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4.2-202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参保人提前退休核准
DB53/T 1244.2-2024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3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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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4.2—202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1244.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第2部分,DB53/T1244已经发布以下
部分:
——第1部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
——第3部分:待遇申领;
——第4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
——第5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
——第6部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第7部分: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
——第9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烟草烟
叶公司、昆明市社会保险中心、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关艳、王永飞、陶成金、焦萍、赵忆宁、陈丽丽、普忠伟、聂晶、王薇、崔
继梅、马仲昕、王苏天、周君君、赵阳楠、李斌、伍林、王佳麒、符泽博、魏迪莉、毕虹。
I
DB53/T1244.2—2024
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为了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明确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提前退休核准、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恢复发放,待遇申领,关
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个人账户退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等
内容,编制了DB53/T124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9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
程和要求。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
程和要求。
——第3部分: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目的在于确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暂停发放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目的在于确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恢复发放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6部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因
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7部分: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目的在于确立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
待遇申领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8部分:个人账户退费。目的在于确立个人账户退费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9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目的在于确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III
DB53/T1244.2—202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办
理提前退休核准的服务内容、基本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参保人员提供提前退休核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前退休情形的参保人员提供提前退休核准服务。
5基本要求
5.1办理条件
5.1.1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提出提前退休申请:
a)曾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
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职工
年满55周岁以上、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
周岁以上;
b)曾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现在其他类型企业工作,且男职
工年满55周岁以上、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
周岁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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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曾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现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
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且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
上;
d)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男年满
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以上的
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复退军人(包括在岗、内退、协议托管);
e)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f)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该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
的职工;
g)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5.1.2参保人员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时,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
5.2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申请
6.1.1参保人员根据劳动关系状态和参保情形提出申请:
a)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且按照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缴费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
出提前退休申请。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b)申请时灵活就业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人员,曾经工作过有人事档案的,向参保地
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c)申请时灵活就业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人员,没有人事档案、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前退休申请。
6.1.2申请人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资料:
a)申请时劳动关系存续且按照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缴费的人员、曾经工作过有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
员,需提供:
1)本人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缴费资料;
3)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若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或者被涂改等问题,提供补充相关原始资料;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人事档案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的问题,提供补充从事特
殊工种相关工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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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1244.2—2024
5)申请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病历资料;
6)申请国有企业破产职工提前退休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宣告国有企业破
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破产资料;
7)申请生产经营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提前退休的,提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出具的
困难国有企业证明材料、复退军人劳动关系材料等。
b)没有工作经历没有人事档案、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1)本人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2)养老保险缴费资料;
3)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病历资料。
6.2受理
6.2.1按以下情况确定受理人员:
a)参保人员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该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受理人员;
b)参保人员申请时是灵活就业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个人向参保地代管人事档案机构提出提前
退休申请的,该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受理人员;
c)参保人员申请时是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作经历没有人事档案的,个人向参保地县(区)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受理人
员。
6.2.2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申请材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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