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2/T 1042-2023 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规范

DB3202/T 1042-2023 All-purpose community worker service standard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2/T 1042-2023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1-11
实施日期
2023-01-18
发布单位/组织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无锡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梁溪区社会工作协会
起草人:
徐艳萍、方凝、廖家明、王彩霞、吴强、李加庆、于宏、谢华娜、顾蕙、胡伟栋、王志军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备案号: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3202/T1042—2023

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规范

(送审稿)

2023-01-11发布2023-01-18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2/T104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梁溪区社会工作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艳萍、方凝、廖家明、王彩霞、吴强、李加庆、于宏、谢华娜、顾蕙、胡伟

栋、王志军。

I

DB3202/T1042—2023

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要求、服务事项、服务类型与要求、服务管

理和考核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全科社区工作者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0647.1—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1部分:总则

GB/T36735—2018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3术语与定义

GB/T20647.1—2006和GB/T36735—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科社区工作者generalcommunityworker

全面掌握村(社区)各项工作技能,可为有不同需求的居民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具有全科通办

能力的社区工作者。

4人员要求

4.1基本要求

全科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a)专科及以上学历;

b)1年及以上村(社区)工作经验,熟悉村(社区)各项业务工作;

c)通过市(县)区民政部门全科社区工作者培训考核。

4.2素质要求

4.2.1基本素质

4.2.1.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4.2.1.2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

4.2.1.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适应性、学习能力、执行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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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诚实守信,乐观积极,身体心理素质好。

4.2.2职业素质

4.2.2.1坚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坚持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

4.2.2.2具有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全心全意服务群众。

4.2.2.3主动学习,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2.3社会工作专业素质

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国家承认的其他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秉持社

会工作专业价值,能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用于为民服务。

4.3工作能力

4.3.1沟通协调能力

具备与居民、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能够清晰地传递信息,做好沟通协调工

作。

4.3.2全科业务能力

具备全科全能服务能力,熟知并掌握所有村(社区)服务事项的受理、处置等要求、流程,并能对

居民、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的诉求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处理。

4.3.3团结协作能力

具备团队精神和整体意识,分工协作,主动配合,能协调、整合和调动各类村(社区)资源参与村

(社区)治理。

4.3.4智能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熟练掌握各类信息技术平台、软件的操作方法;能熟练运用各类智能化设备,按照要求准确、及

时开展工作。

4.4文明服务

4.4.1仪容整洁。仪表端庄大方,衣着规范。

4.4.2举止文明。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姿稳重。

4.4.3态度友善。微笑面对服务对象,态度温和。

4.4.4言语得体。有问必答,谈吐有致,语气亲切。服务语言参照附录A的要求。

5服务事项

5.1服务内容

5.1.1党群服务

党群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协助社区党组织办理党建服务;

b)宣传党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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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

d)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

e)民族宗教服务;

f)提供工会、共青团、妇联服务;

g)归侨侨眷服务;

h)离退休干部服务。

5.1.2公共事项服务

公共事项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民政服务;

b)卫生健康服务;

c)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

d)医疗保障服务;

e)残疾人服务;

f)教育服务;

g)社会治安服务;

h)自然资源规划服务;

i)生态环境、水利服务;

j)住房保障服务;

k)城市管理服务;

l)交通安全服务;

m)涉农服务;

n)文体服务;

o)退役军人服务;

p)市场监管服务;

q)人武、民防服务;

r)政协、人大及统一战线工作;

s)统计服务。

5.1.3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为服务对象做好咨询、答疑、指引等服务;

b)为服务对象提供其所需服务内容信息和文本资料查询服务;

c)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事宜。

5.1.4应急事项处置

应急事项处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熟悉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紧急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

处置流程;

b)协助组织开展各项突发、紧急事项应急演练;

c)协助开展各项突发、紧急事项宣传、处置。

5.1.5矛盾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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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调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家庭纠纷;

b)邻里纠纷;

c)物业纠纷。

5.1.6信访投诉处置

信访投诉处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有关部门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投诉;

b)现场信访投诉;

c)通过意见箱、信函、网络、电话等渠道的投诉。

5.1.7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

b)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

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促进社会和谐;

c)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提供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融合与社区发展等服务、参

与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5.1.8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组织并开展便民利民、宣传教育、医疗保健、环境保洁、扶弱济困、治安维稳等相关服务;

b)志愿者和团队培育、管理。

5.2服务项目清单

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项目包括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社区)服务、群众性互

助互济和志愿服务活动,调解矛盾纠纷等,具体服务项目清单参考附录B。

6服务类型与要求

6.1基本要求

在村(社区)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参见附录B《事项清单》),全科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居民或相关

单位的诉求和服务事项特征,运用一种或多种服务类型,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6.2即办类

6.2.1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办结。

6.2.2接收、核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6.2.3对初审符合即办受理要求的,即时办结;对初审不符合即办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

料或不受理原因。

6.2.4办理完结,全科社区工作者向服务对象发放结果文书或告知办理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6.2.5即办类服务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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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即办类服务流程图

6.3承诺办理类

6.3.1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核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6.3.2对初审符合承诺办理要求的,流转至审核/审批部门办理;对初审不符合承诺办理要求的,应一

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受理原因。

6.3.3审核/审批部门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结后,全科社区工作者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向服务对

象发放结果文书,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6.3.4承诺办理类服务流程见图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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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核对材料,

初审

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是否符合

或不受理原因承诺受理要求

流转至审核/

审批部门办理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发放结果文书

归档

图2承诺办理类服务流程图

6.4代受理类

6.4.1经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核准可由村(社区)代受理的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代受

理条件的,接收、核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6.4.2对初审符合代受理要求的,由全科社区工作者代为受理,按规定时限流转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对初审不符合代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受理原因。

6.4.3全科社区工作者按需跟进,反馈结果。

6.4.4代受理类服务流程见图3。

6

DB3202/T1042—2023

接收、核对材料,

初审

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是否符合

或不受理原因代受理要求

代为受理,流转至

相关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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