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

DB11/ 965-2017 Heavy-duty vehicle emiss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n-board method, stages IV and V) for pollutants emiss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965-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01
实施日期
2017-12-20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50

Z6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965—2017

代替DB11/965—2013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车载法第IV、V阶段)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ofEmissionsfromheavy-dutyvehicle

(PEMSmethodphaseIVandV)

2017-12-01发布2017-12-20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965—201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和试验....................................................................2

5车型的环保目录审查................................................................3

6整车视同条件......................................................................3

7新生产车检查......................................................................4

8在用符合性检查....................................................................4

9标准实施..........................................................................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整车排放测试报告要求............................................6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车载排放测量方法(新道路法)..............................8

附录C(规范性附录)重型底盘测功机排放测试方法(新转鼓法).........................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整车在用符合性要求.............................................23

附录E(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车载排放测量方法(原道路法).............................25

附录F(规范性附录)重型底盘测功机排放测试方法(原转鼓法).........................30

I

DB11/965—201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11/965-2013的修订,与DB11/965-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一氧化碳的测试要求;

——调整了测试程序;

——改变了整车底盘测功机排放结果计算方法;

——增加了整车新生产车达标测试要求;

——明确了整车在用符合性测试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II

DB11/965—2017

引言

为减少重型汽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ECE.R.49.06法规《关于对轮式车辆及/或用在轮式车辆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同一技术法

规及满足这些法规的核准相互认可的条件》中车载排放测试方法的部分技术内容。

III

DB11/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满足GB17691-2005第IV、V阶段标准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检测排放限值、测量方法

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2和N3类及总

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的环保目录审查、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

国III、IV、V阶段)

GB/T27840-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29125-2012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439-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

DB11/964-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

况法)

DB11/965-2013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SAEJ1939推荐标准:串行控制和通讯车辆网络

ISO15765-4道路车辆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ortableEmissionsMeasurementSystem(PEMS)

能安装在车上,同时进行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温度、压力等相关参数实时采集的整套排放测试系

统。

1

DB11/965—2017

3.2

车载法PEMSMethod

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测量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测量方法。

3.3

功基窗口法Work-basedWindowMethod

通过比较各功基窗口比排放结果与排放限值来评价车辆排放的方法。功基窗口大小为发动机循环

功。按照采样时间系列累积每个采样点的瞬时功达到功基窗口,计算功基窗口内所有采样点的平均比排

放值;移动平均计算功基窗口至所有采样点结束,得到一系列功基窗口平均比排放值,功基窗口移动间

隔1秒。

3.4

窗口比排放WindowBrake-SpecificEmissions

功基窗口内重型汽车NOx和CO排放总质量与窗口内功的比值,单位:g/kWh。

3.5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AverageWindowPowerPercent

功基窗口内发动机平均功率占该发动机的最大功率的百分比。

3.6

有效功基窗口ValidWork-basedWindow

指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

如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20%的窗口个数少于所有窗口个数的50%,可将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20%

的要求以1%为步长逐渐减小,但最小不能小于10%。

3.7

城市车辆Urbanvehicle

城市车辆包括: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大巴、旅游车及符合GB/T17350

定义的园林、路政等在城市内运行的作业车辆。

3.8

有效寿命Usefullife

保证符合有关气体污染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的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本标准重型汽车有效寿

命期应满足GB17691-2005和HJ438-2008的要求。

4技术要求和试验

2

DB11/965—2017

4.1任何能影响气态和颗粒污染物排放的汽车系统和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在整

个有效寿命期内,在按附录B进行测试时,90%以上的有效窗口要满足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在按附录

C进行测试时,要满足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整车发动机排气涡轮出口至后处理装置封装的端锥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整车所装发动机或其源机

按DB11/964-2013标准进行试验时的距离。发动机制造商应在DB11/964-2013检验报告内申报该距离。

表1整车排放限值(新限值)

项目国IV排放限值(g/kWh)国V排放限值(g/kWh)

