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 51.2-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 第2部分:食品经营主体
DB5104/T 51.2-2021 Concer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nvenient Consumer Environment Part 2: Food Operation Main Bod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草人:
- 杨文元、邓春莉、李凯、欧沁华、周朝华、刘志东、吴仁本、王强、张银、罗磊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30
CCSA12
5104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标准
DB5104/T51.2—2022
代替DB5104/T51.2—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第2部分:
食品经营主体
Thestandardofreliableandcomfortableconsumingenvironmentconstruction
Part2:foodbusinessoperators
2022-11-10发布2022-12-10实施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04/T51.2—2021
目 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条件.............................................................................2
5通用要求.............................................................................2
6建设要求.............................................................................2
7评价与改进...........................................................................7
附录A(资料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餐饮服务单位考核评分表.............................9
附录B(资料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食品销售经营者考核评分表..........................14
参考文献..............................................................................18
I
DB5104/T51.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104/T51.2—2021《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第2部分:食品经营主体》,与
DB5104/T51.2—2021相比,除结构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见6.1.3.1、6.2.3.1,2021版的6.1.3.1、6.2.3.1);
b)修改了表A.1否决项相关内容(见表A.1否决项);
c)增加了表A.1一般项的评分项目“氛围营造”,调整了部分评分项目的内容和基本要求(见表
A.1一般项);
d)修改了表A.2否决项相关内容(见表A.2否决项);
e)增加了表A.2一般项的评分项目“氛围营造”,调整了部分评分项目的内容和基本要求(见表
A.2一般项);
f)增加了参考文献内容(见参考文献);
g)调整了部分条款的篇章结构和表述方式。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文元、邓春莉、李凯、欧沁华、周朝华、刘志东、吴仁本、王强、张银、
罗磊。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为DB5104/T51.2—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5104/T51.2—2022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第2部分:食品经营主体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的食品经营主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通用要求、建设要
求、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的食品经营主体,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建设
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通用符号要素
GB10765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6较大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7幼儿配方食品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15566.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5部分:购物场所
GB16740保健食品
GB25596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299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DB5104/T51.1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单位cateringserviceunit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
3.2
食品(含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foodbusinessoperators
1
DB5104/T51.2—2022
从事食品销售的单位,包括母婴用品店、便利店、标准超市及大卖场等。
4基本条件
参与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的食品经营主体应满足DB5104/T51.1中第4章规定的条件。
5通用要求
参与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的食品经营主体应满足DB5104/T51.1中5.3通用基本要求。
6建设要求
6.1餐饮服务单位
6.1.1管理规范
6.1.1.1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GB31654等标准要求。
6.1.1.2餐饮服务单位各项制度齐全,保证食品安全。主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b)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c)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d)原料控制要求;
e)过程控制要求;
f)食品召回制度;
g)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1.1.3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良好运行。
6.1.1.4餐饮服务单位在营业、食品加工制作和供餐阶段,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开展现场管理。
6.1.1.5按要求需配备专间的,应严格实施专间的相关卫生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a)专间内的工具等所有设施设备必须专间专用,严格清洗消毒,防止出现物流交叉引起的污染;
b)专间必须设置专人操作,有专人加工制作,非专间加工制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c)确保操作时专间温度在25℃以下;
d)要做好空气和专用工作衣、帽、口罩等的消毒工作。
6.1.2人员管理
6.1.2.1设立常设或非常设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自身运营规模设置、配备相
应的人员。
6.1.2.2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所规定的培训要求完成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1.2.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患有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并每日做好晨检工作。
6.1.2.4有完善的员工个人卫生规定并有效执行。
6.1.3信息公开透明
2
DB5104/T51.2—2022
6.1.3.1应在显著位置(如用餐入口处)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
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诚信经营承诺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等信息。
6.1.3.2应采用透明厨房、视频厨房、隔断厨房、互联网+厨房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厨房环境卫生、
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除外)等
重点区域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
6.1.3.3鼓励通过网站或APP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菜谱、食品原料追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
自评情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视频信息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6.1.3.4鼓励采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模式,推行社会广泛监督。并以此将餐厅重点区域的食品加工
操作过程视频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与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通,供监管部门实施远程监管。
6.1.4食品质量安全及可追溯
6.1.4.1应有稳定的食品原料供应渠道和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工作,建
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1.4.2实行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由单位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
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1.4.3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堂承包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
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1.4.4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
