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809.1-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37/T 1809.1-2011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Code for Safety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of Thermal Power Plant Part 1: General Rule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1809.1-2011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1-25
实施日期
201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00

F2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809.1—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第

1部分:通则

SafetycodeforresourcescomprehensiveutilizationthermalpowerplantPart1:

Generalprinciple

2011-01-25发布2011-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809.1—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37/T1809《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燃料存储、制备与输送;

——第3部分:锅炉;

——第4部分:汽轮机;

——第5部分:发电机及变配电装置;

——第6部分:化学水处理与化学监督;

——第7部分:热工控制及自动化;

——第8部分:除尘除灰与脱硫。

本部分为DB37/T1809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赵楼综合利用电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郝敬武、潘清波、王洪涤、杨晓辉、李庆忠、李俊瑞、高全亮。

I

DB37/T1809.1—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第1部分: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单机容量300MW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机容量300MW以下,利用煤泥、煤矸石(热值在12550kJ/kg以下)等低

热值燃料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同类燃煤、燃气、燃油、余热余压利

用等的发电、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3540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

DB37/T1809.1—2011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4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CECS154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200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定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56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DL/T382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DL/T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55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656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657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65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659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678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DL/T774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799.6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

DL/T9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924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

DL/T936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耐火及保温检修导则

2

DB37/T1809.1—2011

DL/T950电厂标识系统设计导则

DL/T1012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监视和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DL/T1050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112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5009.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DL5022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5025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5029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T5035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41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DL/T5052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DL505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5072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DL/T5095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

DL/T5204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

DL/T5227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DL/T5390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TSGR000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37/737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DB37/738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

DB37/778供热综合能耗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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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

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发〔198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电计〔1996〕280号《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建科〔2002〕222号《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6〕430号《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

部分)〉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

厂动力部分)〉的通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80号公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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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鲁政发〔2003〕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

鲁政办发〔2009〕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2010〕144号《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调自〔2005〕1号《山东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侧设计范围及有关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

管理人员,或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

门、车间管理人员等。

3.3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电厂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

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

3.4

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除上述3.2、3.3规定以外的所有在册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3.5

三同时原则

新、改、扩建电厂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设施、环保节能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环保节能

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指标要

求、能耗指标符合有关标准限额规定。

3.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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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

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8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

利用煤矸石(热值在12550kJ/kg以下)、煤泥、石煤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的,符合国

务院批准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

4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4.1安全目标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实施措施,逐级落实安全目标责任。

4.2安全生产投入

4.2.1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电厂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

下方面:

a)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

b)增设、更换、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

c)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d)为职工配备劳保保护用品和设施;

e)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g)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h)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i)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2.2宜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宜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4.2.4宜内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4.3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成立文件和正常开展工作的记录,建立安全生产分

工负责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消防、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等分工负责人,并健全管

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配备标准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

4.4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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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a)物质保障责任;

b)资金投入责任;

c)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d)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e)教育培训责任;

f)安全管理责任;

g)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4.4.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a)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b)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c)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落实;

d)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f)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

和资料;

g)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h)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i)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j)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

措施并监督执行;

k)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4.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4.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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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f)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g)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h)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i)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k)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l)设备包机制度;

m)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n)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o)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p)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q)工作票制度;

r)操作票制度;

s)清洁卫生制度;

t)运行分析制度;

u)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管理制度;

v)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w)节能管理制度;

x)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y)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z)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aa)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5.2应根据实际制订设备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

4.5.3当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设备系统变动时,现场规程应及时补充或修

订,内容符合上级新颁规程和反措要求及设备系统变动实际;现场规程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每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要履行审批程序,保证现场规程正确、完备和有效。

4.5.4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企业内部标准清单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

行业标准规范清单。

4.6安全培训

4.6.1基本要求

4.6.1.1安全培训,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4.6.1.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6.1.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规程修订后应对相应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1.4应建立、健全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及时更新,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

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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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4.6.1.6每年进行全体从业人员的规程制度内部培训。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和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4.6.1.7宜进行微机仿真、视频教学及现场实体或模型培训;建立并使用安全培训题库、微机自动出

题考核。

4.6.1.8对生产岗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6.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内容及时间要求,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

培训的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

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4.6.3特种作业人员

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

证上岗。

4.6.4其他从业人员

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其它从业人员,除国家、有关行业另有规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外,可在企业内部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

b)生产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

活动;

c)所有生产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

d)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离(转)岗人员:

1)离开生产岗位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生产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

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车间、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

2)生产岗位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

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f)后勤服务人员:

