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249-2018 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DB34/T 3249-2018 DB34/T 3249-2018 Green Mining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for Open-pit Mining Metallic Min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249-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9-01-29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的采矿、选矿、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 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露天开采金属矿山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同鹏、黄健敏、尹峰、章林、陈佳、王旭东、何兴强、李书钦、赵国红、陈勇亮、 吴泊人、范庆、汪为平、李何林、孙国权、武飞。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3.020

D1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249—2018

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GreenMineConstructionSpecicationofOpenMetalMi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12-29发布2019-01-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24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同鹏、黄健敏、尹峰、章林、陈佳、王旭东、何兴强、李书钦、赵国红、陈勇亮、

吴泊人、范庆、汪为平、李何林、孙国权、武飞。

I

DB34/T3249—2018

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天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的采矿、选矿、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

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露天开采金属矿山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T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3444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421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GB51016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HJ/T294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HJ94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

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48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矿山greenmine

1

DB34/T3249—2018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

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露天开采金属矿openmetalmine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

施。

3.3

矿区绿化覆盖率greencoveragerateofthemining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废石场、矿区工业场地、矿区专用道路两侧绿化带等厂界内扣除功能规定需占

用土地面积以外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4

矿区防尘覆盖率dustproofcoveragerateoftheminingarea

采取覆盖、绿化、硬化、洒水、收尘等措施的面积占矿区扰动面积的百分比。

3.5

土地复垦率landreclamationrate

复垦的土地面积占复垦责任范围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3.6

研发及技改投入inputofresearchanddevelopmentandtechnical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改造

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4总则

4.1矿山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开发、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证照

齐全、依法办矿。

4.2矿山应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

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4.3大中型矿山宜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4.4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

4.5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文件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升级改造。

5采矿

5.1基本要求

5.1.1资源开发应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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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暂时不能综合

开采或应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1.3应选用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装备。不应采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或禁止类

工艺及装备。

5.2采矿工艺

5.2.1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2.2宜采用剥离-排土-生态修复一体化开采技术。

5.2.3开采工艺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开拓和采准工作合理超前,开拓矿量、备采矿量保持

合理关系,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

b)宜采用剥采比低、铲装效率高的工艺技术,应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生产成本变化,动态调整露

天开采境界。

c)排土方式应符合GB50421的规定。

5.2.4铁矿、金矿、铜矿等矿种开采回采率指标应符合附录A.1的相关要求。

5.2.5爆破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

a)爆破工艺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GB6722的规定。

b)通过优化爆破参数、爆破方式等手段,控制矿石块度,降低爆破粉尘产生;通过控制爆破药量、

爆破方向、爆破方式,降低爆破产生的飞石、冲击波、振动、粉尘、噪声等因素对环境的影响;

爆破大块率控制在5%以内。

c)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应采用预裂爆破、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方式和减震措施。

5.2.6开采台阶及边坡应满足以下要求:

a)矿山开采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和工作平台宽度应符合初步设计要求。

b)边坡管理应符合GB51016的规定。

c)采场最终边坡应按设计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5.3采矿装备

5.3.1宜采用低噪音的钻机、空压机等设备;矿山主要采掘、运输设备应设有驾驶室。

5.3.2采用电铲、液压挖掘机或轮式装载机进行铲装作业,铲装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80%。

5.3.3运输汽车完好率应不低于80%。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采用专用矿山运输设备,严禁超载超

限遗撒行为。

6选矿

6.1基本要求

6.1.1铁矿、金矿、铜矿等矿种选矿回收率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

6.1.2利用低品位矿石资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6.1.3宜采用节能环保型选矿工艺;不应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及装备。

6.2选矿工艺及设备

6.2.1采用的选矿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应在充分的选矿试验基础上制定,主金属及伴生元素得到充

分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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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选矿工艺宜选用高效、低毒对环境影响小的选矿药剂。产生有害气体的厂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氰化药剂室应单独隔离且完全封闭。

6.2.3大中型选矿厂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恒定给矿和磨矿产品浓度与粒度应能实现自动控制;中

小型选矿厂破碎、磨矿和浮选药剂添加等工序应实现自动化控制,关键部位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

6.2.4金矿采用堆浸工艺时,浸出、吸附车间应设事故池或事故槽,洗涤、置换及解吸、电积车间应

设沉淀池,容积应满足事故处理需要,车间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7资源综合利用

7.1基本要求

7.1.1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应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

计指标。

7.1.2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7.2共伴生矿石综合利用

7.2.1多种资源共、伴生的矿山,应坚持主矿产开采的同时有效回收共伴生矿产资源,主矿产开发不

应对共、伴生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7.2.2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有处

理措施。

7.3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7.3.1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持续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按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废石场、尾矿库等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

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

a)铁矿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

b)黄金矿山采选产生的废石、尾矿、氰渣等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可利用性评价,并分类合理利用。

露天黄金矿山废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矿山(采用堆浸工艺除外)氰渣利用率不低于15%。

c)有色矿山宜对废石、尾矿中的有用组分和尾矿中稀散金属进行可利用性研究。

7.3.2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安全生产,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宜利用矿山固体废弃

