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95.21-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GB 16895.21-2004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4-41:Protection for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4年05月
-
2011年12月
-
2020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机械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李世林、黄妙庆、郭汀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3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1.140.5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895.21-20041IEC60364-4-41:2001
代替GB14821.1-199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
Part4-41:Protectionforsafety-Protectionagainstelectricshock
(IEC60364-4-41:2001,IDT)
2004-05-14发布200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
ol1舀
GB16895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4-41:2001第(4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
防护》英(文版)。IEC60364-4-41:2001第(4版)是在IEC60364-4-41:1992第(3版)及其1996,1999年
两次修改的基础上与IEC60364-4-46:1981第(1版),IEC60364-4-47:1981第(1版)及其1993年第1
次修改IEC60364-4-481:1993第1版)重新组合而成。该标准按4-41部分统一编写章条号。为了反
映其变化,用括号将组合前4-41以外部分的条号保留下来,例如410.3.1.1(470.1)。本部分等同采用
了这一编号形式。
本部分代替GB14821.1-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本部分与GB14821.1-1993相比有如下主要变化:
增加了前言和引言;
1)标准正文的结构及编号与IEC60364-4-41:2001完全一致;
2)引用文件由7项增至16项见(410.2);
3)删去了1993年版的术语第(3章);
4)1993年版的第4章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被410.3: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所代替,技术内容有
较大的增加见(410.3);
5)1993年版的6.5条: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被412.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
加防护代替,并增加了412.5.3和三个注;
6)1993年版的7.1.3.5被413.1.3.5代替,文字编排有某些变化:
7)删去了1993年版的7.1.3.9:
8)1993年版的7.1.4.4被413.1.4.4代替,并增加了两条注;
9)增加了413.1.7有关外界影响条件的要求;
10)增加了包括4项规范性文件的参考文献;
11)删去了1993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Bo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黄妙庆、郭汀。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821.1一1992
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
410(400.1)”引言
国家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人、畜和财产的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防护的基本
要求。410.3涉及这些要求的应用和协调,包括与各种外界影响有关的应用。
防护可由以下措施提供: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组合。
直接和间接接触防护二者兼有的防护措施有:
—SELV和PELV(411.1);
—限制放电能量4(11.2)在考虑中);
—FELV(411.3)。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
—带电部分的绝缘4(12.1);
—遮栏或外护物4(12.2);
—阻挡物4(12.3);
—置于伸臂范围之外4(12.4).
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有:
—自动切断电源4(13.1);
-11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2);
—非导电场所4(13.3);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4);
—电气分隔(413.5)0
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直接接触的附加防护的要求由412.5给出。
(400.1.2一部分)保护方法可用于整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或一台设备。
(400.1.3)给出的防护措施次序不说明其相对重要性。
1)在本部分中,括号内的编号来自于先前的编号系统。
GB16895.21-2004八EC60364-4-41: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10.1范围
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规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以下措施实现电击防护。
—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412直接接触防护
—413间接接触防护
4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689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3805-1993特低电压E(LV)限值i(dtIEC61201:1992)
GB7251(所有部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dtIEC60439所有部分)
GB13028-19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60742:1983)
GB16895.3-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配置和
保护导体i(dtIEC60364-5-54:1980)
GB16895.7-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4节:施工或拆
除场所的电气装置i(dtIEC60364-7-704:1989)
GB/T16895.18-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1章:通用规
则(idtIEC60364-5-51:1997)
GB16916.1-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
分:一般规则i(dtIEC61008-1:1996)
GB16917.1-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s)第1部
分:一般规则i(dtIEC61009-1:1996)
GB/T16935(所有部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要求和试验i(dtIEC60664)
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dtIEC61140:1992)
GB/T18379-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dtIEC60449:1973)
IEC60146-2:1999半导体换流器第2部分:包括直接直流换流器的半导体换流器
IEC60364-6所有部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部分:检验
IEC60364-7(所有部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IEC60364-7-705:198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5节:农业和
园艺房屋的电气装置
IEC导则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本安全出版物和群组安全出版物的使用
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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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0)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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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U3.1通则
月叶j...U八3.1.1(470.1)410.3的要求应用于每一个装置、装置的一部分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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咔U3.1.2(470.2)依据外界影响条件选择和采用的防护措施,应符合410.3.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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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甘3.1.3(470.3)防护应由:
—设备本身;
—在安装中采用保护措施;或
—以上两者的组合来保证。
410.3.1.4(400.1.2一部分)如果一种保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应采用辅助措施,以保证组合
的防护措施所提供的防护程度能与完全满足那些条件相同的安全等级。
注:使用此规定的示例见411.3-
410.3.1.5(470.4)应保证应用于同一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的不同防护措施之间,相互没有不利的
影响。
410.3.2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2.1(47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2中的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
410.3.2.2(481.2.1)带电部分用绝缘的防护措施4(12.1)或用遮栏或外护物的防护措施4(12.2)可以
在任何外界影响条件下采用。
410.3.2.3(481.2.2)阻挡物的防护措施(4(12.3)或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4(12.4)只有在
IEC60364第7部分给出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在(考虑中)。
410.3.3间接接触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3.1(471.2.1)除410.3.3.5规定外,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411和413规定的间接接触防护
措施之一,并应符合410.3.3.2^-410.3.3.4的条件。
410.3.3.2(471.2.1.1)除装置的一部分已采用其他防护措施外,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见(413.1)应
用于任何装置。
410.3.3.3(471.2.1.2)当不能或不希望采用413.1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时,装置的某些部分可采
用非导电场所4(13.3)或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4(13.4)的防护。
410.3.3.4(471.1.1.3)SELV(411.1),II类设备或等效的绝缘4(13.2)和电气分隔4(13.5)的防护措
施,可用于每个装置,通常用于某个设备或装置的某些部分。
410.3.3.5(471.2.2)以下设备可以省去间接接触防护:
一一处在伸臂范围以外墙上的架空线绝缘子的支撑物和与其连接的金属部件架(空线金具);
—触及不到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电杆;
--一外露可导电部分因其尺寸小约(50mmX50mm)或因其位置不会被抓住或不会与人的身体的
一部分有效接触,且与保护导体连接很困难或连接不可靠时;
注:本条的要求适用于例如螺栓、铆钉、铭牌和电缆夹。
一一按413.2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管或其它金属外护物。
410.3.4与外界影响有关的防护措施的应用
410.3.4.1(481.1.1)410.3.4.2的要求表明,本部分规定的电击防护措施的采用,视所涉及到的外界
影响条件而定。
注1:实际上只有以下外界影响条件与选择电击防护措施有关:
-一BA:人的能力;
-BB:人体的电阻;
—BC:人与地电位的接触。
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
注2:其他外界影响条件实际上与选择和实施电击防护措施无关,但在选择设备时应予考虑(见IEC364-5-51的
表51A)。
410.3.4.2(481.1.2)当按已知的综合外界影响允许采用几种防护措施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有关设
备的特性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注:对特殊装置和特殊场所,见IEC60364-7.
410.3.4.3(481.3.1一部分)413.1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任何装置。
410.3.4.4(481.3.2)413.2规定的II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措施适用于除IEC60364-7给出某些
限制外的任何场合。
注:出于安全原因,设备按外界影响条件选择是重要的。
410.3.4.5(481.3.3)符合412.3的规定时,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的防护措施。
410.3.4.6(481.3.4)只在外界影响条件为BC1时,才允许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
措施。
410.3.4.7(481.3.5)电气分隔的防护措施可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但是在条件为BC4时,一台变压器
仅限于为一台移动式设备供电。
410.3.4.8(481.3.6)按照411.1.4采用SELV或按照411.1.5采用PELV,被认为是适用于各种场
所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注1:在某些情况下,IEC364-7将特低电压限值限制在低于50V,即25V或12Vo
注2:采用FELV时,需要采用另外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见(411.3.3)
410.3.4.9(481.3.7)在某些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中,例如当人可能浸人水中的场所,IEC60364-7的
相应部分要求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411.1SELV和PELV
411.1.1当满足下述各个条件时可认为具备了电击防护: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工见(GB/T18379)的上限;
—由411.1.2规定的电源之一供电;
—满足411.1.3的所有条件,此外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用于不接地回路S(ELV)的411.1.4,或
一一用于接地回路P(ELV)的411.1.50
注1:如果系统由其他设备,例如用自藕变压器、分压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较高电压系统供电,则认为输出回路
是输人回路的延伸,要采用输人回路的保护措施。
注2: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能要求更低的电压限值,见IEC60364-70
注3:在含有电池的直流系统中,电池的充电和浮充电电压依电池型号的不同而超过电池的额定电压。这种情况
并不需要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保护措施。按照GB/T3805表1中给出的环境分类,充电电压通常不宜超过
交流75V或直流150V.
411.1.2SELV和PELV的电源
411.1.2.1符合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411.1.2.2安全程度与411.1.2.1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相当的电源例(如有等效绝缘绕组的电动发
电机)。
411.1.2.3电化学电源例(如电池组)或与更高电压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例(如柴油发电机)。
411.1.2.4已经采取措施保证即使发生内部故障也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411.1.1规定的数值
的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如能保证在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到上
述值或更低,则允许出线端子有较高电压。
注1:上述电器的示例包括绝缘试验设备。
GB16895.21-2004八EC60364-4-41:2001
注2:出线端子上有较高电压时,如用内阻至少为3000dl的电压表测量时出线端子电压在411.1.1规定限值以
内,可认为符合此条要求。
411.1.2.5诸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那样的移动电源,应按II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选择或安装见(413.2).
411.1.3回路的布置
411.1.3.1SELV和PELV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和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其布置
应保证电气分隔水平不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人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水平。
注1:本条规定不排除PELV回路与地的连接(见411.1.5)e
注2:特别是象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这类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与较高电压回路任何部分之间,具备不低于安
全隔离变压器输入和输出绕组间的隔离水平是必要的。
注3:由半导体换流器供给SELV和PELV的直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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