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353.8-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DB15/ 353.8-2009 "Regulations for th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 Part 8: Ventilation, exhaust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of the building"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15/T 353.8-2020 |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 353.8-2009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10-20
实施日期
201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80

备案号:26315-2009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353.8—2009

代替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

Region-Part8:Smokecontrolsystem、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

2009-10-20发布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353.8—200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要求..............................................................................1

3.1一般要求......................................................................1

3.2机械防烟系统..................................................................1

3.3机械排烟系统..................................................................4

3.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6

4检验方法..........................................................................8

4.1一般要求......................................................................8

4.2机械防烟系统..................................................................8

4.3机械排烟系统..................................................................9

4.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11

5检验规则.........................................................................12

5.1检验类别.....................................................................12

5.2检验项目分类.................................................................12

5.3检验结果判定.................................................................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13

I

DB15/353.8—2009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DB15/353第8部分。

本部分代替DB15/353—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DB15/353—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GB/T1.1-2000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3.1和4.1);

-—增加了风机控制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2.4、3.3.5、4.2.4和4.3.5)。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4、DB15/353—2000。

II

DB15/353.8—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范围

DB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机械防烟系统

3.2.1送风机

3.2.1.1型号、规格

3.2.1.1.1送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2.1.1.2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3.2.1.2安装要求

3.2.1.2.1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2.1.2.2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2.1.2.3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2.1.2.4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1

DB15/353.8—2009

3.2.1.2.5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80℃。

3.2.2风管

3.2.2.1风管材料

3.2.2.1.1防烟系统中的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2.2.1.2风管管壁厚度应符合GB50243的规定。

3.2.2.2风管安装要求

3.2.2.2.1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2.2.2.2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

于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2.2.2.3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3.2.2.2.4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3.2.2.2.5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2.2.2.6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2.2.3风管的加固

3.2.2.3.1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大

于400mm的风管,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

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

3.2.2.3.2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3.2.2.3.3风管支、吊架按应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2.2.3.4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3.2.2.3.5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

于1个。

3.2.3送风口

3.2.3.1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

隔2~3层设置1个。

3.2.3.3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固。

3.2.3.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应小于3.0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DB15/353.8—2009

3.2.4风机控制装置

3.2.4.1控制功能

3.2.4.1.1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2风机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

信号,并在3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风机控制装置在

接受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3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

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1.4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1.5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

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3.2.4.1.6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

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指示功能

3.2.4.2.1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2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3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3.2.4.2.4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

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2.4.2.5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2.6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界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

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

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5系统功能

3.2.5.1机械加压送风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

于15m/s。

3.2.5.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

3.2.5.3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

Pa。

3.2.5.4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门洞处的风速不小于0.7m/s。

3.2.5.5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3.2.5.6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防烟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2.5.7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开启联动的送风口。

3.2.5.8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

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3.2.5.9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

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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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机械排烟系统

3.3.1排烟风机

3.3.1.1型号、规格

3.3.1.1.1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3.1.1.2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3.3.1.1.3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3.1.1.4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3.3.1.2安装要求

3.3.1.2.1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3.1.2.2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3.1.2.3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3.1.2.4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3.3.1.2.5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80℃。

3.3.1.2.6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应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对风机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3.2风管

3.3.2.1风管材料

3.3.2.1.1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3.2.1.2风管厚度应符合GB50243的规定。

3.3.2.2风管安装要求

3.3.2.2.1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3.2.2.2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3.2.2.3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3.2.2.4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3.2.2.5排烟风机及排烟管道上不应有软接管。

3.3.2.3风管的加固

3.3.2.3.1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的风管,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

400mm的风管,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

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

3.3.2.3.2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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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3风管支、吊架应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3.2.3.4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3.3.2.3.5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

1个。

3.3.3排烟口

3.3.3.1排烟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3.3.3.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3.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3.3.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

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3.3.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3.3.4排烟防火阀

3.3.4.1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3.4.2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3.4.3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5风机控制装置

3.3.5.1控制功能

3.3.5.1.1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3.5.1.2风机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

信号,并在3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风机控制装置在

接受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3.5.1.3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

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3.5.1.4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3.5.1.5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

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3.3.5.1.6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

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3.5.2指示功能

3.3.5.2.1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5.2.2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3.5.2.3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5

DB15/353.8—2009

3.3.5.2.4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

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3.5.2.5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3.5.2.6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界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

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

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3.6送风系统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3.3.7系统功能

3.3.7.1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

3.3.7.2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7.3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3.3.7.4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防烟、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

止。

3.3.7.5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受到同一防烟分区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

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开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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