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06-2018 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
DB3301/T 0206-2018 Social Assistance Family Assess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质量学会、杭州市民政局
- 起草人:
- 王新宇、李利明、汪笑、丛培华、钟敏、方晓慧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06—2018
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0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拱墅区质量学会、杭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宇、李利明、汪笑、丛培华、钟敏、方晓慧。
I
DB3301/T0206—2018
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救助家庭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救助范围、救助分类及标准、家庭收入界定、家庭
收入的核算、评估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由杭州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社会救助家庭评估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会救助家庭
由政府财政资金提供保障的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支出型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残疾人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2.2
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
社会保障性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3
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
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
财产等。
3救助范围
3.1区域范围
3.1.1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户籍在杭州市辖区范围内。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非本地户籍人员,视
作本地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a)与本地户籍配偶结婚后,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
b)接受国内全日制高校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原本地户籍人员;
c)一起居住、与本户籍人员有抚(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
d)其他经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人员。
3.1.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易确定时,按有利于困难群众原则进行。
3.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下列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a)配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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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c)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国内全日制高校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d)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3.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3.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3.2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3.3.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3.4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4救助分类及标准
4.1分类
社会救助家庭分为五类:
a)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b)支出型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c)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d)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e)低收入家庭。
4.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2.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列入最低社会保障家庭:
a)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b)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c)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
外)、船舶等;
d)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
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e)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
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
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4.2.2下列情况,视同单人户救助:
a)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b)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c)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4.3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列入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a)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b)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刚性支出按本标准5.6条核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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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
外)、船舶等,或由各区、县(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的条件;
d)符合本标准4.2.1b)、d)、e)的规定。
4.4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就业年
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其个人财产符合4.2.1b)、c)、d)、e)的规定。
4.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a)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含2
倍)的家庭,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家庭因病、因
学等刚性费用支出(按本标准5.6条核定)后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
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含2倍)的家庭;
b)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c)符合本标准4.2.1d)、e)的规定。
4.6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符合本标准4.5b)、c)的规定。
5家庭收入界定
5.1工资性收入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5.2经营性收入
5.2.1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5.2.2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5.2.3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5.3财产性收入
5.3.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
5.3.2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
5.3.3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5.4转移性收入
5.4.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等生活补贴。
5.4.2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5.4.3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
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5.4.4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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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5.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5.5.1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党委政府给予
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5.5.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补贴。
5.5.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5.5.4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
次性安置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清凉补助费;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金。
5.5.5丧葬费、抚恤金。
5.5.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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