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2020 Discharge permit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行业标准-环保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105-2020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环保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发布单位/组织
生态环境部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Medicalorganiza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

6可行技术要求.....................................................................................................................................................8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9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1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4

10合规判定方法.................................................................................................................................................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0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等相关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

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1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MedicalOrganization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3.2医疗污水Medical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

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

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3.3特殊医疗污水SpecialMedical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

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

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中。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

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

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

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Q84)

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

者锅炉(TY01)。

4.3医疗机构经营信息及辅助设施

4.3.1经营信息

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

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

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

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4.3.2辅助设施1

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

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

4.4主要原辅材料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

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

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

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需填

报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

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辅助设施用于指导填报系统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的产污设施信息。

3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1所示,医疗机构

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1846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1废气产生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表

污染物产

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放口类型执行标准

生设施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排放

污水处理、污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无组织/GB18466

污水处控制措施

泥干化和堆放积百分数)、氯气

理站

废气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恶臭治理设施一般排放口GB14554

4.5.2.2排放形式

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恶臭产生区进行密闭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且排气筒高度

大于等于15米,按有组织排放填写;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

4.5.2.3排放口类型和设置要求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

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排放口执行标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GB

18466排放标准。

4.5.3污水

4.5.3.1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a。

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b。

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

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

科、病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

合并处理。

4

表2a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水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表

污染治理设执行

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

施名称标准

门诊、病

结核杆菌、粪大肠菌群数、肠

房、手术进入海域、主要排放口/

道致病菌b、肠道病毒、化学

室、洗衣江、河、湖一般排放口

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库等水体d

房、检验医疗污水、生活综合污水处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

科、病理污水理站

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主要排放口

科、办公进入城镇污/

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一般排放口

区、职工宿水处理厂

总余氯cd

舍等GB18466

低放射污科室预处理

总、总

特水αβ设施

放射科

殊科室预处理

医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进入综合污

主要排放口设施

疗水处理站

实验室、检

污实验检验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科室预处理

验科、病理

水污水a总铅、总汞设施

科等

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

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c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

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表2b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水排放去向及污染防

治设施表

污染治理设执行

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

施名称标准

门诊、病

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b、进入海域、主要排放口

房、手术/

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江、河、湖一般排放口

室、洗衣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库等水体d综合污水处

房、口腔医疗污水pH

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理站

科、检验主要排放口

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进入城镇污/

科、病理科一般排放口

度、总氰化物、总余氯c水处理厂

等d

感染性疾传染性污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科室预处理

病科水杆菌/设施

低放射污科室预处理

特总、总

水αβ设施

放射科殊

科室预处理GB18466

医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进入综合污

设施

疗水处理站

主要排放口科室预处理

口腔科污口腔污水a总汞

设施

实验室、检

实验检验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科室预处理

验科、病理

污水a总铅、总汞设施

科等

进入海域、

生活污水处

办公区、职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江、河、湖一般排放口

pH理站

工宿舍、家生活污水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库等水体

属区等动植物油进入城镇污

水处理厂//

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

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c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

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5

4.5.3.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院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

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

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及其他。

当污水直接进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间接排放和不外排时不用填写。

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521。

4.5.3.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

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含重金属或放射性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传染性特殊医疗污水仅说明预处理情况;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

体的为一般排放口,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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