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31/T 025.1-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

DB1331/T 025.1-2022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31/T 025.1-2022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6-27
实施日期
2022-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归口单位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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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31/T 025.1-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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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第2页
DB1331/T 025.1-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第3页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存东 李劲遐 董保强 冯海悦 段朝霞 周祥茵 汪浩 何思洋 高志强 郭金鹏 邢巧云 孙兰 曹俊 杨进春 徐雅婧 张先玉 贺琳 郑 旸 周宇儒 吕旭阳 张祎男 任学昆 张 程 张雅然
出版信息:
页数:1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01

P33

DB1331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DB1331/T025.1—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

Thekeyqualityindexsystem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ofXiongannewarea

——architectureandcivilengineering

2022-06-27发布2022-07-01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发布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

Thekeyqualityindexsystem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ofXiongannewarea

——architectureandcivilengineering

DB1331/T025.1—2022

主编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1日

2022雄安

1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通告

2022年第5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

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

设局于6月27日联合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

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详细目录见附件)。

本通告可通过中国雄安官网()“政务信息”中进行查询,

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中下载。

附件:批准发布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目录。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年6月27日

2

前言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

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的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创造“雄安质量”,新区管委会印发了《“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

本指标体系是依据《“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以雄安新区的

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创造“雄安质量”为落脚点,以“国际标准、高点

定位、创新引领、绿色低碳、信息智慧”为工作原则,结合雄安新区区位特点,因

地制宜地构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对雄安新区建筑工程的建设进

行合理引导,彰显“绿色、智慧、韧性”,助力创造“雄安质量”,打造新时代高

质量建造的全国样板。本指标体系编制组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

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并适当参考相关的国际、

国外先进标准的关键质量指标,提炼其中符合雄安建设要求、保障质量和提高质量

的强制性和关键性技术指标、参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建筑专业;4.建筑结

构;5.给水排水;6.暖通空调;7.电气与智能化。

本指标体系由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标

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主编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存东李劲遐董保强冯海悦段朝霞周祥茵

汪浩何思洋高志强郭金鹏邢巧云孙兰

曹俊杨进春徐雅婧张先玉贺琳郑旸

周宇儒吕旭阳张祎男任学昆张程张雅然

主要审查人:赵钿李大伟李俐吴汉福郑克白胡建丽

徐华刘泱陈琪

3

目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建筑专业........................................................4

3.1一般规定...................................................4

3.2居住建筑...................................................8

3.3医疗建筑..................................................10

3.4教育建筑..................................................11

3.5办公、科研建筑............................................12

3.6商业建筑..................................................13

3.7体育建筑..................................................13

3.8文化建筑..................................................15

3.9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15

3.10交通建筑..................................................16

3.11观演建筑..................................................16

3.12车库......................................................17

3.13室内装修..................................................19

3.14施工验收与运维............................................19

4建筑结构.......................................................21

4.1一般规定..................................................21

4.2地基基础与地下结构........................................22

4.3混凝土结构................................................23

4.4钢结构....................................................25

4.5施工和验收................................................26

5给水排水.......................................................28

5.1一般规定..................................................28

5.2给水系统..................................................28

5.3热水系统..................................................29

5.4生活排水系统..............................................29

4

5.5雨水系统..................................................30

5.6消防系统..................................................30

5.7施工与验收................................................31

6暖通空调.......................................................32

6.1一般规定..................................................32

6.2供暖系统..................................................33

6.3空调系统..................................................33

6.4通风系统..................................................38

6.5施工与验收................................................39

7电气与智能化...................................................41

7.1一般规定..................................................41

7.2电源及用房................................................41

7.3供配电....................................................44

7.4智能化系统................................................48

7.5布线系统..................................................51

7.6防雷与接地................................................51

7.7施工与验收................................................52

5

1总则

1.0.1为贯彻雄安新区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方针,

保障雄安新区建筑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耐久、宜居宜业、绿

色低碳、信息智慧、创新引领,创造“雄安质量”,制定本指标体系。

1.0.2本指标体系与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标准的强条共同组成雄安

新区建筑工程刚性执行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全过程。

1.0.3雄安新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高点定位、宜居宜业;

