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11-2023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技术规程

DB11/T 611-2023 Site inspe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ower crane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5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611-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27
实施日期
2024-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5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DB11/T611-2023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forinspectionoftowercranes

onconstructionsite

2023-12-27发布2024-04-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forinspectionoftowercranes

onconstructionsite

编号:DB11/T611-2023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

2023北京

DB11/T611-2023

前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验的必备条件;3检

验内容;4检验工作要求;5判定规则。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技术资料增加了基础预埋件资料;

2作业环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距离,增

加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要求、塔式起重机安装选址要求、塔式起

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等要求;

3金属结构增加了永久性标志、结构件替换和组装要求,增加

了结构连接、轴孔配合等要求;

4司机室增加了操纵控制要求;

5基础增加特殊基础要求;

6主要零部件与机构增加了安全制动器;

7电气系统修改了绝缘电阻要求;

8安全装置增加了风速仪和爬升防脱锁定装置;

9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和产品铭牌;

10增加了塔式起重机的监督检验要求;

11增加了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共同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

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

建议,请寄送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邮编:100044;电话:010-88363292;电子邮箱:bjcmi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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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611-2023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谢贻东徐晓龙魏吉祥凌振军

王洪燕朝泽东赵光耀杨建伟

魏巍周金刚李宗亮杨杰

俞立虎安戈王湘龙宋志光

邵俊武韩友强刘海彬曹开彬

赵子萱周庆辉刘耀飞赵国安

张希望王军杨顺何琦威

孙志盛郭玉增张鹏陈志刚

李蛟艾涣彬刘树涛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赵伯锐李守林陶天华田志成

王珏孙艳秋宋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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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1

2检验的必备条件····························································2

3检验内容·····································································3

3.1技术资料·······························································3

3.2作业环境·······························································3

3.3金属结构·······························································4

3.4司机室··································································5

3.5基础·····································································6

3.6主要零部件与机构···················································6

3.7电气·····································································8

3.8安全装置·······························································9

3.9安全监控系统·······················································11

3.10产品铭牌···························································11

3.11试验·································································11

4检验工作要求·····························································13

5判定规则···································································15

附录A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16

附录B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17

附录C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意见通知书························29

本标准用词说明·······························································30

引用标准名录··································································31

条文说明········································································33

5

DB11/T611-2023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Basicrequirements·························································2

3Contentsofinspection·····················································3

3.1Technicaldata·························································3

3.2Operatingenvironment···············································3

3.3Metalstructures·······················································4

3.4Driver'scab····························································5

3.5Foundations····························································6

3.6Partsandmechanisms················································6

3.7Electricalsystems·····················································8

3.8Safetydevices·························································9

3.9Safetymonitoringsystems·········································11

3.10Plates································································11

3.11Tests·································································11

4Requirementsofinspection·············································13

5Rulesofinspection·······················································15

AppendixAInspectionequipments·····································16

AppendixBInspectionreportoftowercraneonconstruction

sites····························································17

AppendixCInspectionnoticeoftowercraneonconstruction

sites····························································29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0

ListofQuotedstandards····················································31

Explanationofprovision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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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保障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检验工作。

1.0.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

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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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的必备条件

2.0.1检验现场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3m/s;侧向垂直度检测时

风速不应大于3m/s;

2环境温度应为-15℃~+40℃;

3电源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4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识;

5具备资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

6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专业人员进行配合。

2.0.2进行检验的塔式起重机应有备案编号,具备相关的安装验收

手续且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2.0.3产权单位应提供塔式起重机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主管部

门核发的备案编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手续齐全的塔式起重机

基础资料。

2.0.4检验应至少具备本规程附录A所要求的仪器,所用仪器应完

好,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合格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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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内容

3.1技术资料

3.1.1查阅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或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告知

确认单。

3.1.2查阅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

3.1.3查阅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T383的规定。

3.1.4查阅基础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

3.1.5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单;

3整机所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

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检查相应型式试验报告;核对安全保护装置

的选型与整机是否匹配;

4整机出厂资料和文件;

5安装作业(工艺)资料。

3.2作业环境

3.2.1塔式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

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3.2.2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

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

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

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2.3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说明书的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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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

全距离应符合表3.2.4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出具相应的资料。当不能确认有电或无

电时,按有电考虑;当不能确认高压或低压时,按高压考虑。

表3.2.4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电压(kV)

(m)<1103511022033050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

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

3.2.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障碍物对塔式起重机

操作和塔式起重机运行对周边的影响,如附近建筑物、其他塔式起

重机、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商场等)、公共交通区域(包括公路、

铁路、航运等)。在塔式起重机及其载荷不能避开这类障碍时,应采

取相关安全措施。

3.2.6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

3.3金属结构

3.3.1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

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3.3.2不同制造厂的塔式起重机结构部件不应替换使用。同一厂家

