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768.4-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 商业批发零售场所
DB33/T 768.4-2009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curi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 Part 4: Commercial Wholesale and Retail Establish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9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备案号:27450-201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768.4—2009(2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ecurity&technicalprotectionsystemconstruction
Part4:Placeofwholesale&retailcommerce
2008-******发布
2009-11-03发布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768.4—2009(2013)
前言
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
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
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上海蓝堡公共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城
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樊小刚、鲍景萍、徐长青、吴树森、戴惠民、占无咎、鲍久平、夏伟刚。
Ⅰ
DB33/T768.4—2009(2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0409防盗保险柜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
DB33/T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placeofwholesale&retailcommerce
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等进行商品交易
活动的固定场所。
3.2
商品交易市场commodityexchangemarket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3
贵重商品店(柜)valuablemerchandisestore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收藏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
在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4
24小时营业商店24-hourstore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5
1
DB33/T768.4—2009(2013)
收银区(收银柜台)casharea(checkout)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3.6
存包处checkroom
商店(场)内提供人工存包或自助存包服务的区域。
4建设原则
4.1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
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
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
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4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防护等级分类
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为Ⅰ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
米~5000平方米之间的为Ⅱ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为Ⅲ类防护等级场所。
4.6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实体防护装置、监控中心、电话通讯系统。
4.7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其防护等级的划分按表1中的要求配置,商业批发
与零售场所的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中的要求配置。
表1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配置要求
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ⅠⅡⅢ
1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
2商店(场)内外广场宜设宜设宜设
3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应设应设宜设
4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应设应设宜设
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
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宜设宜设宜设
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应设应设宜设
8商店(场)内主要通道宜设宜设宜设
9视频安防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宜设宜设宜设
摄像机
10监控系统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应设应设宜设
11电梯厅宜设宜设宜设
12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应设应设宜设
13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应设应设宜设
14收银区(收银柜台)应设应设应设
15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应设宜设
16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应设应设宜设
17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
18计算机信息中心应设应设宜设
2
DB33/T768.4—2009(2013)
表1(续)
配置要求
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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