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10-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0部分: 火灾报警和应急广播系统

DB15/ 353.10-2009 Regulation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re Safety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in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Part 10: Fire Alarm and Emergency Broadcast System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15/T 353.10-2020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 353.10-2009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10-20
实施日期
201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0

备案号:26317-2009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53.10—2009

代替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

Part10:FirealarmsignalingdeviceandSoundersystemforfireemergencypurposes

2009-10-20发布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353.10—2009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DB15/353第10部分。

本部分代替DB15/353—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DB15/353—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GB/T1.1-2000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3.1和4.1);

-—增加了应急广播设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2.2和4.2.2)。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9和4.9)。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4、DB15/353—2000。

I

DB15/T353.10—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1范围

DB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

合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3.2.1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3.2.2应急广播设备

3.2.2.1显示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

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

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2.2应急广播功能

3.2.2.2.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

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3.2.2.2.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3.2.2.2.3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1

DB15/T353.10—2009

3.2.2.2.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3.2.2.2.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选择广播分区。

3.2.2.2.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

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3.2.2.2.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3.2.2.2.8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3.2.2.2.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

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

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3.2.2.3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

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2.2.4自检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3.2.2.5电源功能

3.2.2.5.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3.2.2.5.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3.2.2.5.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

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

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3.2.2.5.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

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3.2.2.5.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

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3.2.3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3.2.3.1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

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

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3.2.3.2广播扬声器的播放声压级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

声15dB。

3.2.4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

3.2.4.1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广播扩音机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总谐波失真不小

于5%,信躁比不小于7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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