CO≤6≤6

NOx≤7≤3.5

4.3车辆尿素箱有效容积应不小于油箱容积的15%。

4.4车辆的排气管出口的设计应便于本标准排放检测,建议排气管出口形状为圆形,直管段长度至少

为100mm。

4.5整车应包含一个能永久保持的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该标

牌内容为“符合DB11/965-2017要求”,或可以在原有铭牌基础上增加相应内容。

5车型的环保目录审查

5.1试验项目

整车应按附录B或附录C规定对一辆车进行道路车载或底盘测功机排放试验,其CO和NOx排放不应超

过表1所列的排放限值。

5.2试验燃料要求

对车辆排放测试,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

5.3环保目录申报要求

若车型所装发动机机型或系族未进行目录申报,则应按GB17691-2005和DB11/964-2013要求进行

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目录申报,通过后整车再进行目录申报。

5.4制造商提交信息

制造商应提交下列信息:

a)按附录B或附录C方法进行的整车排放测试报告;

b)车载法测试工况下的尿素消耗量(g/100km)、尿素箱有效容积、油箱容积、整车保养周期和

发动机排气涡轮出口至后处理封装的端锥入口的距离。

6整车视同条件

6.1发动机为同一系族。

6.2车辆按附录B.2.6或附录C.3.6要求测试循环相同。

3

DB11/965—2017

6.3车辆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底盘或整车。

6.4车辆有效寿命期与试验车辆相同或低于试验车辆。

6.5采用的后处理种类(SCR、DPF)、后处理型号与试验车辆相同,后处理系统及发动机排气管的安

装方式相同(如是否采用保温措施)。

6.6发动机排气涡轮出口至后处理封装的端锥入口的距离减少,或增加不能超过5%。

7新生产车检查

7.1进行新生产车的排放试验时,如果环保目录审查的车辆具有一个或多个视同,此试验可在相关的

视同车辆上进行。

7.2制造商应按本标准7.4~7.9的要求进行新生产车达标自查,并在环保目录审查完成后3个月内将

自查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7.3环保主管部门可按本标准7.4~7.9的要求进行新生产车达标抽查。

7.4在同一车型或系族中任意选取两辆车,选定车型后,不应对所选车型进行任何调整,整车排放试

验按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进行,限值由表1给出。

7.5可以采用附录B或附录C的方法进行新生产车的达标检查,其中任何一种方法不合格均应判定达

标检查不合格。

7.6若车辆无法读取到必要ECU数据、使用非标准的数据通讯协议,或由于排气管出口原因等造成无

法开展试验,则认为不合格。

7.7若ECU连接后影响车辆的排放或性能,则认为不合格。

7.8当选择附录B进行新生产车达标测试时,两辆车中任意一辆车满足表1限值的有效窗口比例低于

80%,或者两辆车满足表1限值的有效窗口比例的平均值低于90%,则判定该车型或系族达标检查不合

格。

7.9当选择附录C进行新生产车达标测试时,两辆车中任意一辆车排放结果高于表1限值的1.1倍,

或者两辆车的排放结果的平均值高于表1限值,则判定该车型或系族达标检查不合格。

7.10环保主管部门可直接从下线合格的整车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试验整车磨合最多不超过100km。

8在用符合性检查

8.1对已通过环保目录审查的车型,制造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用符合性。排气污染物的在用符合

性检查见附录D的规定。

8.2制造商采用的技术措施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辆在有效寿命期的排放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并

符合本标准要求。

8.3制造商应按附录D的规定对使用不超过有效寿命期的汽车进行排放在用符合性自查,并定期上报

自查结果。

4

DB11/965—2017

8.4环保主管部门可采用附录D.2.4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最小抽样数量为两辆,一批

抽样的合格/不合格应按照下面要求判定:

a)如果试验统计结果小于或等于表2中样车数量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车型或系族合格;

b)如果试验统计结果大于或等于表2中样车数量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车型或系族不合

格;

c)如果无法判定,加抽一辆继续进行按a和b进行判定;

d)按本标准进行目录审查批准之日前已注册登记的重型汽车,按表3进行在用符合性判定。

表2抽样计划的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数(最小样车数:2)

试验车辆累积数合格判定表不合格判定表

(样车数)(未通过车辆数)(未通过车辆数)

202

312

表3抽样计划的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数(原判定方法)(最小样车数:3)

试验车辆累积数合格判定表不合格判定表

(样车数)(未通过车辆数)(未通过车辆数)

30-

614

1034

8.5进行在用符合性试验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

9标准实施

9.1自2017年12月20日起,车型制造商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环保目录申报。

9.2自2018年9月1日起,所有在本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9.3按本标准进行环保目录审查的车型,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自环保目录审查批准之

日起执行。按本标准进行目录审查批准之日前已注册登记的重型汽车,按附录D要求进行在用符合性检

查。

5

DB11/965—201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整车排放测试报告要求

A.1整车制造商在进行环保目录申报时,需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整车排放测试报告,该报告至少包含

