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 801-2013 Code of practice for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A 801-2019 |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801-201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1-09
实施日期
2013-01-09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3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3.020

R04

GA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12013

代替GA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Codeofpracticeforinspectionofpower-drivenvehicles

2013-01-09发布2013-01-09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801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质1

5查验项目2

6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5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5

参考文献16

I

GA8012013

前言

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验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以及民警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

动车查验进行监督的方式(见4.3,2008年版的4.3);

——修改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行驶记录装置、应急出口/应急

锤、外部标识/文字、喷涂等项目的车型范围(见5.1.2的b)、d)、g)~i),5.2.2的b),2008

年版的5.1.2的b)、d)、g)~i),5.2.2的b)。

——增加了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

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2的m)~q),5.3)

——增加了对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的k)、5.2.2的d)、5.3.8);

——增加了对校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的l)、5.2.2的e)、5.4.1、5.4.4、5.4.5);

——增加了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和校车时的查验工作要求及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

目的查验工作要求(见6.2、6.11);

——增加了对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的特殊要求(见

6.10);

——修改了《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车、安全装置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

装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的表B.2)。

本标准公安部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GA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

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24315校车标识

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

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

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

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

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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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验项目

5.1注册登记

5.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

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

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

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

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

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

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

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

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

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

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

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

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

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

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

位数;

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

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

(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

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

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

n)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

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

查验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

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

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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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

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

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

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

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

b)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

录像监控装置;

c)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d)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e)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

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

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5.3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

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

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

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

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

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

定查验机动车。

5.3.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

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

机动车。

5.3.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

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

除操纵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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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其他业务

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

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

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

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

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

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

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

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

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

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5.4.5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

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6工作要求

6.1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

6.2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

照机动车出厂时所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

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

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

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

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

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

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

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

日期。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

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

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

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

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

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6.3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

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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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

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6.4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

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

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

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

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5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车

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6.6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

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6.7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

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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