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单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6.1.4.5可在原料仓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存放区,放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6.1.4.6应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6.1.4.7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和成品、半成品的贮存管理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6.1.4.8餐饮服务单位应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6.1.5加工制作安全
6.1.5.1食品的烹制加工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6.1.5.2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存放和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
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
6.1.5.3加工操作区灶台等应保持整洁、干燥无油腻,物品按规范要求归位,并及时清理不需要的物
品;工作台面、用具无毒无害、易于清洗,工作台、橱柜内外无食物残留、无卫生死角。洗消区域的洗
菜和餐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水池四周墙壁光洁易清洗。
6.1.5.4加工用具、容器实施色标、分类、定位管理。
6.1.5.5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6.1.5.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符合GB2760要求。
6.1.5.7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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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场所要求
6.1.6.1应确保场所设立与经营餐食相适应的食品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到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卫
生、运行安全。
6.1.6.2就餐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良好,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6.1.6.3就餐场所附近应提供洗手设施;设置厕所的,应保持清洁卫生,应当充分考虑特殊消费者的
需求,给予人性化关怀。
6.1.6.4就餐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指引标识和安全防范提示,标识应符合GB/T10001的要求。
6.1.6.5消防设施和电梯等设施符合GB2894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安全警示。消防通
道保持清洁畅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逃生指示图。
6.1.6.6应预防生物虫害侵入,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开展生物虫害防治。
6.1.6.7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相关的禁烟宣传。
6.1.7就餐服务
6.1.7.1应使用清洁的垫纸、垫布、托盘等工具,避免从业人员的手部直接接触食品,做好一客一换。
6.1.7.2从业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制服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岗位形象要求,应做到仪表端庄、仪
态大方、精神饱满、举止得体、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6.1.7.3服务人员应按照服务流程做好问候、点餐、菜品供应等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场合不同,使用对应的语言;及时回应顾客的问题。
6.1.7.4应当树立科学正确的消费观念,不采购、经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菌;不采购、
经营加工制作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或来源不明水产品。
6.1.7.5鼓励开展光盘行动和分餐工作,主动提供公筷、公勺等公用餐具,并在餐厅相关位置或餐桌
摆放相关宣传内容。
6.1.7.6宜推广“无接触进货”“无接触点餐”“无接触配送”等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外
卖外带、剩菜打包使用符合要求的环保餐盒(袋)。
6.1.8清洗消毒
6.1.8.1配备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和工用具应符合GB14934的规定。
6.1.8.2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6.1.8.3应配备专用、密闭餐饮具保洁设施,消毒后餐饮具和工用具在保洁设施内存放。已消毒和未
消毒的餐饮具和工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1.9诚信经营
6.1.9.1应根据业态情况进行灵活合理定价,满足顾客不同的需求。定价要统一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相
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6.1.9.2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无经销
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
6.1.9.3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管理与流程规范,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
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6.1.9.4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计量、称重操作规范,计量结果公平
准确。
6.1.9.5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诈骗行为。
4
DB5104/T51.2—2022
6.1.10消费者权益保护
6.1.10.1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消费投诉热线电话”等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消费
者及时维权。
6.1.10.2应设置畅通的投诉评议渠道,如单位网站或APP、意见箱、热线电话等,供公众投诉食品安
全问题及进行食品安全满意度评议。
6.1.10.3应配有专职(兼职)消费维权服务人员,并应用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权
专线或电子邮箱,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
6.1.10.4宜建立先行赔付、经营者首位责任制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6.1.10.5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和解,实现消费纠纷解决不出店门。
6.1.10.6应建立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6.2食品(含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
6.2.1管理规范
6.2.1.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6.2.1.2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进货查验制度;
b)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c)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d)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e)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6.2.1.3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常温、冷藏或冷冻销售专柜,集中陈列出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并向消
费者作出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
6.2.1.4应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置,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结果,记录保留不少
于2年。不应将过期食品退回供货者。接监管部门通报等发现存在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应及时落实下
架停售、召回等措施,记录下架召回食品的品名、批次、数量、原因、结果等,保留记录2年。
6.2.2人员管理
6.2.2.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
核。
6.2.2.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患有《国家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每日做好晨检
工作。
6.2.3信息公开透明
6.2.3.1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
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诚信经营承诺书、食
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6.2.3.2鼓励单位通过网站或APP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情况相关信息。
6.2.4产品质量安全及可追溯
6.2.4.1应有稳定的商品供应渠道和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商品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5
DB5104/T51.2—2022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
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2.4.2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单位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并当建立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商品和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
