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066-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智力障碍
DB3201/T 1066-2022 Disability Children's Basic Rehabilit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夏滢,吴波,蒋兢,蒋玮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99
CCSA16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1066—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智力障碍
Specificationofthebasicrehabilitationservicesfordisabledchildren:intellectual
disability
2022-01-10发布2022-01-13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1/T106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滢,吴波,蒋兢,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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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智力障碍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儿童智力障碍康复服务基本原则、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内容与
要求、档案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未满18周岁智力障碍儿童
(以下简称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1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293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31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0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65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3.1
智力障碍intellectualdisability,ID
在发育时期内(未满18周岁B)智力明显低于同龄人正常水平,同时伴有适应行为缺陷。
4基本原则
4.1早期长程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长期康复是影响智力障碍康复效果的关键因素。
4.2科学系统D
智力障碍康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康复教育活动,不仅包括促进儿童认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
力的发展,还包括促进儿童生长发育、防治疾病、减少问题行为等方面的工作。
4.3个体训练
个体训练的教学内容是在对儿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儿童的能力和特点确定的训练方案,主要包括
儿童认知、语言、运动、自理、适应性行为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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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家庭参与
家庭的参与有助于儿童的康复,同时也有助于妥善处理家长在儿童康复教育与自身家庭生活、工作
的关系。
5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
5.1服务机构
5.1.1从业资格
5.1.1.1机构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以下任意一种独立法人资格:
——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
——教育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1
——社会服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服务机构的企业法人。
5.1.1.2机构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应包括智力障碍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关内容。
5.1.1.3机构应具备以下证书或协议之一:
——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0
——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有效的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5.1.2服务能力2
5.1.2.1机构能同时收训20名以上儿童进行康复。
5.1.2.2机构为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时间每年不应少于9个月,其中:
——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应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不应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1.5小时。
5.1.2.3机构应有能力根据儿童特点为其提供认知、感知、语言、运动、社会交往与沟通、生活自理、
行为矫治、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等康复训练服务,同时为其家庭提供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康复教育宣
传和心理辅导等支持性服务。
5.1.3场地及设施B
5.1.3.1机构的建筑应符合GB50016、JGJ39以及建标165的要求。
5.1.3.2机构应按照GB50763的要求设计并配置相关无障碍设施设备,按照GB/T10001.9及GB/T
31015的要求设置无障碍信息标志,按照GB/T29315的要求配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必要的防坠
落设施。
5.1.3.3机构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卫生、安静、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相对固定的D
场地。平房应有独立院落。
5.1.3.4机构的生活用房应设在机构的底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
活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其他建筑区域隔离开。
5.1.3.5机构应设置评估(咨询)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个训教室、生活自
理训练区、室外活动场地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之和不应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业务用房应至少
满足以下要求:
a)评估(咨询)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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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集体(组别)训练教室不少于1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c)运动/感统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d)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1:5的比例配置,每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e)生活自理训练区应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
f)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人均2平方米,配备相应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
5.1.3.6机构应配备包括运动、感知、言语和语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能力等内容的基本康
复评估量表和工具。
5.1.3.7机构应配备以下康复设备:
a)PT软垫(床)、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
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训练设备;
b)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玩具,个别化教
学用课程评估量表等教学设备;
c)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5.1.3.8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应不少于6件/人。1
5.1.3.9机构应配备人脸识别系统。
5.1.4内部管理
5.1.4.1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0
a)业务管理;
b)人力资源管理;
c)财务管理;
d)安全和卫生管理;2
e)应急管理(含应急预案);
f)信息管理;
g)公示管理。
5.1.4.2机构应定期结合管理制度开展年度自查,并保存自查报告。
5.1.4.3机构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年度审计和绩效考核。3
5.1.4.4机构应为收训的儿童购买场地意外险或公众责任险。
5.2服务人员
5.2.1人员配置B
5.2.1.1机构应配备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
5.2.1.2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的人数之和不应低于机构内职工总人数的70%。
5.2.1.3教师和收训儿童的人数比例不应低于1:5。
5.2.1.4康复治疗师和收训儿童的人数比例不应低于1:15。
5.2.1.5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D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5.2.2人员资质
5.2.2.1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资格:
——卫生保健人员具备专业培训证书;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康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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