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97-2024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DB32/T 4697-2024 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family guardianship ability of left-behind children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97-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2-05
实施日期
2024-03-0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原则,规定了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留守儿童开展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复旦大学复旦-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盐城市盐都区心语社会服务中心
起草人:
周恒新、赵芳、季静、项林、祁亚洲、季严彪、朱宁、陈银龙、张秀晨、张天际、张舒、孔春燕、黄琼花、戴荣松、陈辉、高娟娟、孙莉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5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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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97—2024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assessmentoffamilyguardianshipabilityof

left⁃behindchildren

2024-02-05发布2024-03-0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97—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估原则……………………1

5评估机构……………………2

6评估人员……………………2

7评估内容……………………2

8评估方法……………………2

9评估流程……………………3

10评估结果应用………………4

11档案管理……………………4

附录A(规范性)留守儿童监(照)护人能力评估表…………5

附录B(规范性)留守儿童需求评估表……………………14

附录C(规范性)留守儿童家庭与环境评估表……………21

附录D(资料性)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26

DB32/T469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复旦大学复旦⁃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江苏

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盐城市盐都区心语社会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恒新、赵芳、季静、项林、祁亚洲、季严彪、朱宁、陈银龙、张秀晨、张天际、张舒、

孔春燕、黄琼花、戴荣松、陈辉、高娟娟、孙莉。

DB32/T4697—2024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原则,规定了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内容、评估方法、

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留守儿童开展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留守儿童left-behindchildren

因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1: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一般指连续3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一般指跨县域。

注2:无监护能力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剥夺监护权、失联、死亡等原因丧失照护能力。

3.2

家庭监护能力familyguardianshipability

监护人根据法律职责,对于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家庭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

能力。

4评估原则

4.1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明确家庭监护是否有利于满足留守儿童的基本需

要,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4.2信息真实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通过科学、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获取留守儿童及其家庭

相关的信息资料,从家庭监护能力、影响因素和留守儿童需求等方面出发,实事求是出具评估结果。

4.3综合衡量原则

综合考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充分了解儿童及监护人的意愿表达,评估过程需严格确定评估对象

家庭监护缺失的可容许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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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信息保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儿童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资料(包括图片、影像、录音等),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向

任何人员泄露其姓名、年龄、照片以及涉及个人和家庭隐私的各项信息。

5评估机构

5.1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为评估等级为AAA及以上的社会服务

机构。

5.2业务范围应包括社会工作、儿童服务、评估中的任何一项。

5.3应具有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

6评估人员

6.1应持有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心理、教育等与儿童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资质。

6.2应具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儿童服务领域实务工作经验或评估工作经验。

7评估内容

7.1监(照)护人能力

监(照)护人能力评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A。

a)父母的监护能力。包括父母基本情况、父母的监护意愿以及一票否决的特殊情况,共三个部分。

b)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能力。包括被委托照护人的基本情况、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意愿以及一票

否决的特殊情况,共三个部分。

7.2儿童需求

包括儿童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参与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满足情况,共四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B。

7.3儿童家庭与环境

包括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的社会融合/社会支持、社区环境与资源,共三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见

附录C。

8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可运用以下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a)文献法。评估人员查阅评估对象及其监护人基本信息、受助情况、服务档案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已在民政、妇联、教育、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工作档案、工作日志、工作文件中登记的

信息资料。

b)问卷法。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对留守儿童本人、监护人及其他主要接触人

员进行调查评估。

c)访谈法。评估人员与留守儿童、监护人、被委托照护人、主要照顾者以及邻居、亲属、老师、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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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面谈,获得更深入、准确的资料,并对问卷调查中所获信息进行核查。

d)观察法。评估人员进入留守儿童及家庭生活的场景,或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过程中,

观察并收集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留守儿童成长生活的社区社会环境,以及留守儿童、监护人、被

委托照护人或主要照顾者的语言与非语言信息。

e)量表法。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S)等专业量表

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9评估流程

9.1成立评估小组

9.1.1评估机构可邀请儿童社会工作、心理、法学、教育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中专职

人员应不少于1人,并配备督导人员。

9.1.2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对象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9.2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应收集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和帮扶相关资料,根据留守儿童情况,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的具体对象;

b)评估时间,明确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限;

c)评估人员,明确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背景、资质及分工;

d)评估方法,根据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选择评估方法;

e)评估要点,明确评估的目标任务和要点;

f)评估进度,计划评估的进度安排等。

9.3开展评估培训

组织评估小组人员对评估方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方法和评估工具等。

9.4发送评估通知

应在开展评估前一周,向留守儿童家庭发送评估通知,评估通知应包括评估的时间、地点、评估机构

及评估人员相关信息。

9.5实施评估

9.5.1在开展评估时,评估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9.5.2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方案,收集评估所需信息,并按附录A~附录C中评估表格开展评估。

9.5.3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处理数据,对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并结合实地走访

情况综合分析评估结果。

9.6得出评估结果

9.6.1计算

留守儿童监(照)护人能力、儿童需求、儿童家庭与环境的各项得分组成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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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见公式(1):

=++1

RR1R2R3…………()

式中:

R——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

R1留守儿童监(照)护人能力得分;

——

R2留守儿童需求得分;

——

R3留守儿童家庭与环境得分。

9.6.2等级划分

9.6.2.1根据计算得分情况,对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分成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

等级,如表1所示。

9.6.2.2对监(照)护人能力、儿童需求中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划定为高风险。

表1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级划分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级得分

高风险201分~500分

中风险71分~200分

低风险0分~70分

9.7撰写评估报告

9.7.1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见附录D),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留守儿童个人基本情况;

b)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状况;

c)存在问题及原因;

d)评估结论;

e)评估建议等。

9.7.2评估报告应于评估结束后的2周内完成。

10评估结果应用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等级,采取干预帮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高风险的留守儿童,协调各方资源紧急介入干预,并保持每周1次的随访,

经过再次评估,如等级为中、低风险,可采用中、低风险留守儿童干预机制;

b)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中风险的留守儿童,提供监护教育及治疗性服务,并保持每月1次的

随访;

c)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低风险的留守儿童,提供家庭教育等支持性服务,并保持每季度1次的随访。

11档案管理

评估结束后,所有评估材料应密封存档,提交相关民政部门保存。评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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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留守儿童基本信息;

b)评估方案;

c)评估表格;

d)评估报告;

e)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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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进行计算

年月日

小学未毕业以及从未上

参考低保情况

评估时间

以有监护能力的年龄为准以有监护能力的文化程度为准

,,

评估说明

且目前仍在该婚姻状态中

以年龄较小的一方为准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以最高文化程度为准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包括小学毕业但未继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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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殊情况请选择其他后注明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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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

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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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结婚父母离婚后重新复合父母处于离婚状态

儿童目前所在家庭的父母任何一方死亡后或双方离婚后与他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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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三类

小学及以下未婚

过次结婚

父母双方健在父母一方健在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父母双方健在父母一方健在已婚复婚离异再可询问父母年收入情况和家庭年花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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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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