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66-2019 家庭服务 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

DB32/T 3666-2019 Home services and standards for maternity care attendants (nanny) servic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666-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04
实施日期
2019-12-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保障、月嫂等级、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评价。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中母婴护理员(月嫂)(以下简称月嫂)的服务要求。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徐州市标准化协会、徐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徐州中青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知悦月子会所、徐州宏博职业培训学校、徐州任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丰县巾帼好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起草人:
何景峰、徐进、李之文、李培、曹磊磊、李咏宏、李丽、刘元鑫、钱辉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A12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66—2019

家庭服务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

HomeServiceSpecificationsforServiceofMaternal-

ChildCareAide(MaternityMatron)

2019-12-04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66—2019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

本标准由徐州市标准化协会、徐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徐州中青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雷氏普爱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知悦月子会所、徐州宏博职业培训学校、徐州任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丰县

巾帼好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景峰、徐进、李之文、李培、曹磊磊、李咏宏、李丽、刘元鑫、钱辉。

I

DB32/T3666—2019

家庭服务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员(月嫂)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保障、月嫂等级、服务要求和

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中母婴护理员(月嫂)(以下简称月嫂)的服务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42-1998投拆处理指南

SB/T10847-2012家庭服务业通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B/T1084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母婴护理maternal-childcaring

在家庭中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合理营养饮食、起居、卫生,协助产妇产后康复、指导产妇产后

心理调理等专业的护理服务。

3.2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maternal-childlifecareaide(maternitymatron)

具有母婴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出生至28天的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护理服务而取得有偿报酬

的家庭服务员。

3.3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客户clientsofmaternal-childlifecareaide(maternitymatron)

指接受月嫂服务的客户家庭,服务对象是产妇与新生儿。

3.4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serviceagencyofmaternal-childlifecareaide(maternity

matron)

为客户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并与客户、月嫂建立家庭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和开展经营

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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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666—2019

3.5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协议serviceagreementofmaternal-childlifecaring

机构与客户及月嫂为确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报酬(支付方式)、

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依法协商达成的约定。

4服务保障

4.1机构

4.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培训场地、管理人员及设施。

4.1.3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4.1.4按照服务技能对月嫂实行分级管理。

4.2人员

4.2.1负责人应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有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母婴

护理业务。

4.2.2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本组织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4.2.3月嫂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上岗前应经过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明;

——持有效健康证,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无刑事犯罪记录;

——遵纪守法,有责任心,注重文明礼貌、品行端正、举止大方;

——口齿清晰、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4.3服务管理

4.3.1上岗流程

机构应制定上岗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服务协议(参见附录A)之前,机构应当安排客户与月嫂见面,了解需求,明确服务

内容;

b)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出具双方的身份证明,提供月嫂职业资格及健康证明;

c)上岗时应携带派工单、不得配戴首饰、不得化妆,宜着统一工作服。

4.3.2劳务协议

非员工制管理的机构宜与月嫂签订劳务协议。

4.3.3劳动合同

员工制管理的机构应与月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国家人社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4.3.4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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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用户资料登记表(参见附录B)、月嫂资料登记表(参见见附录C)等文

件、记录材料进行归档,档案的保存期为月嫂单次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年。

5月嫂等级

5.1初级

初级月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机构确认: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连续从事母婴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无责任事故;

——累积从事母婴护理工作1年(含)以上,无责任事故;

——从事母婴护理的医护人员。

5.2中级

中级月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机构确认:

——初级月嫂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连续从事母婴护理工作2年以上,无责任事故;

——累积从事母婴护理工作4年(含)以上,无责任事故;

——从事母婴护理工作1年(含)以上的医护人员。

5.3高级

高级月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机构确认:

——中级月嫂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连续从事母婴护理工作4年以上,无责任事故;

——从事母婴护理工作2年(含)以上的医护人员。

6服务要求

6.1初级护理服务要求

6.1.1新生儿

能为新生儿洗澡、穿脱衣服,换洗尿布,对新生儿臀部、脐部进行日常护理;能够指导产妇进

行母乳喂养、人工喂养、混合喂养;按时消毒新生儿喂养用具;能对新生儿的溢奶情况进行预防与

处理;能为新生儿做好餐前准备,餐后整理;会做拍嗝、抚触,放置新生儿正确睡姿,测体温、大

小便观察,会观察黄疸、脐炎、浓胞疮等。

6.1.2产妇

能指导产妇正确喂奶方式,观察母乳的分泌情况,安排产妇的饮食起居,制作月子餐;能观察

产妇恶露排泄等身体状况,指导产妇乳房护理和产后恢复;根据哺乳期产妇体温变化等异常状况的

发生,随时建议就医,并注意和新生儿隔离。

6.2中级护理服务要求

6.2.1新生儿

能根据新生儿的生长发育情况,指导母乳喂养的方法和技巧,及时添加配方奶粉;能进行睡眠

环境的创设,能进行睡眠不安的处理;能辨别新生儿的生理性与病理性啼哭;掌握新生儿常见的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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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疹、肛门周围感染等护理知识;能指导家长为新生儿做被动操;能与新生儿进行眼神与语言交流,

进行视听训练。

6.2.2产妇护理

能及时提醒侧切和剖宫产产妇下地活动,指导产妇做形体恢复操;根据产妇体质变化情况及乳

汁分泌不足者,合理调整月子餐,进行心情疏导;对产妇的眼结膜、口腔粘膜能进行识别,出现病

症时立即建议就医治疗;根据产妇的情绪、行为异常情况,进行心理健康引导,必要时建议就医。

6.3高级护理服务要求

6.3.1新生儿

按医嘱及时为新生儿补充微量元素;熟悉并掌握新生儿常见病症状的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发

现异常及时建议就诊;掌握新生儿受到意外伤害时的紧急处理常识;了解新生儿预防接种程序、注

意事项及禁忌症;对新生儿的动作行为进行观察、记录和评析,合理设计早教方案。

6.3.2产妇

熟悉了解产妇产后常见病的症状,并正确指导产妇预防;掌握营养配餐的专业知识,根据产妇

的身体状况、乳汁分泌情况、生活喜好制作营养均衡的月子餐;针对产后不良心理状态,采用合理

适用的方法进行疏导和化解;对产妇及其家人传授科学的育婴常识。

7服务质量评价

7.1顾客满意度的评价

7.1.1月嫂服务期满,应填写客户意见反馈表(参见附录D)。

7.1.2机构应通过有效的渠道收集客户意见信息,开展满意度调查。

7.2投诉与处理

服务质量投诉与处理应参照GB/T17242-1998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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