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

DB50/T 867.16-2021 Safety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16: Nursing Home Facility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867.16-2021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1-20
实施日期
2021-04-20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活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社会福利指导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代惠、周洪刚、陈涛、马春泽、刘钊、李真真、李欢、张程、龚庆
出版信息:
页数:8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65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6部分:养老机构

2021-01-20发布2021-04-20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867.16—2021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础管理.........................................................................................................................................................2

5场所环境.......................................................................................................................................................10

6生产设施设备...............................................................................................................................................12

7特种设备.......................................................................................................................................................12

8公用辅助设施设备.......................................................................................................................................13

9消防安全.......................................................................................................................................................15

10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18

11照料护理安全.............................................................................................................................................19

12卫生安全.....................................................................................................................................................21

13食品安全.....................................................................................................................................................22

14心理危机干预.............................................................................................................................................22

15职业健康.....................................................................................................................................................22

16劳动防护用品.............................................................................................................................................23

17安全生产检查.............................................................................................................................................24

18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24

附录A(资料性)相关引用条款..............................................................................................................27

附录B(规范性)养老机构隐患排查清单.............................................................................................40

附录C(规范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45

参考文献.............................................................................................................................................................79

I

DB50/T867.1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DB50/T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通用要求;

……

——第16部分:养老机构;

……

本文件为DB50/T867的第16部分。

本文件由重庆市社会福利指导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社会福利指导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代惠、周洪刚、陈涛、马春泽、刘钊、李真真、李欢、张程、龚庆。

II

DB50/T867.16—2021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6部分:养老机构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公用辅助设施

设备、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照料护理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心理危机干预、

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15236-2008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7498.1-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24436-2009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

DB50/T867.16—2021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1-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9009-20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

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建标184-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5236-2008、GB/T33000-2016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careorganization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床位以上的机构。

注:参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4基础管理

4.1机构设置

4.1.1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总数300人及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b)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总数3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名。

4.2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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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职责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f)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2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应履行职责包括:

a)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b)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c)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d)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包括: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h)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后撤离作业现场;

i)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3安全生产目标

4.3.1机构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3.2机构应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3.3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调整。

4.4安全生产责任制

4.4.1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

督考核。

4.4.2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和大小应与各生产性质和岗位性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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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1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

a)安全责任制度;

b)安全教育制度;

c)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安全检查制度;

e)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g)考核与奖惩制度。

4.5.2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

4.6操作规程

4.6.1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设施设备、服务事项、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4.6.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并采取日常教

育和考核等措施确保员工上岗作业前理解、掌握并正确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

4.6.3机构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工作

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7.1一般要求

4.7.1.1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明确安全教育培

训内容,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7.1.2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MZ/T032-201213.1的规定。

4.7.1.3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

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7.1.4机构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档案和

从业人员个人参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7.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4.7.2.1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7.2.2机构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知

识与能力。

4.7.2.3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应少于12学时。

4.7.2.4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4.7.3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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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867.16—2021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

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4.7.4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般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一般从业人员上岗、转岗或离

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7.5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培训内容包括:外来人员有关

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

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4.7.6老年人的教育培训

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4.8相关方安全管理

4.8.1机构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4.8.2机构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也可在合同或协议中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内

容。对承包商和供应商实施准入管理,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4.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9.1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实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9.2机构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9.3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机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

计,编制安全专篇。

4.9.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4.9.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机构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9.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机构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9.7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4.10安全生产投入

4.10.1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4.10.2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4.11安全文化建设

机构宜按照AQ/T90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

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4.12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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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4.13安全标志

4.13.1机构安全标志设置和管理应符合MZ/T032-20125.7的规定。

4.13.2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标

识应符合GBZ158-2003的要求。

4.14安全风险管理

4.14.1风险辨识

4.14.1.1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4.14.1.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14.2风险评估

4.14.2.1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

估,根据其是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级别。

4.14.2.2养老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符合GB38600-2019第5章的规定。

4.14.3风险控制措施

4.14.3.1机构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

4.14.3.2机构应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4.14.3.3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机构应进行原因分析,

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

4.15隐患排查治理

4.15.1隐患排查

4.15.1.1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防控责任制。

4.15.1.2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施设备的隐患

排查清单(见附录B)。

4.15.1.3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管理活动,

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5.1.4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的具体频次宜符合以下要求:

a)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隐患;

b)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每日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部门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d)机构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业务活动实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15.1.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

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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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机构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15.2隐患治理

4.15.2.1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4.15.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机构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15.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15.2.4机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

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5.2.5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15.3验收与评估

4.15.3.1治理完成后,机构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4.15.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有条件的机构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

行评估;其他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15.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5.4.1机构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至少统计分析1次。

4.15.4.2机构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5.4.3机构应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

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6应急管理

4.16.1应急机构

4.16.1.1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4.16.1.2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16.2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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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867.16—2021

4.16.2.1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16.2.2机构应结合养老服务防护需要制定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

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6.2.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b)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危险性分析情况;

d)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e)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f)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g)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h)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16.2.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机构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