2尊重自然、生态优先;

3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4安全耐久、创新引领;

5绿色低碳、信息智慧。

1.0.4雄安新区建筑工程项目除必须执行本指标体系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及雄安新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2基本规定

2.0.1雄安新区建筑工程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及

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应符合雄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

规定。

2.0.2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设计,满足使用功能、使用安全、

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洪和防火等性能要求。

2.0.3雄安新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0g),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

机构、生命线系统等关键设施按8度(0.30g)设计,避难建筑、应急指挥中心等

城市要害系统按9度(0.40g)设计。其他重大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

抗震设防设计。

2.0.4雄安新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达标率为100%。新建政府投资及大型公共

建筑应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住宅均应为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

三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应达到30%以上。

2.0.5雄安新区新建居住建筑应达到“五步”节能标准,建筑节能率达到82.5%。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6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设置率应为100%。

2.0.7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合理保障居住类用地停车需求,起步区居住建筑原则

按照1车位/户配建;应严格控制办公、商业类用地的停车位供给水平,Ⅳ级、Ⅴ

级强度分区不超过0.2车位/100㎡配建,Ⅲ级、Ⅱ级强度分区按照不超过0.3车

位/100㎡配建,其他地区不超过0.4~0.5车位/100㎡配建;医院类用地停车按

照不低于1.2车位/100㎡配建。并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0.8雄安新区新建建筑工程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

和管理;当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

2.0.9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考虑可持续发展,应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割的布

局形式。

2.0.10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地下室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地下室的防水系统应整体

封闭。

2.0.11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2.0.11的规定。

2

表2.0.11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民用建筑工程备注

甲醛(mg/m³)≤0.07—

苯(mg/m³)≤0.06—

甲苯(mg/m³)≤0.15—

二甲苯(mg/m³)≤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³)≤0.42—

氡(Bq/m³)≤150—

氨(mg/m³)≤0.14—

可吸入颗粒物(PM10)≤75μg/m³全年不保证18d条件下日均值

细颗粒物(PM2.5)≤37.5μg/m³全年不保证18d条件下日均值

2.0.12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和室内及地下空间均应进行建筑导向标识系

统的专项设计,并与城市的标识系统相衔接。

2.0.13雄安新区建筑的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0.14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按照雄安新区的规定进行碳排放计算。

2.0.15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在设计全过程、全专业统筹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

2.0.16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建设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

行信息化模拟。

2.0.17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应采用绿色建造方式及绿色建材产品、部品。施工单位

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应涵盖

施工全过程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等内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中应有绿色施工相关内容,以保证绿色建造的实施。

2.0.18雄安新区建筑工程中应推广应用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

术鉴定的四新技术,并应按有关规定实施。

3

3建筑专业

3.1一般规定

I场地设计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河、

湖或受洪水泛滥威胁的地区,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

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

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

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非机动

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2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

度不宜大于5%。

3基地的相邻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

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4机动车闸机位置选址应符合行车安全和交通流量需求相匹配。

基地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

于5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

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II屋面

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20年。民用建筑的屋

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应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其中卷材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雄安新区建筑屋面工程不应采用倒置式屋面。

屋面防水层非外露使用的卷材或非外露涂膜防水层应设置保护层。

瓦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时,不应少于3道防水,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不应

少于2道,其中卷材不应少于1道。

4

坡屋面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建筑工程的屋面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防水层应采用不少于2道

防水设防,上道应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两道防水层应相邻铺设且防水层的材料

应相容。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的选用应通过耐根穿刺性能试验,并由具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层上应设置保护层;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应采用厚度

