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3601-2003 蚝油

SC/T 3601-2003 Oyster sauce

行业标准-水产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C/T 3601-2003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水产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7-30
实施日期
2003-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蚝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牡蛎蒸煮浓缩,与砂糖、食盐、淀粉、味精配制而成的调味品,其他贝类如贻贝汁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东葆尔力保健品厂、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唐文、陈远惠、王联珠、麦平、吴丽荷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SCIT3601-2003

月明青

本标准是对SC/T3601-1988((蚝油》的修订,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砷、锡的含量要求;

增加了总氮含量与氨基酸态氮含量之比;

严格了铅含量指标的要求;

—放宽了对挥发性盐基氮指标的要求;

—净含量的规定参照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的要求;

—将原来的计量单位“8八00mL",“个/mL",“个/100mL”分别改为“g/100g",“个/g"

“个/100g"o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葆尔力保健品厂、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文、陈远惠、王联珠、麦平、吴丽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601-1988,

SC/T3601-2003

蚝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蚝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牡蜘蒸煮浓缩,与砂糖、食盐、淀粉、味精配制而成的调味品,其他贝类如贻贝

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白砂糖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2742牡蝠卫生标准

GB27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5009.5-1996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1996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29-1996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5009.39-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4-1996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45-1996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食用盐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T8967谷氨酸钠(99%味精)

JJF1070-2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

3.1.1本产品采用新鲜牡砺经蒸煮浓缩的蚝汁为主要原料,牡砺应符合GB2742的规定。

3.1.2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3.,.3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4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

3.1.5味精应符合GB/T8967中一级品以上的质量规定。

3.1.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的规定。

SC/T3601-2003

3.2感官要求

蚝油的感官要求见表

表1感官要求

项目指标

色泽棕褐色至红褐色,鲜亮有光泽

滋味及气味具有鲜蚝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形态粘稠适中,细滑均匀,不分层,不结块,无沉淀

杂质不允许存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食盐(以NaCl计)/(%)8-16

总酸(以乳酸计/)(%)(1.2

氨基酸态氮/(%)>0.3

总氮/(%)>0.6

总氮与氨基酸态氮之比)2

挥发性盐基氮/(mg八00g)镇50

无机砷/(mg/kg)簇1.0

铅//(mg/kg)(1.0

锡/(mg/kg)镇0.1

汞/(mg/kg)簇0.3

苯甲酸或(和)山梨酸/(g/kg)(0.8

士4.0(G300g)

士3.0(>300g,镇500g)

净含量允差八%)

士1.5(>500g,(10kg)

士1.0(>10kg)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的规定见表30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细菌总数/(du/g)簇2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沙门氏菌/(cfu/25g)不得检出

4试验方法

4.1标准溶液滴定

本试验中所采用的滴定标准溶液按GB/T601的要求标定。

4.2感官检验

2

SC/T3601-2003

将样品倒人洁净的直径为10cm的瓷盘中,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及观察色泽、形态。在瓷盘中用

玻璃棒拨动、散开样品,检查是否存在可见杂质。

4.3食盐

准确称取样品4g^-6g(精确到士。.2mg),按GB/-I-5009.39-1996中4.3的规定进行。

4.4总酸

准确称取样品4g^'6g(精确到士。.2mg),按GB/T5009.39-1996中4.4的规定进行。

4.5氨基酸态氮

准确称取样品4g-6g(精确到士0.2mg),按GB门'5009.39-1996中4.2的规定进行。

4.6总氮

按GB/T5009.5-1996的规定进行操作,测出总氮量。

每个试样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允许相对偏差为10%0

4.7挥发性盐基氮

称取样品8g^10g(精确到士。.2mg)于称量瓶中,用少量蒸馏水溶解并转移至100mL的容量瓶

中,用蒸馏水反复冲洗称量瓶,冲洗液合并转移到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按

GB/T5009.44-1996中4.1的规定进行。

4.8无机砷

按GB/T5009.45-1996中4.5的规定进行。

4.9铅

按GB/T5009.12-1996的规定进行。

4.10锡

按GB/T5009.15-1996的规定进行。

4.11汞

按GB/T5009.17-1996的规定进行。

4.12山梨酸、苯甲酸

按GB/T5009.29-1996的规定进行。

4.13净含量偏差

大包装用分度值50g以下的衡器称量,小包装用分度值5g以下的衡器称量。净含量偏差按式((1)

计算:

X=M'二m0X100····.·..···.·.··……(1)

刀之。

式中:

X—净含量偏差,%;

。。—产品标示质量,单位为克9〔);

Ml—样品实际质量,单位为克(g).

4.14细菌总数

按GB/T4789.2-1994的规定进行。

4.15大肠菌群

按GB/T4789.3-1994的规定进行。

4.16沙门氏菌

按GB/T4789.4-1994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5.1组批

SC/T3601-2003

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条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按批号

抽样。

5.2抽样

出厂和型式检验所需的产品,应根据产品批量的大小,按表4中的要求确定样本大小。

表4样本数量抽样表

批量/箱杯5051一150151-500501^-3200>3200

样本大小/箱

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箱样本。验收包装质量时,检查样箱中的全部小包装,合格判定率1,不大于

2%。从每个样箱中随机取两瓶,其中一瓶作微生物检验,一瓶作感官和理化检验。净含量检验的样品

可在样箱中按]JF1070-200。的有关要求进行抽取。

5.3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标签、净含

量、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

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人库或出厂。

5.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f)对质量有争议时,需要仲裁时。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产购双方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可请仲裁机构检验,

仲裁检验结果为最后依据。

5.4.2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指标不符合标

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品:微生物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3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保存(保质)期、保存方法、标

准代号、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地址、电话。

6.2包装

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燥和密封、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

n为判定批合格.样品中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百分率,称为合格判定率。本处指标志不清、泄漏瓶数之和与总瓶数

的百分比。

SC/T3601-2003

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气、干燥的仓库内,常温下产品保存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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