排放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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