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1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5-2003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

国家标准 中文版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4706.15-2024 |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706.15-2003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6-05
实施日期
200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淇升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文秀、彭咏添、陈子良、凌宏浩、别正业、李诚、金天鸿、关冠枝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2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4706.15-2003/IEC60335-2-23:1996

前言

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23:1996及其修正件1(2000年)((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

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代替GB4706.15-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等同翻译IEC60335-2-23:1996.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1998形成的。GB4706.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

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

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

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一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1996有以下不同: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而GB4706.15-1996与GB4706.1-1992配合

使用。

—本部分第1章适用范围内的器具举例包括“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和“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

热器,,,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

—本部分第2章,增加了对“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的正常工作的定义,而GB4706.15-

1996无此内容。

—本部分第2章,增加了“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和“旋转连接”的定义,而取消了

GB4706.15-1996中的非“刚性罩帽附件”、“卷发夹”“旋转接人口”、“旋转导线”和“带有非电装置的电

加热器”的定义。

—本部分第4章,增加了一个注,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

—本部分第6章,对GB4706.1的6.1进行了代替,对6.2进行增加,而GB4706.15-1996无此

内容。

-GB4706.15-1996的第7章7.1增加的内容“干手器必须有防滴或防溅结构的符号,电热梳

和毛发定型器必须标有防溅结构的符号。”在本部分中取消。

—GB4706.15-1996的第7章7.12增加的对旋转导线卷发器的要求内容在本部分中取消

—本部分的第9章,为G“B4706.1-1998的该章内容不适用”,而GB4706.15-1996的第9章

为“GB4706.1的该章适用。”

—本部分的第12章为空章。而GB4706.15-1996为“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本部分的第14章为空章,而GB4706.15-1996为“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本部分的第18章为G“B4706.1-1998的该章内容,不适用”。而GB4706.15-1996则适用,

并增加了内容。

—本部分的第21章为手持式器具增加了一个跌落试验,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

IEC60335-2-23:1996的修正件1(200。年)的内容,已经编入本部分的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

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双线标识。

m

GB4706.15-2003/IEC60335-2-23:1996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松下电工

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淇升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黄文秀、彭咏添、陈子良、凌宏浩、别正业、李诚、金天鸿、关冠枝。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第一次修订于1996年。

GB4706.15-2003/IEC60335-2-23:1996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由各个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

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IEC除了开展

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EC的成员各国家委

员会,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IEC联络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

加标准制定工作。IEC和世界标准化组织((ISO)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有关技术问题的

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并推荐给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

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最大限度地将IE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

家或地区性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

中清楚地注明。

5)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EC应没有责任确认任何或所有这样的

专利权。

6)IE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IEC的某一项标准时,IEC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

本标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本标准形成IEC335-2-23的第四版,并取代1986年出版的第三版,及其修正件。

本标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

61/947/FDIS61/998/RV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

本标准与IEC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正件一起使用。本标准是在IEC335-1第三版(1991)的基

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标准对IEC335-1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IEC标准: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

安全要求。

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只要合理,即应采用。本标准写明“增加”、修“

改”、代“替”时,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注1采用下列字体:

—要求正文:罗马字体;

—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

—注释:小罗马字体。

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2章中给出定义。当第一部分中的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

名词也是黑体

注2:对第一部分增加的条款和图从101开始编号。

一些国家存在下述差异:

-2.2.9:采用不同的试验条件和测量方法(美国)。

-6.1:装配有电源软线的器具可以是0类或。工类(日本和美国)。

v

GB4706.15-2003八EC60335-2-23;1996

-6.2:增加部分不适用(美国)。

—第7章:需要增加标志和说明(美国)。

—11.7:不允许有休息时间(美国)。

-11.101:不进行该试验(美国)。

-19.2:采用不同的方法限制散热(美国)。

—19.101;温升限值不同(美国)。

—2工.10工:本试验不同(美国)

—第22章:要求手持式干发器装有一个保护装置以符合浸水试验(美国)。

-22.36:本要求不适用(美国)。

—22.102:本要求不适用(美国)。

—24.1.3:规定的工作周期数目不同(美国)。

-25.7:使用PVC护套软线不受外壳表面温度的限制(澳大利亚)

-25.7:增加部分不适用(日本)

—25.7:如果PVC护套软线能够接触到超过121℃的表面,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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