的不同型号的结构件替换,必须有制造厂的正式书面许可。

3.3.3塔身标准节主肢结合处外表面阶差不应大于2mm。

3.3.4塔式起重机通道与平台应固定可靠,其设置应符合《起重机

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的规定。

3.3.5塔式起重机梯子与栏杆应固定可靠,其设置应符合《起重机

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的规定。

3.3.6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可见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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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应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

3.3.8塔式起重机连接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轴孔与销轴直径

磨损变形量不应超过原尺寸的3%;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腐蚀或

磨损。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3.3.9结构件、连接件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销轴轴向定位

应可靠;高强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预紧,应有防松措施且螺栓

高出螺母顶平面3倍螺距。

3.3.10标准节之间采用摩擦型高强螺栓连接时,螺栓按规定紧固后

主肢端面接触面积不应小于应接触面面积的70%。

3.3.11平衡重及压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无移位,固定可靠,并有明显

的重量标识;

2平衡重及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与臂长组合及安装应符合说

明书的要求,平衡重及压重吊点应完好。

3.3.12塔式起重机安装后,空载、风速不大于3m/s状态下,独立状

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

误差不大于0.4%,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误差不大于

0.2%。

3.3.13对附着式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必

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

3.3.14附着型式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当附着型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

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能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要求。

3.4司机室

3.4.1司机室应固定牢固,能与回转部分同步回转,不得悬挂在起

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式起重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

室。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

3.4.2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其结构应连接牢固,司机室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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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3.4.3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

屏。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

方向的醒目标志。

3.4.4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有零位自锁和自动

复位功能。

3.4.5可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应设有可靠的

电气互锁装置。

3.4.6采用有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其控制回路电压不应高于48V,防

护等级不低于IP44。采用无线遥控时,无线遥控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的规定。

3.4.7司机室应有照明设施,在司机室主电气线路被切断时,照明

设施应能正常工作。

3.5基础

3.5.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满足说明书要求。当采用如钢结构平台

等特殊基础时,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能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要求。

3.5.2现场塔式起重机基础周围应无积水。

3.5.3塔式起重机轨道应与轨枕可靠地连接,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

得移动。钢轨接头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3.5.4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上回转塔式起重机不大于

3/1000,下回转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1000;

2轨距偏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3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

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3.6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3.6.1吊钩应设有防止吊索或吊具非人为脱出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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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吊钩不应有可见裂纹,禁止补焊。吊钩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

得超过原高度的10%。

3.6.3钢丝绳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绳端应正确

固定,并牢固、可靠。

3.6.4钢丝绳应润滑良好,在卷筒上排列整齐,不应与任何接触件

有滑动摩擦。

3.6.5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

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下列规定:

1阻旋转钢丝绳直径减小量大于等于公称直径的5%时,应报

废;其余类型钢丝绳应符合规定的数值;

2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规定的数值;

3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笼状畸变等变形和断股、

断芯现象。

3.6.6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

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

绳直径的20%。

3.6.7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且制动有效。

3.6.8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

缺陷。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

陷或油污。

3.6.9制动器应有防止污染物渗入而影响制动性能的防护措施。液

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3.6.10最大额定起重量25t及以上塔式起重机起升机构宜装设安全

制动器。

3.6.11动臂变幅机构应设有直接作用于卷筒凸缘上的安全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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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减速器零件应无缺损,连接无松动。减速器工作时应无异常

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3.6.13车轮不应有可见裂纹,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的

15%,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的50%。

3.6.14卷筒和滑轮不应有裂纹或轮缘破损,卷筒壁磨损量应小于原

壁厚的10%,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应小于原壁厚的20%,滑轮槽底

的磨损量不应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3.6.15卷筒侧板外缘高度超出缠绕钢丝绳外表面不应小于2倍钢丝

绳直径;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或动臂臂架仰角达到最小角度)状

态,卷筒上应存有不少于3圈钢丝绳。

3.6.16小车维修挂篮应无明显塑性变形,安装牢靠且应符合说明书

的要求。

3.6.17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

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3.7电气

3.7.1主回路、控制回路、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

阻不应小于1.0MΩ。

3.7.2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式起重机或群塔

(两台或两台以上)作业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

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3.7.3塔式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3.7.4塔式起重机主体结构、电动机机座和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

壳、导线的金属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采

用多处重复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7.5塔式起重机电气系统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

2总电源电路应设置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在线路发生

短路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分断线路;短路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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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规定;

3电源电路应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中断时,能自动断开总电

路;

4电源电路应设有过流保护,过流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规定;

5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

3.7.6塔式起重机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式起重机总控

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7.7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塔式起重

