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473-2001 Green food—Animal health guidelines

行业标准-农业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T 473-200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农业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01-09-27
实施日期
2001-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归口单位
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兽医卫生兽药监察所、内蒙古兴发集团
起草人:
陈向前、黄保续、李其平、王志亮、王文彬、田守智、方武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5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B41

“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473-2001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Greenfood-Animalhealthguidelines

2001一09一27发布20011‘1一013F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473-2001

i

前官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依法合理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是生产动物性绿色食品

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合理实施和管理动物卫生,特制定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是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同时在参考欧盟72/462/EEC,64/432/EEC,91/630/EEC,90/

539/EEC相关指令的墓础上,结合我国的动物卫生现状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t监督检验侧试中心、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兽医卫生

兽药监察所、内蒙古兴发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向前、黄保续、李其平、王志亮、王文彬、田守智、方武。

NY/T473-2001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1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绿色食品的动物卫生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动物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下

GB2707猪肉卫生标准

GB2708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GB2710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T5033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瓦楞纸箱

GB96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B13106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935食品中铅限f卫生标准

GB15199食品中钢限盆卫生标准

GB15200食品中铁限t卫生标准

GB15201食品中福限A卫生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471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NY/T473-2001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t品greenfood

同NY/T391中3.1,

3.2

A级绿色t品classAgreenfood

同NY/T391中3.3.

3.3

动物animal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活的哺乳动物和禽类,在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蚕、蜂和水产类等其他动物。

3.4

动物产品animalproduct

来源于动物可供人食用的肉类、肉制品、胭体分割体、脏器、油脂、奶、奶制品、蛋、蛋制品、血、血制

品、头、蹄、骨、皮、水生动物产品等。

3.5

动物咬病animal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6

病原体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徽生物。

3.7

动物卫生animalhealth

为确保人或动物对产品消费的安全、健康和卫生,在生产、加工、贮存、运物和销咨过程中应遵守的

条件和措施。

3.8

动物防位animalepidemic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9

畜群herd

同一饲养场的动物,或者虽不在同一个场,但可以在不采取卫生措施的条件下相互流动的动物群

体。

3.10

禽群flock

饲养在同一饲养场或由固体物分隔并具有单独通风系统的一组禽类。对于散养的禽类,则指共同出

人一个或多个禽舍的一个群体,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

3.11

官方兽医officialveterinarian

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防疫监任或公共卫生监任,并在适当条件下签

发动物卫生证书。

NY/T473-2001

4动物卫生准则

4.1动物产地的卫生条件

4.1.1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猪、禽饲养场应遵照附录A和附录B的卫生要求,牛、羊、兔等动物的饲养场的选址、设施设备

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场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4.1.3应按规定实施动物计划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

4.1.4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T471的要求。

4.1.5使用兽药应符合NY/T472的要求。

4.1.6畜群、禽群不得有附录C所列疫病。

4.1.7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应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痊。

4.2脸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

4.2.1屠宰、加工企业应符合附录D,附录E规定的卫生要求。

4.2.2动物屠宰的兽医卫生管理应按照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实施。

4.2.3动物产品应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标准,不得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

0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

4.2.4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应符合NY/T393和NY/T472的要求,

4,2.5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应执行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

和GB13106的规定要求。

4.2.6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按照GB16548的要求进行处理。

43贮旅卫生条件

4.3.1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4.3.2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4.4运翰卫生条件

4.4.1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运输前和运输后应实施消毒。

4.4.2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具有检疫证明,运输工具应具有消毒证明。

4.4.3动物鲜肉的运抽应符合D.12和E.13的规定。

NY/T473-200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养猪场卫生条件

A.1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A.1选址

A.1.1.1新建养猪场应建在无疫病区

A.1.1.2养猪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

度。

A.1.2建筑布局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以防止

污染和疫病传播。

A.1.3环境质f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2应达到SAY/T388规定的标准。

A.2养猪场设施设备

A.2.1建筑材料

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猪舍及其设备应对猪无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A.2.2电器安装

安装电器时。应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规定,以防引起猪只电休克。

A.2.3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

房舍的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应保证空气流通、防尘、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适宜,以防对猪只造成

伤害。

A.2.4其他自动化设施

对猪只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的自动化设施每天应检查一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叫正。

A.2.5光照条件

猪舍应具有适宜的光照,并和气候条件相适应,不得使猪长时间处于黑暗中。光抓可采用自然光或

人工光,对于后者,时间应和自然光照时间大致相同,一般维持在上午s时至下午5时之间。此外,光线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对猪只实施检查。