物回填采坑。

7.3.3在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宜利用尾矿、废石等

矿山固体废弃物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骨料、制砖、土壤改良剂等产品,综合利用方式、产品、技术条

件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7.4水资源综合利用

7.4.1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矿山废水综合利用应遵循

“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质利用”的原则。

7.4.2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置矿坑水和选矿废水,达标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喷

雾降尘、选矿等作业。

7.4.3选矿新水补充应优先利用矿坑水,选矿废水应循环使用,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100%。

8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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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基本要求

8.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应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

8.1.2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矿山生态

保护与修复。

8.1.3矿山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等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规定分类处

置。

8.1.4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的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保护预防,闭

坑阶段应提交闭坑报告,完全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

8.2矿容矿貌

8.2.1矿区按生产区、生活区和管理区等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生产、生

活、管理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可绿化面积内应全面实

现绿化、美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8.2.2矿山工业场地、废石场、尾矿库和排土场场址选择合理。场址设置应符合GB18597、GB18599

的规定。

8.2.3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矿区标识、标牌等标志物规范统一、

清晰美观;标牌设置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T14161的规定。

8.2.4厂矿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a)厂外道路及厂内道路应实现硬化,硬质化达到100%,厂内(外)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或沥青路面;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

b)露天矿山道路宜选用泥结碎石路面,破碎车间卸料平台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8.2.5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矿区环境,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

长势良好,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8.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8.3.1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应设置警示标志,采矿活动区域应消除隐患或采取避让措施。

8.3.2采场应在采场外修筑截水沟、引流渠等截排水措施;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堆场)、氰渣堆存

场所等应建有雨水截(排)水沟等必要的防洪措施。

8.3.3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应根据岩土层结构、构造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脚范围,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

施或修筑拦挡、防水、排水工程。

8.3.4丘陵山区的尾矿库和排土场应设置截流、防洪、排水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工程。

8.3.5具有地质科普价值的矿业遗迹,宜结合周边环境和地方规划,建立科普基地。

8.3.6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

8.4生态保护

8.4.1环境保护设施应有效运转、有效维护。

8.4.2矿山应设置矿山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处理率达到100%;车

辆冲洗废水、废渣应收集、处理,废水应循环使用,废渣宜利用。

8.4.3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尘、收尘措施,矿区防尘覆盖率达到100%:

a)采场作业区应采用喷水抑尘、设置雾炮、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方式降低爆破和装载产生的粉

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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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爆破穿孔作业应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湿式作业。

c)厂矿道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宜采用自动喷淋设施。

d)矿石破碎加工、输送、储存应实现全封闭作业,并在主要产尘点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

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附录C.1的规定。

e)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堆场(库)地面应硬化,分类或分仓储存。

f)排土场、尾矿库干滩等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或洒水、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防尘措施。

g)矿区、选厂精矿粉运输出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精矿粉、固体

废弃物等应封闭运输。

8.4.4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降噪处理。采掘、运输设备驾驶室内的噪声指标

应符合附录D.1的规定;工业场所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附录D.2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应

符合附录D.3的规定。

8.4.5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设置独立的临时贮存场所,并交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

处理。

8.4.6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尾矿、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不应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贮存、处置场

地的建设类型,应与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相一致。

b)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选址和堆放要求应符合GB18597的规定。

c)尾矿、废石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外运时应采取防尘措施,黄金矿山氰渣外运时还应采取防雨及防

渗(漏)等措施。

d)黄金矿山金矿石氰化、金精矿氰化、氰化堆浸过程产生的氰渣在贮存、运输、脱氰处理、利用

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943的规定。

8.4.7矿山生产补勘钻孔应进行止水、封闭、回填处理,不应留有封闭不良钻孔,钻孔封闭参照GB/T

33444的规定执行,遗留封闭不良钻孔应建立台账。

8.5土地复垦

8.5.1遵循“因地制宜”和“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对可复垦土地优先复垦为农用地,复垦后的

地形地貌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的规定。

8.5.2应落实表土(土壤)分层剥离与单独堆存的保护措施,表土堆放场应布置合理、堆存有序,耕

作层土壤剥离应符合TD/T1048的规定。

8.5.3采场、排土场、废石场、矿山工业场地、厂外道路及厂内道路、尾矿库和矿山其他污染场地的

土地复垦,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场土地复垦方式应充分考虑边坡稳定性和植被立地条件。

b)生产排土场总高度大于10m时应进行削坡开级,每一台阶高度不超过5~8m,台阶宽度应

在2m以上,台阶边坡角度小于35°;闭坑后的排土场和废石场应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c)矿山工业场地不再使用的厂房、堆料场、沉沙设施、管线等各项构筑物应全部拆除,进行土地

复垦;转为商住等其他用途的,应开展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

d)厂外道路及厂内道路施工期间的临时占用地,应在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道路在使用期间,

隔离绿化带应以乡土树(草)种为主,选择适应性强、防尘效果好、护坡功能强的植物。

e)尾矿库闭库后,尾矿库坝体和坝内覆土厚度应视所处地区气象条件、尾矿污染物毒性、植被恢

复方式和土源情况而定,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

f)污染场地的恢复应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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