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6-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DB12/T 1036-2021 Assessment of Adaptability for Disabled Persons in Supported Employment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036-2021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1-21
实施日期
202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40

CCSA12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036—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Theevaluationoftheadaptabilityinauxiliaryemploymentforthedisabled

2021-01-21发布2021-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03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邱翔、孙义、王琼、陈俊玲、张艺

欣、杨学毫、胡冰、曹文华、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I

DB12/T1036—2021

引言

为了推动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国残联

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

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残疾人就业

的“短板”,是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但是,当前国内还没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评估标准。天津市

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的评估标准研究,在对创美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中北

镇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站等100余名残疾人试测评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旨在为辅助性

就业机构提供系统的评估指标及方法,有助于保障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的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就业

权利,惠及辅助性就业对象。

II

DB12/T1036—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1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的评估机构(评估部门)和人员、评估分类和原则、评

估指标、评估结果、评估实施、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对象进行的初次评估和适时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GB/T263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disabled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来源:GB/T26341-2010,3.2]

3.2

辅助性就业auxiliaryemployment

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

注: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

为灵活。

3.3

辅助性就业对象auxiliaryemploymentlaborer

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但有就业意愿并有一定自

理能力,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困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期)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依靠辅具能

够自理)。

3.4

适应力adaptability

人为了在社会更好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与社会达到和谐

状态的一种执行适应能力。

3.5

辅助性就业机构auxiliaryemploymentinstitution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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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3.6

就业辅导员employmentcounsellors

从事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支持服务,帮助其在融合的环境中获得竞争性工作的人员。

4评估机构(评估部门)和人员

4.1评估机构(评估部门)

4.1.1评估机构宜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4.1.2评估部门可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相关的部门。

4.1.3评估机构(评估部门)负责管理评估人员,把握评估质量。

4.1.4评估机构(评估部门)应对评估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整、改进,包括(不限于):

——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评估流程的规范性;

——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4.2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社会工作、教育、心理咨询、人力资源等专业知识;

——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4.3就业辅导员

就业辅导员可参与适应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评估结果支持就业对象岗位适配、支持家庭策略、把

握支持度等技术问题。就业辅导员陪伴辅助性就业对象就业,为其提供岗位培训和支持服务,帮助其在

融合的环境中获得竞争性工作。直到就业对象掌握必备职业技能和符合工作标准后,就业辅导员逐渐退

出,改为追踪的方式提供服务,再视需要随时提供后续支持。

5评估分类和原则

5.1评估分类

5.1.1按评估阶段分类

5.1.1.1初次评估

辅助性就业机构接收辅助性就业对象,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服务前,应当对辅助性就业对象进行

适应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辅助性就业方案。掌握就业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长、

教育背景、身体功能、心理、职业能力及职业人格等情况。

5.1.1.2适时评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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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对接收的辅助性就业对象进行适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辅助性就业

方案。

5.1.2按评估效果分类

5.1.2.1入职初次评估

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服务前进行的适应力评估。

5.1.2.2职业能力评估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对接收的辅助性就业对象进行的职业能力评估。

5.2评估原则

5.2.1评估人员应遵照第6章~第8章的评估指标和方法进行评估。

5.2.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

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及评估的相关信息。

6入职初次评估

6.1入职初次评估指标

6.1.1智力残疾入职初次评估指标

6.1.1.1一级指标共6个,包括体能测试、语言表达能力、书写整理功能、生活能力、认知能力、行

为与情绪表现。

6.1.1.2二级指标共39个,体能测试包括6个二级指标,语言表达能力包括6个二级指标,书写整理

功能包括5个二级指标,生活能力包括13个二级指标,认知能力包括7个二级指标,行为与情绪表现

包括2个二级指标,详见表1。

表1智力残疾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体能测试端坐、站立、站姿推举、哑铃侧平举、开合跳、上下台阶

语言表达能力认识名字、自我介绍、服从指令、语言表达、认识水果蔬菜、了解天气

书写整理功能填单号、分类、粘贴封口、拆快递、排序放好

敲击积木块、按颜色拨算盘、剪纸、折纸、整理桌面、取认钱币、拧盖、吃饭(询问)、

生活能力

如厕(询问)、打电话、排列序列、拔插电源、拆装螺丝

认知能力听力、嗅觉、冷热知觉、认识颜色、认识形状、认识时间、思维记忆力

行为与情绪表现常态化交流、观察(是否异常)

6.1.2精神残疾入职初次评估指标

6.1.2.1精神残疾人员应处于病情稳定期,能适度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和周围人交流时,或在

不同的环境下,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乐于接触外界的环境,还能根据环境的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行

为,对自己能做到的事情,能积极完成。

6.1.2.2精神残疾入职初次评估由专业精神科医师参与完成。

6.1.3重度肢体残疾入职初次评估指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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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一级指标共4个,包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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