1)应进行安全用电、防火常识及灭火器使用的安全培训;

2)应进行所从事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安全培训。

4.7工伤保险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

及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8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4.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劳动保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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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158的规定设立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

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8.3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

4.8.4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不得超过GBZ2.1及GBZ2.2中规定的限值。定期测定产

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8.5高温室外作业应有防暑降温措施,进入炉膛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GB/T

4200等相关规定。

4.8.6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于身体不适宜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及时调到适合的岗位工作。

4.9重大危险源监控

4.9.1按GB1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地

方有关部门备案。

4.9.2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重

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

4.9.3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

设施的安全管理。

4.9.4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

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b)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c)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d)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e)重大危险源等级;

f)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g)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h)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4.10应急救援

4.10.1有合理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就近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4.10.2应制定全厂停电黑启动或厂用电中断机组启动、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火灾、地震、防汛等可能

给人身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要设备事故预案,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

强、可操作性强。

4.10.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AQ/T9002的要求。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

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10.4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b)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c)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d)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e)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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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g)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10.5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季节性安全工作特点、事故预防重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

练计划、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意见。

4.10.6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

行)》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发布、备案、培训、修订。

4.10.7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4.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评审、修订完善工作。

4.11事故调查分析

4.11.1应依据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事故调查。

4.11.2事故分为人身事故与非人身事故。人身事故划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

故。非人身事故包括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等,依据重大设备损坏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大小划分。电网

事故划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等;设备事故

划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等。

4.11.3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处理执

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5厂区布局

5.1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

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和确保应急救援通道,优化改进厂区布局。

5.2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或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应符合GB50016、

GB50058、GB50229的有关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5.3根据机组容量的大小不同,厂区布局应符合DL5000或GB50049相关要求。

5.4建(构)筑物

5.4.1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应符合DL/T

5052-1996的要求。

5.4.2各建(构)筑物的防火,应符合GB50016、GB50229及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4.3各土建结构的建(构)筑物应符合DL5022的要求,主厂房应符合DL/T5095相关要求。

5.4.4各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应符合GB50011的相关要求。

5.4.5各建(构)筑物防火封堵,应符合CECS154的相关要求。

6安全卫生与作业安全

6.1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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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防机械伤害

6.1.1.1防机械伤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符合GB/T8196、GB5083及GB/T12801等的规定。

6.1.1.2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1.3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1.4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1.5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

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6.1.1.6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

拆卸围栏。

6.1.1.7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6.1.1.8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1.9带式除铁器的抛物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6.1.2防坠落伤害

6.1.2.1生产区域梯台、生产区域楼板、地面状况应符合本文件6.2.2、6.2.3及相关国家行业要求。

6.1.2.2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1.2.3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1.2.4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1.2.5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应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

设置间歇平台。

6.1.2.6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应设有煤箅子。

6.1.2.7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

6.1.3防尘、防毒、防化学伤害

6.1.3.1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贮煤场(含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卸煤

点宜设原煤矿加湿设施。运煤系统应采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运煤系统各建筑物的地面宜采用水力

清扫。粉煤灰在输送与贮存时应防止粉尘飞扬。制粉系统与除灰系统等应采取防止漏粉、漏灰的措施。

6.1.3.2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应符合DL5000或GB50049相关要求。

6.1.3.3输煤系统运行时各扬尘点空气中煤尘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输煤系统各扬尘点安装降尘和除尘

装置,运行情况良好。

6.1.3.4各类危险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并

指定专人保管、监督。

6.1.3.5加氯系统泄氯报警和氯气吸收装置等防护设施应符合DB37/TXXXX.6-2010的要求;SF6高压

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通风良好,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DB37/TXXXX.5-2010的要求。

6.1.4防辐射

6.1.4.1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工作室及放射源库等的设置及防护设计,应符合GB18871

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4.2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应符合GB10436、GB8702、DL/T799.6等相关规定。

6.1.5防噪声

防噪声应符合GB12348、DL5053的规定,并对锅炉房、汽机房和运煤系统等进行噪声控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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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6.1.6防暑、防寒及防潮

防暑、防寒及防潮的设计应符合GBZ1、GB50019、DL/T5035的相关规定。地下卸煤沟、运煤隧

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6.1.7防触电

6.1.7.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

操作措施;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应符合GBT

13540的要求

6.1.7.2应遵守GBJ65、GB19517、GB50053、GB50054、GB50055、GB50057、GB50059、DL/T621、

DL/T620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6.1.7.3防雷电伤害,执行6.1.8。

6.1.8防雷电

6.1.8.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6.1.8.2厂区、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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