机结构不得作为工作零线使用。

3.7.8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电缆网套或其他装置悬挂,保

证电缆在使用中不被损坏。

3.7.9塔式起重机必须设置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配电箱,该配电箱

应设置在靠近塔式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线端不得

连接与塔式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3.7.10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

度应与塔式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应牢固,以

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3.8安全装置

3.8.1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下列规定:

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

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2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对应位置起重

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

下降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还

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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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幅度限位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限位开

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2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

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3.8.3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

3.8.4轨道式塔式起重机行走机构,应设置双向行程限位开关。在

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塔式起重机在距止

挡装置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长度。

3.8.5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和

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当起重力矩大于

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

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动作。

3.8.6塔式起重机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起重量限制器。

3.8.7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3.8.8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变幅小车防坠落装置。

3.8.9具有多挡变速的变幅机构,应设有自动减速功能使变幅到达

极限位置前自动降为低速运行。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应设有

自动减速功能使吊钩在到达上限位前自动降为低速运行。

3.8.10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如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

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

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3.8.11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安装夹轨器。

3.8.12塔式起重机行走和小车变幅机构行程末端均需安装止挡装

置,缓冲装置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上。

3.8.13在轨道上运行的塔式起重机行走机构应设清轨板,清轨板距

轨顶不应大于5mm。

3.8.14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爬升装置防脱功能,且应有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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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3.8.15爬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当配置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预定工作位

置锁定装置,换步支撑装置工作。承载时,应当设有预定工作位置

保持功能或者锁定装置。

3.8.16除起升高度低于30m的自行架设塔式起重机外,塔式起重机

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

警报。

3.9安全监控系统

3.9.1塔式起重机宜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的安全监控管理

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

定。

3.9.2315t·m(含)以上的普通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安装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

的规定。

3.10产品铭牌

3.10.1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

3.10.2产品铭牌应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编号等信息。

3.11试验

3.11.1空载试验,变幅、回转、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位应灵敏

有效;各机构应运转正常;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3.11.2额定载荷试验,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

重量,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行走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并对各项参数进行测量、记录,检验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和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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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

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

损坏等影响塔式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3.11.3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时应进行静载荷试验。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规定的工况、试验

方法和要求,塔式起重机静载试验起升载荷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倍,

试验重复3次;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焊

缝未产生裂纹,连接处无松动。主要零部件无可见裂纹、无损坏,

接合面无渗油。

3.11.4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时应进行动载荷试验。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规定的工况、试验

方法和要求,塔式起重机动载试验起升载荷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

各机构分别进行试验。根据其工作循环,对每种动作在整个运动范

围内做反复起动和制动。试验中,检查各机构运转正常,工作平稳,

无异常声响。制动器在制动过程中有效、可靠,空中起动时无反向

动作与下滑现象。试验后,检查各机构及部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

动或者损坏,电动机、减速器等无异常温升,液压系统无渗油、滴

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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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工作要求

4.0.1从事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4.0.2现场检验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检验作业时检验人员不

应少于2人,检验人员应佩戴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0.3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对不具备现

场检验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检验人员人身损

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检验意见通知书内说明原因。

4.0.4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

及检验结果。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

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至少保存6年。

4.0.5原始记录由检验机构按质量体系要求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

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不得少于本规程第3章规定的内容,原始记

录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必要时个别项目应另行表格

或附图以便现场记录。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附录B中序号为24、

37、57、60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

明的项目,可以文字说明现场检验情况。

4.0.6检验人员应在检验结束后出具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附录C),

给出现场检验初步结论和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意见。

4.0.7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

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委托单位出具《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报

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

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检验报告》应至少保存6年。

4.0.8《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按

下列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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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

简要描述;

2单项“检验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

(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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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定规则

5.0.1检验项目共有90项,其中有关键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

43项,其余47项为一般项目。

5.0.2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整机合格”;

5.0.3关键项目超过1项(含1项)不合格,则判定为“整机不合

格”;

5.0.4一般项目不合格项超过5项(不含5项)时,则判定为“整

机不合格”。

5.0.5一般项目不合格项未超过5项(含5项)时,要求使用单位

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合格结论。

5.0.6整机判定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申请原检

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合格后,检验单位方可对设备出具结论为

“整机合格”的《检验报告》。

5.0.7《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整机合格”、“整机不合格”2种

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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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

表A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

序号名称精度或分辨率

1经纬仪水平4"

2水准仪每公里往返测高差中数的标准偏差≤3mm

3接地电阻测试仪±2%

4绝缘电阻测试仪±2%

5吊秤±1%

6钢卷尺II级

7游标卡尺±0.02mm

8钢直尺II级

9塞尺II级

10温度计±0.1℃

11风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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