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68-2019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及验收技术规范
DB21/T 3168-2019 The Chines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ultivation, Release and Acceptance of the Pond-reared Shrimp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150
B50
DBDB21/T213168—2019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68—2019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及验收技术规范
Acceptance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thestockenhancementofChineseshrimp
(Fenneropenaeuschinensis)
2019-08-30发布2019-09-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16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久、史航、赵昭、王溪宏、郭良勇、宋彬、何晓明、王彬、李玉龙、王爱
勇、曹丽、董婧、林原、刘亚军。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590
辽宁省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辽宁省大连市滨海东路5A号联系电话:041182893558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0号联系电话:041184691058
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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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3168—2019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及验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对虾(Fenneropenaeuschinensis)增殖放流验收的海域条件、亲本及苗种质量要求、
检验检疫、苗种出池与包装运输、现场验收、放流、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沿海公共海域中国对虾增殖放流验收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5101.1中国对虾亲虾
GB/T15101.2中国对虾苗种
GB/T19782中国对虾
NY/T5059无公害食品对虾养殖技术规范
SC/T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9419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中国对虾
DB21/T2405中国对虾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DB21/T3136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3海域条件
水质符合GB11607规定。底质及其它环境条件符合SC/T9401的规定。放流海域应为交通运输便利,
潮流畅通的内湾或浅海,水深1m~3m。
4亲本及苗种质量要求
4.1亲本质量要求
黄渤海自然海域捕获的中国对虾原种亲本或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亲本,应有来源产地证明,其质量符
合GB/T15101.1和DB21/T3136要求。
4.2苗种质量要求
苗种质量需符合GB/T15101.2和DB21/T3136相关要求。
5检验检疫
放流前7d,经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随机采集放流苗种样本进行检疫,按照SC/T9401、
SC/T9419和DB21/T3136的规定执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达标者不予验收。
5.1苗种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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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前7d,经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对放流苗种指标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报告。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者不予验收。
6苗种出池与包装运输
6.1出池
6.1.1苗种规格
苗种验收规格要求体长≥10mm。
6.1.2出池要求
放流前7d内投喂活饵进行驯化。出池前将育苗池水温降至自然水温,验收前6小时内不投喂饵料。
6.2包装运输
6.2.1袋装运输
将不超过250g中国对虾苗种装进已注入约5L海水的容积为20L方底无毒塑料袋中,充氧约10L
后橡皮筋扎口。时间控制在4h以内,采用具有遮光、保温措施运载工具运输。
6.2.2桶装运输
将不超过3kg中国对虾苗种装进已注入约200L海水塑料桶中,全程充气、控温(温度差≤5℃)。
时间控制在12h以内,采用水产苗种运输专用运载工具运输。
7现场验收
7.1袋装验收
7.1.1验收方法
抽样重量法。
7.1.2苗袋计数
记录单运载工具袋数。
7.1.3重量计算
按每批次放流苗种总袋数的3%随机抽样袋,最低不少于15袋。对袋中样品沥水(不连续滴水)称重,
通过样袋苗种平均重量与苗袋数量计算出单运载工具苗种总重量。(参见附录A表A.1)
7.1.4数量计算
将已进行重量计算的苗种再进行取样,随机称取不少于5g样品,数出数量并计算千克重尾数。进
行数量计算的袋数为重量计算袋数的20%,最低不少于3个。通过平均千克重尾数与苗种重量计算出单
运载工具苗种总数量。
7.1.5达标比例计算
在每个进行数量计算样品中取不少于30尾虾苗,测量其体长,计算出10mm以下不合规格虾苗百
分比,计算不合规格虾苗尾数。(参见附录B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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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3168—2019
7.1.6计算达标苗种数量
根据单运载工具苗种总数量扣除不合规格尾数,得出单运载工具计价尾数。(参见附录C表C.1)
7.2桶装验收
7.2.1验收方法
全部重量法。
7.2.2重量计算
将桶中对虾苗种全部沥水(不连续滴水)称重,记录下每桶仔虾重量,计算出单运载工具苗重。(参
见附录A表A.1)
7.2.3数量计算
按5%比例随机抽取样桶进行千克重尾数测算,单运载工具至少抽3桶。在抽取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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