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59-2018 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规范
DB3301/T 0159-2018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Market Manage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
- 起草人:
- 孙敏豪、齐同军、张燕、杨益华、柳青、叶浩、竺小桢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01
L7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59—2018
代替DB3301/T57-2010
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5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敏豪、齐同军、张燕、杨益华、柳青、叶浩、竺小桢。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57-2010。
I
DB3301/T0159—2018
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信息采集巡查频次和采集对象、信息
采集流程和操作要求、检查和评价、采集数据分析和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和市场化管理,相关县、
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T422-201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城管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简称,是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
城市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
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3.2
数字城管实施机构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城市部
件、事件等信息的受理、移交,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的跟踪、监督,数字城管分析、评价等职责。
3.3
信息采集市场化
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由数字城管实施机构委托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公司,按照城市事件、部件管理标准和巡查监管要求,以责任网格为工
作单位,对数字城管问题信息进行数据采集、传输以及核查、核实等,保证问题和核实信息的及时发现
和上报。
3.4
城市部件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
房屋建筑类等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
3.5
城市事件
1
DB3301/T0159—2018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相关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处理并
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简称事件。
3.6
监管案件
需要处置的城市部件和事件问题,简称案件。
3.7
专业部门
城市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权属单位、养护单位和作业单位。
3.8
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城市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
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
3.9
信息采集公司
受数字城管实施机构委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城市事件、部件信息采集服
务的经营性组织。
3.10
信息采集员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
3.11
信息采集器
供信息采集员使用,实现数字城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数字城管实施机构分配核实、核查任务
的移动通信终端。
3.12
信息上报
信息采集员在责任网格区域巡查中发现城市事件、部件问题信息,利用信息采集器和网络把信息上
传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
3.13
责任网格
每个信息采集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划分。
3.14
紧急案件
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
3.15
巡查频次
信息采集员在责任网格内规定的巡查路线上每日(周、月)的巡查次数。
3.16
信息核查
信息采集员对城市事件、部件问题已经处置完毕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信息上报的过程。
3.17
漏报件
信息采集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案件。
3.18
2
DB3301/T0159—2018
信息核实
由数字城管实施机构向信息采集员下达的城市事件、部件问题信息进行核实的过程。
3.19
错报件
不符合立案规范、不符合信息采集相关要求以及不符合数字城管运作相关约定的采集上报或核查上
报案件。
3.20
专项普查
对城市事件、部件以及新增管理内容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的专项工作。
4一般规定
4.1原则
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原则应符合《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
(CJ/T422-2013)、《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的有关规定。
4.2数字城管实施机构
4.2.1数字城管实施机构必须通过合法、规范的招投标程序挑选和确定信息采集公司,相关市场信息
必须公开、透明,积极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信息采集市场竞争,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
的市场环境。信息采集服务项目招标宜以年度为单位,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4.2.2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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