A.2.6猜舍地面设,

地面应平整防滑,以防对猪只造成伤害。地面的设计还应考虑到猪只站立时可能受到的伤害,应考

虑到猪只的体形和体重,地面应稳固、平整和舒适。猪只躺卧区应清沽舒适,易于排水,且不能对猪造成

伤害。猪舍内提供的垫草,则应洁净、干操、无毒且经常更换。使用漏缝地板的猪舍也应充分考虑上述保

护性原则,

A.27饲喂设施

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应设计建造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且易于清洗消毒。

A.2.8消毒设施

养猪场应备有良好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其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

洗消毒。

A.29生物防护设施

NY/T473-2001

养猪场应具备良好的防害虫如昆虫和啮齿动物等的防护设施。

A.2.10粪便处理设施

养猪场应具备有效的粪便和污水处理系统,并保证环境卫生质量达到NY/T388规定的标准。

A.3饲养管理

A.3.1工作人员和价观人员要求

A.11.1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

A.3.1.2工作人员不可经常回家,往返工作岗位时应淋浴消毒。

A.3.1.3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非生产人员应尽量“谢绝参观”。特殊条件下,非生产人员可穿戴防

护服人场参观。

A.3.2饲料使用规范

使用饲料应遵照NY/T471的规定。

A.3.3使用兽药和残留监侧规范

使用兽药应遵照NY/T472规定,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应符合动物性食品

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和NY/T472的规定。

A.3.4饲养密度

任何养猪场,对群养的生长育成猪和断奶仔猪,其饲养密度应能保证动物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在

此要求条件下,每头猪所占面积至少应达到表A.1规定的标准。成年种公猪圈舍面积至少为6m'.

表A.1猪饲养密度

平均体重每头猪应占面积

k8m2

<100.15

10^200.20

20^-300.30

30^500.40

50^-850.55

85-1100.B5

110>1.00

A.3.5饲喂卫生

猪只的饲料应考虑到其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保证其健康成长.维持其正常机能。两周龄以

上的猪只应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其日常需水要求。

A.3.6日常健康检查和护理‘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每天应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应立即接受治

疗。

对疑似发生传染病的猪只,应立即隔离,通知官方兽医,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

行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3.7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应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

应经常消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攀生。

NY/T473-2001

A.4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

养猪场应坚持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疾病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普医行政管

理部门的监督,特别注意以下各方面。

A.4.1方案的制定和监奋

任何养猪场应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获得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怪,官方兽医至少每

年对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养猪场应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的疫情监测信息。

A.4.2疫病监洲和控制

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班、猪伪狂犬病、肠病毒

性脑脊髓炎(捷申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官方兽

医,并将病料送达指定实验室确诊。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盛和肠病毒性脑脊位炎时,养猪场应配合主管兽医当局和

官方兽医,对猪群实施严格的扑杀措施,并随后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动物死尸按GB16548进

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发生伪狂犬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香氏杆菌病时,应按照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A.5引进猪只的条件

A.5.1动物装运之kI无疫病症状。

A.5.2不可从A.6.1或A.6.2条款规定的养猪场引进易感动物;除非该养殖场达到了A.6.3条教规

定的条件。

A.5.3种用和生产用猪,应来自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位于无疫病区;装运前至少3个月内无口蹄

疫、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艘炎;装运前至少30天内没有发生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二、三类病;应来自

无布鲁氏杆菌病猪群。

A.5‘叼动物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愉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A.5.︺动物应是在原产场出生或至少在原产场饲养6个月以上的猪只。

门‘

A5.口动物应附带官方兽医签发的检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J

A.5.,引进的猪只应隔离观察15天以上,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

A.6葬猪场卫生质t认证的中止、撤消和恢复

A.6.1中止认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养猪场的认证应当中止:

a)不再符合本标准A.1^-A.4规定的要求;

b)怀疑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猪瘟、肠病毒性脑脊位炎、布普氏杆菌病或炭疽;

c)未按A.5规定.引进了易感动物。

A.6.2撤消认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养猪场的认证应当撤消:

a)证实猪群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猪瘟、肠病毒性脑脊曲炎、布.氏杆菌病或炭疽;

b)不符合本标准A.1-A.5规定的条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改正而未采取措施

的。

A.6.3恢盆认证

NY/T473-2001

中止和撤消认证的养猪场,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恢复认证。

A.6.3.1确诊发生A.6.2.1规定疫病之一时,在养猪场已经消毒但未对所有易感动物实施扑杀的情

况下,如发生口蹄疫则应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至少停止经营30天;如发生猪瘟或肠病毒性脑脊髓炎