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2.4.3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商品和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
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单位、主要商品和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2.4.4应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6.2.4.5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按照食品标签所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
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6.2.4.6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不合格食品,并有明显标示,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6.2.4.7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应符合对应标准要求,特殊食品质量要求应符合GB10765、GB10766、GB
10767、GB16740、GB25596、GB29922等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要求。
6.2.4.8进口食品应当具备按进口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2.4.9应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对食品、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6.2.4.10门店应提供追溯信息查询终端供消费者查询,或提供追溯码供消费者手机查询经营商品的来
源信息。
6.2.5场所要求
6.2.5.1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6.2.5.2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
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积霜。
6.2.5.3具有合理的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
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
污染源有效分隔;散装食品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有隔离措施。
6.2.5.4食品贮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且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
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食品应当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6.2.5.5配备与经营食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冷藏和冷冻柜。冷藏温度应为0℃~8℃;冷冻温度宜低于
-18℃。并做好温度监控记录。
6.2.5.6公共场所标识应符合GB/T10001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要求。
6.2.6经营服务
6.2.6.1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
6.2.6.2食品销售过程应符合《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要求;经营特殊食品的,还应
符合《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要求。
6.2.6.3服务人员应掌握商品知识,具备本岗位的熟练业务技能,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
设施设备。
6.2.6.4服务人员应当规范礼貌用语,鼓励使用普通话接待顾客。
6.2.6.5顾客进入服务区域,服务人员应适时招呼并根据顾客需求介绍商品相关内容,耐心辅助顾客
挑选商品。
6.2.6.6鼓励服务人员了解本地特色产品并做好特色服务。
6.2.6.7收银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银行卡、二维码及其他支付形式的结算方法,确保票货两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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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应如实、正确、规范的开具发票并交付顾客,确保准确无误。
6.2.6.9应当树立科学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健康、绿色消费,各类营销活动正面健康。
6.2.6.10应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其他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事项。
6.2.7诚信经营
6.2.7.1应根据业态情况进行灵活合理定价,满足顾客不同的需求。
6.2.7.2定价要统一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6.2.7.3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过保质期产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无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侵权产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6.2.7.4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管理与流程规范,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
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6.2.7.5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计量、称重操作规范,计量结果公平
准确。
6.2.7.6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诈骗行为。
6.2.8消费者权益保护
6.2.8.1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消费投诉热线电话”等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方便消费
者及时维权。
6.2.8.2应设置畅通的投诉评议渠道,如单位网站或APP、意见箱、热线电话等,供公众投诉食品安
全问题及进行食品安全满意度评议。
6.2.8.3应配有专职(兼职)消费维权服务人员,并应用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权
专线或电子邮箱,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
6.2.8.4宜建立先行赔付、经营者首位责任制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6.2.8.5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和解,实现消费纠纷解决不出店门。
6.2.8.6应建立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7评价与改进
7.1自我评价
7.1.1总则
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定期评价及重大事项评价双向机制,应在前期开展承诺、践诺等建设工作的基础
上,对照评价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指标参照附录A、附录B。
7.1.2定期评价
食品经营主体实行每年一次的自我评价,评价后完成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自评报告,格式见
DB5104/T51.1的附录C。
7.1.3重大事项评价
食品经营主体针对重大消费投诉及突发性消费维权事件(可是单位内,也可是行业内重大事件)进
行评价,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内部讨论学习等开展自我评价。
7.2第三方评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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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也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评价,通过舆论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开展消费体验、
组织评估等方式,对照建设要求的内容进行跟踪检查,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活动提出合理建议。
7.3改进
食品经营主体通过开展自我评价或经第三方评价后,要及时针对评价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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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餐饮服务单位考核评分表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餐饮服务单位考核评分表A.1。
表A.1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餐饮服务单位考核评分表
备
序号内容与基本要求审核评价情况
注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YB/T 4538-2016 铜包钢丝用热轧盘条 2016-04-05
- YB/T 4530-2016 氮化锰铁 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2016-04-05
- YB/T 5312-2016 硅钙合金 硅含量的测定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 2016-04-05
- YB/T 4541-2016 建筑工程用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钢丝 2016-04-05
- YB/T 4502-2016 转炉热态修补料 2016-04-05
- YB/T 4537-2016 通风管用镀锌钢丝 2016-04-05
- QB/T 2573-2016 十二烷基硫酸铵 2016-07-11
- YB/T 4542-2016 建筑工程用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钢绞线 2016-04-05
- YB/T 4527-2016 高纯蓝晶石 2016-04-05
- YB/T 4500-2016 焦炉用大型表面复合预制件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