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432-200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GB/T 24432-2009 Appraisal of compensating for prostheses expense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4432-200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09-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本标准适用于对因肢体残疾需要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起草人:
杨成瑞、刘志泉、廖琪、马风领、曹学军、方新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1.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432—200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Appraisalofcompensatingforprosthesesexpenses

2009-09-30发布2009-12-01实施

发布

GB/T24432—2009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委托1

5受理1

6鉴定2

7鉴定结论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假肢产品参考目录4

GB/T24432—200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假肢矫形技

术中等专业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成瑞、刘志泉、廖琪、马风领、曹学军、方新。

T

GB/T24432—200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

本标准适用于对因肢体残疾需要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461组件式小腿假肢

GB/T14191.1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第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

GB14722组件式髓部、膝部和大腿假肢

GB/T18027电动上肢假肢部件

GB/T18375(所有部分)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MZ002自身力源上肢假肢

3术语和定义

GB/T14191.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委托

4.1需要对因肢体伤残而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时,可向具有假肢费用赔偿鉴定职能的

机构提出委托。

4.2委托假肢费用的赔偿鉴定时,应提交正式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委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委托时间;

b)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肢体伤残情况;

c)委托的要求。

4.3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方的印章。

4.4提交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受理

5.1负责鉴定的机构在收到委托函后,要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委托文件齐备时,可确定受理。

5.2受理后,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应备案。

5.3对已受理的委托,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的吋间、地点及时通知委托方。

5.4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应负责安排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及其监护人(需要吋),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时

间、地点接受鉴定。

5.5委托方应携带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病历、医学影像和必要的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5.6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书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委托方,并说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

GB/T24432—2009

6鉴定

6.1鉴定委员会(或鉴定组)

6.1.1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组成鉴定委员会。

6.1.2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并且目前仍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组成。

6.1.3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5名以上(含5名),并且为单数。

6.1.4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者应不少于75%。

6.1.5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不同的单位,一般应来自三个单位。

6.1.6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保密。

6.2准备

6.2.1委托鉴定方派人陪同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按鉴定机构确定的吋间、地点、进行鉴定。委托鉴

定方应确保来鉴定的受鉴定人与委托书中的受鉴定人一致。

6.2.2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委托鉴定方进行确认。

6.2.3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鉴定人进行确认。

6.2.4鉴定委员会对委托鉴定方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a)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病历;

b)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医学影像资料;

c)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6.2.5委托鉴定方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给予开具发票。

6.3检查和测量

鉴定委员会按下列内容对受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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