下列信息。

1概述

1.1厂牌(制造商的商品名称)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2整车参数

2.1车辆型号

2.2车辆名称

2.3底盘型号及制造商

2.4车辆生产日期

2.5车辆类型

2.6车辆是否属于城市车辆

2.7车辆识别代号(VIN)

2.8里程表读数(km)

2.9最高设计车速(km/h)

2.10整备质量及轴荷(kg)

2.11最大总质量及轴荷(kg)

2.12列车最大总质量(kg)

2.13外廓尺寸:长×宽×高(mm)

2.14迎风面积(m2)

2.15变速箱型号、型式及制造商

2.16档位数及各档速比

2.17主减速比

2.18轮胎型号、个数及制造商

2.19轮胎气压(前/后)(kPa)

2.20驱动型式

2.21半挂车轮胎型号、个数及制造商

2.22半挂车轮胎气压(前/后)(kPa)

3发动机参数

3.1参考GB17691附录A

3.2发动机WHTC循环功

3.3发动机ETC循环功

3.4软件标定识别号

3.5标定验证码

3.6发动机排气涡轮出口至后处理封装的端锥入口的距离

3.7按DB11/964进行试验时发动机排气涡轮出口至后处理封装的端锥入口的距离

3.8保温材料

6

DB11/965—2017

3.9保温照片

3.10保温形式是否与发动机认证相同

3.11副发动机型号

3.12副发动机满足排放标准

3.13副发动机燃料种类

3.14油箱容积

3.15尿素箱有效容积

3.16车载法测试工况下尿素消耗量(g/100km)

3.17车载法测试工况下尿素对燃油消耗比

3.18整车保养周期(公里)

3.19测试路线图

3.20测试时间

3.21车辆试验载荷及比例

4行驶阻力

4.1行驶阻力的确定方法

4.2行驶阻力测试相关报告(有/无)

5排放试验结果

7

DB11/965—201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重型汽车车载排放测量方法(新道路法)

B.1概述

本附录介绍了使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进行整车道路测试的气态污染物测试规程。测量整车排气污

染物中的如下气体组分:CO、NOx。

B.2测试要求

B.2.1一般要求

试验之前,应当按照附录A的内容详细地记录汽车参数。

B.2.2车辆负载

车辆进行加载测试。测试车辆加载为装载质量的40%~60%。乘员质量及其装载要求按GB/T12534

的规定。

B.2.3环境条件

推荐选择环境温度在-7℃~40℃之间测试。在测试开始和结束时,应记录环境温度。

B.2.4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在发动机启动前,开始排气取样、排放测量和发动机及环境数据的记录。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

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5min之内的变化小于2℃时,以先到为准但是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

20min,测试正式开始。

B.2.5试验燃料

应为满足相关法规的市售燃料。

B.2.6测试工况

B.2.6.1测试工况的构成应接近于车辆正常使用时的道路运行路况的分布。车辆运行路况包括:市区

道路、市郊道路和高速道路,根据车辆类型,具体分布和特征按照B.2.6.2~B.2.6.5条的规定。试验也

可在试验道路上进行。

B.2.6.2试验应按市区-市郊-高速行驶顺序连续进行。根据车辆行驶速度的大小,区分车辆运行道路

的属性,市区道路:车辆行驶速度在0km/h~50km/h,平均车速为15km/h~30km/h;市郊道路:第一

个出现车速超过55km/h的短行程记为市郊路的开始,车辆行驶速度为不超过75km/h,平均车速为45km

/h~70km/h;高速路:第一个出现车速超过75km/h的短行程记为高速路的开始,车辆平均行驶速度大

于70km/h。

B.2.6.3除城市车辆外的M1、N1、M2、N2、M3类车辆测试时道路组成包括:40%~50%的市区道路、20%~

30%的市郊道路和25%~35%的高速道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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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4城市车辆测试时道路组成包括:65%~75%的市区道路和25%~35%的市郊道路。

B.2.6.5除城市车辆外的N3类车辆测试时道路组成包括:15%~25%的市区道路、20%~30%的市郊道路

和50%~60%的高速道路。

B.2.7操作说明

B.2.7.1试验路线应尽量保证测试不会中断,并且数据连续采集以达到B.3.6.3中规定的条件。

B.2.7.2排放和测试数据的采集应在发动机启动前开始,任何冷启动的排放数据应从排放评价中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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