不小于70mm的C20细石混凝土作保护层。

种植屋面防水层的泛水高度高出种植土不应小于250mm,地下建筑顶板

防水层的泛水高度高出种植土不应小于500mm。

屋面种植植物不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应种植速生乔木和根系发达穿刺能力

强的植物和根状茎植物,且树木定植点与屋面边墙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

屋面工程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设计降雨量重现期不应小于50年,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水沟的平面尺寸

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度不应小于300mm,有效深度

不应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2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3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冷凝水系统共用管道。屋面雨水管

应设在公共部位,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出屋面的管道、垂直出入口、水平出入口、烟囱、女儿墙、变形缝立墙、

设备基础等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且泛水处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附加

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

III外墙及门窗

建筑外墙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防水层。女儿墙、门窗洞口、雨篷、阳

台、变形缝等部位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

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在正确使用和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

不应少于25年。

5

外墙外保温工程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

防水处理。门窗洞口与门窗交接处、首层与其他层交接处、外墙与屋顶交接处应

进行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穿过外保温系统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

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

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

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

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公共建筑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居住建筑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

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或可踏面起算不应低

于0.9m。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m;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

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雄安新区建筑工程7层及以上不应采用外平开窗。

当采用带附框的外窗时,附框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雄安新区建筑工程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7级。

IV楼地面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

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尘的块材面层或水

泥类整体面层。

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楼梯间、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等地面,应采

用防滑面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

15mm,室内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地面应采用现浇

6

混凝土。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

小于200mm。

采用整体(集成)卫生间的结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

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当散水采用隐式散水时,

散水上覆土厚度不应大于300mm,且应对墙身下部做防水处理,其高度不小于覆

土层以上300mm,并应防止草根对墙体的伤害。

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

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其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

以上。

地下空间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设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人员出入口应高

出地面500mm,通风口、窗井、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排

水沟应采取防冻措施。

V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

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

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m,当不能满足时,

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VI无性别厕所及母婴室

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

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

公共场所、办公楼等工作场所应设置母婴室。

7

3.2居住建筑

I一般规定

居住街坊内应规划设置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项目不应少于0.50m2/人;旧区改建项目不应少于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

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居住建筑应实施全装修,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度不应低于2.4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II住宅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两小时日照。当有4个以上

居住空间时,其中2个或2个以上居住空间应获得大寒日两小时日照。

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厅)卧室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卧室、起居室(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间名称

昼间夜间

卧室≤40≤30

起居室(厅)≤40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住宅卫生间的楼地面和墙面应设置防水层,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

应小于2.00m,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墙面防水层

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30m;卫生间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坡向地漏,门洞口处应有阻

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住宅建筑凹口内不应设置卧室、起居室等房间;当需设置上述房间时,凹

口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2;当凹口净宽小于1.8m

时,应设置防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8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3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卧室不应紧邻电梯布置;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紧

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

梯,且能直达户门层。当采用宽轿厢时,宽度尺寸不应小于1.60m,深度尺寸不

应小于1.50m;当采用深轿厢时,宽度尺寸不应小于1.10m,深度尺寸不应小于

2.10m。

III宿舍

宿舍主要出入口前应设人员集散场地,集散场地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0.20m2。

居室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

不应低于3.40m。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除附设卫生间的居室外,

公用厕所及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当设置电梯时,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夜间应小于或等

于30dB。

IV旅馆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旅馆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或停车库。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

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9

相邻客房内房间的分隔墙应到结构板底,壁柜之间应设置满足隔声要求的

隔墙。

旅馆建筑应设集中垃圾间,垃圾应分类,并应按干、湿分设垃圾间,且湿

垃圾宜采用专用冷藏间或专用湿垃圾处理设备。位置宜靠近卸货平台或辅助部分

的货物出入口,并应采取通风、除湿、防蚊蝇等措施。

3.3医疗建筑

医疗建筑用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

口。

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内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靠近出入口,并应保持与

周围建筑的间距。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

设雨篷。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

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疗养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其中1台宜

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医院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应采取吸声处理

措施;其室内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应大于2s。病房楼、门诊楼内走廊的顶

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

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