则应在最后一例病例发生后至少停止经营40天;如果发生布鲁氏杆菌病则应在最后一例病例发生后至

少停止经营两周;如发生炭疽则应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停止经营15天。

A.6.3.2对于口蹄疫、猪疽或肠病毒性脑脊筋炎,如果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予以扑杀,养猪场予以消

毒,且在其周围2km半径内建立了保护带,则至少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15天。

A.6.3.3对于因不符合A.2-A.4规定而撤消认证的养猪场,要重新进行认证。

A.6.3.4对于因不符合A.5规定而中止认证的养猪场,要按发生相关疫病即依照A.6.3.1或

A.6.3.2的规定进行。

NY/T473-200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养禽场卫生条件

B.1养禽场的总体要求

B.1.1选址

B.1.1,新建家禽饲养场不可位于传统的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

8.1.1.2养禽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

度。

B.1.2趁筑布局

养禽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

染和疫病传播。

B.1.3环境质f

养禽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的标准。

B-1.4疫病和残留监测

养禽场应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疾病和残留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官方兽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官方兽医应根据B.2和/或B.3要求重新核实各项卫生

措施的执行情况。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能够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示有关养殖场卫生状况的持

续性档案记录。

B.1.5同一养禽场内原则上只能饲养一种类型的家禽。如果场内饲养多种家禽,应充分隔离饲养。

8.1.6养禽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16569和GB16548进行。

B2,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甸养场设备和卫生要求

B2..1

禽舍设备卫生条件

B.2.1.1设备的式样和安装应符合特定生产目的的要求,保证能够防止疾病传人、扩散。此外,养禽场

还应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8.2.1.2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监测。

B.2.1.3设备应符合特定生产要求,能够在适宜地点对设施以及运输蛋、禽的工具清洗和消毒。

B.2.1.4禽舍的各种设施应考虑饲养禽的卫生福利。

B.2.2饲养,理卫生条件

B.2.2.1任何养禽场应使用符合NY/T471规定的词料,并得到官方许可。

B.2.2.2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测:兽药使用应遵照NY/T472规定,并作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残留监测应遵照NY/T472规定。

8.2.2.3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每批家禽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B.2.2.4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饲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家禽旅育场引进的家禽;

c)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家禽繁育场进口的家禽。

B.2.2.5养禽场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人生产区应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适的工作服;

养禽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条件下,参观人员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护服才可进人。

NY/T473-2001

B.2.2.6房屋、禽舍及其他设施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

B.2.2.7对于产蛋禽舍,每天做到数次收蛋,并尽快清洁消毒。

B.2.2.8工作人员应将生产过程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特别是疑似疫病症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一旦怀疑发病,应将所需病料送往指定实验室。

B.2.2.9每群家禽的相关资料。如禽群史、登记情况、用药情况及生产数据等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

上,该资料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a)目的地和发运地;

b)饲料消耗情况;

c)生产性能;

d)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

e)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

f)家t来浮地;

9)蛋发运目的地。

B.2.2.10传染病发生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应立即上报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3璐化场(车间)设备及卫生要求

皿3.1厂房设奋卫生条件

B.3.11孵化场和饲养场应设有物理性屏障隔离,并分离运行。空间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蛋的存贮和分级。

b)消毒;

c)预解化,

d)解化.

e)出雏,

f)雏t分发前的准备和包装.

B.3.1.2房压构造能够防止鸟类和啮齿动物的进人;绝板、堵面建筑材料应坚实且易于清洗;室内须

具有适宜的自然光、人工照明、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设备,且应具有废物安全卫生处理的规定。

8.3.1.3设备表面应光滑防水。

B.3.2肠化场运行卫生条件

8.3.2.1蛋、可动设备和人员应单向流动。

B.3.2.2种蛋应来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养殖场或部门,或符合上述标准的其他国家。

B.12.3孵化场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无论工作人员还是参观人员,进人生产区内应更衣淋浴,工作

人员应穿截工作服、工作靴、帽,参观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及靴帽。

B.3.2.4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中。

8.3.2.5下述物品应进行消毒:

a>进入孵化器前的种蛋;

b)孵化器定期消毒;

。)每批种蛋屏化结束后,对孵化房及其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B.12.6为评价解化室的卫生状况,应制定微生物质量控制方案。

8.3.2.7对于任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变化及其他疑似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工作人员应通知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一旦怀疑发病,主管兽医应将疫病确诊所需的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并通知畜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3.2.8孵化场的下列资料或数据至少应保存两年:

a)种蛋的来源和到达日期;

NY/T473-2001

b)孵化量;

c)异常情况;

d)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

e)疫苗接种程序(计划);

f)未能孵化种蛋的数量和用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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