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5-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 干粉灭火系统
DB15/ 353.5-2009 Fire protect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in Inner Mongolia - Part 5: Dry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9年10月
-
2020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0
备案号:26312-2009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353.5—2009
代替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
Part5:Powderextinguishingsystems
2009-10-20发布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353.5—200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要求..............................................................................1
4检验方法..........................................................................8
5检验规则.........................................................................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干粉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13
I
DB15/353.5—2009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DB15/353第5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4、DB15/353—200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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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1范围
DB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干粉灭火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1527拉制铜管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灭火剂储存装置
3.2.1灭火剂的充装
3.2.1.1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
求。
3.2.1.2干粉储存容器的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2.2储存装置的安装
3.2.2.1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2.2.2贮压型干粉系统应设置显示贮压罐内部压力的压力表或压力检测仪;其入口应有防止产生粉
堵的有效保护措施。
3.2.2.3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3.2.2.4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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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安全泄压装置
3.2.3.1贮气瓶型干粉系统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3.2.3.2安全防护装置的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35倍,下限应不小于系统最
大工作压力的1.1倍。
3.2.3.3安全防护装置的额定排量应不小于减压阀的额定流量。
3.2.3.4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倍。
3.2.4储存容器间
3.2.4.1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储存容器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
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
口。
3.2.4.2储存容器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20℃~50℃。
3.3选择阀
3.3.1选择阀材料
选择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
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3.3.2选择阀的设置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
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3.3.3选择阀安装
3.3.3.1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
3.3.3.2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3.3.3.3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3.3.4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应采用活接。
3.3.3.5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3.3.3.6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3.3.3.7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3.4阀驱动装置
3.4.1驱动装置的安装
3.4.1.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
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3.4.1.2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
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mm。
3.4.1.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4.1.4气动驱动装置驱动气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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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
于观察;
c)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
志;
d)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3.4.2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c)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应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d)气动管道应采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
3.4.3阀驱动装置启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
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b)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
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c)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3.5灭火剂输送管道
3.5.1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3.5.1.1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GB/T8163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
进行热镀锌防腐处理。
3.5.1.2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GB
/T14976的规定。
3.5.1.3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3.5.1.4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GB1527的规定。
3.5.2管道的连接
3.5.2.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
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3.5.2.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
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有不少于2
条外露螺纹。
3.5.2.3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
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镀锌防腐处理。
3.5.2.4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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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套管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
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3.5.4管道加固
3.5.4.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管道公称直径(mm)1520253240506580100150
最大距离(m)1.51.82.12.42.73.43.53.74.35.2
3.5.4.2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3.5.4.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3.5.5管道的坡向、坡度
管道的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5.6减压措施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倍。
3.5.7信号反馈装置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3.5.8管道颜色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
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3.5.9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能
3.5.9.1水压强度试验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
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3.5.9.2气压强度试验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
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
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3.5.9.3气密性试验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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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喷头
3.6.1喷头材料
喷嘴的各部分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其中喷孔部分必须由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3.6.2喷头的布置
3.6.2.1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
要求。
3.6.2.2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
打开。
3.6.2.3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3.7预制灭火系统
3.7.1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3.7.2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3.7.3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3.7.4预制灭火系统的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7.5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
3.7.6每台灭火装置均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
3.7.7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
3.7.8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8控制组件
3.8.1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手、自动转换装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
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3.8.2防护区的每个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
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3.8.3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8.4干粉喷放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3.9灭火控制器
3.9.1设置要求
3.9.1.1控制器应设在气体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气体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
3.9.1.2同一个控制器控制的防护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9.2安装要求
3.9.2.1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
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9.2.2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线应整齐,不应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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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导线应绑扎成束;
f)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9.2.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9.2.4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9.3基本功能要求
3.9.3.1控制和显示功能
3.9.3.1.1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干粉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不应直接接受火灾报
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3.9.3.1.2灭火控制器接受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
启动;
b)启动声光报警器;
c)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放火门,窗
和防火阀,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干粉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3.9.3.1.3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延时时间应在0s---30s内可调;
b)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3.9.3.1.4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
响。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
工作。
3.9.3.1.5灭火控制器的干粉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
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3.9.3.1.6控制器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3.9.3.1.7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3.9.3.1.8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3.9.3.1.9灭火控制器应能向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干粉喷
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3.9.3.2故障报警功能
3.9.3.2.1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3.9.3.2.2当发生故障时,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9.3.2.3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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