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显著部位。

4.16.2.5机构应急预案应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

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4.16.2.6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4.16.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a)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b)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f)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g)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16.2.8机构应每三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4.16.3应急保障

4.16.3.1机构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建立专职应急救

援队伍条件的机构,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4.16.3.2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的需要,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16.4应急演练

4.16.4.1机构应按照AQ/T9007-2019中第5~7章的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16.4.2机构应按照AQ/T9007-2019中第8章和AQ/T9009-2015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分

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

4.16.4.3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至少演练1次。

4.16.5应急处置

4.16.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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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867.16—2021

4.16.5.2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并开展先期处置。

4.16.5.3先期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b)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

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

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根据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

故现场证据。

4.16.6应急评估

机构应开展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完毕后的应急处置评估。

4.17事故管理

4.17.1事故报告

4.17.1.1机构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

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7.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接到报告后,本单位安全

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

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4h。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

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7.1.3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态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17.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17.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7.2.1接受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接受询问等。

4.17.2.2发生事故后,机构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

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4.17.2.3机构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4.17.2.4机构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4.17.2.5机构应按照GB/T6441-1986、GB/T15499-1995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

展事故统计分析。

4.18文档管理

4.18.1机构应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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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机构安全生产档案内容应包括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风险管理、重

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等方面。

4.18.3安全文件和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b)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

c)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等;

d)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f)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g)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5场所环境

5.1场所通用要求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JGJ450-2018第5章、第6章的要求。

5.1.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建标184-2017第5章的要求。

5.1.3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2010的要求。

5.1.4生活用房中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5建筑物功能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0763-2012的规定。

5.1.6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

少1台能容纳担架。

5.1.7建筑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

影响。

5.1.8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5.1.9建筑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应设置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措施。

5.2居住用房

5.2.1居室内设有开敞式阳台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2.2供失智老年人居住的居室阳台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5.2.3居室的外窗应采取限制窗户开启范围的防护措施,并合理设置可开启范围。

5.2.4居室墙壁边角应做钝化处理。

5.2.5居室居住设施应无尖角突出部分,并配置必要防护装置。

5.2.6居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家具的抽屉、柜门应配置防脱落装置。

5.2.7居室卫生间及浴室的地面应平坦,经过防滑处理。

5.2.8居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在合适位置安装安全扶手。

5.3管理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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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厨房和餐厅应采取有效的除五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措施,满足卫生防疫等要

求。

5.3.2餐厅(食堂)地面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油迹、无积尘。

5.3.3餐厅(食堂)应使用必要的防滑倒措施。

5.3.4洗衣房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设置洗涤、烘干、整理和存放区域。

5.3.5洗衣房的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无渗漏。

5.4室内公共区

5.4.1墙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

5.4.2公共区功能间存在高差时,可采用台阶、坡道以及台阶和坡道相结合方式过渡。

5.4.3台阶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b)台阶踏步踏面有效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步有效高度不宜大于0.13m;

c)台阶踏步应作防滑处理,采用防滑条时,防滑条不宜突出踏面;

d)台阶应设置安全警示带;

e)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扶手。

5.4.4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b)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c)坡道起止点应有直径大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d)坡道每上升0.75m时,应设置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e)坡道应设置安全阻挡设施;

f)坡道应作防滑处理。

5.4.5公共走廊、过厅、楼梯梯段、公共卫生间、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公共浴室等处应设置扶手,

扶手应安装牢固,宜保持连续。

5.4.6楼梯梯段、出入口台阶、轮椅坡道应在两侧均设置连续扶手。

5.4.7设置单层扶手时,扶手设置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设置高度应为

0.85m~0.90m,下层扶手设置高度应为0.65m~0.70m。

5.4.8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5.4.9公共区域内的窗户、阳台处应有防护设施。

5.4.10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在室内公共区内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防滑措施。

5.5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b)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

c)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

d)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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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设施设备

6.1康复训练器械

6.1.1康复训练器械应选择符合GB24436-2009规定安全要求的产品。

6.1.2康复训练器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6.1.3在康复训练器械上设置警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在无人监护情况下禁止使用器械;

b)供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的专用器械;

c)不当操作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d)使用器械存在应予注意的安全事项。

6.1.4康复训练器械的可调节部位应配有安全锁装置,并易于被使用者识别和使用。康复训练器械与

人体接触的部位或其他必要部位应采用必要防护措施。

6.1.5康复训练器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

6.2健身器材

6.2.1应选择适宜的健身器材。

6.2.2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要求等应符合GB17498.1-2008和GB19272-2011的规定。

6.2.3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

6.2.4健身器材所在场地宜采用弹性较好、缓冲力强的沙地或者塑胶地面。

6.2.5重度残疾老年人应在护理人员陪同下使用健身器材。

6.2.6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处理。

6.3其它辅助器具

6.3.1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并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6.3.2应指导老年人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

7特种设备

7.1.1机构应使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

废的特种设备。

7.1.2机构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1.3机构应按照TSG08-2017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7.1.4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

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

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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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机构应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天对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并做出记录。

7.1.6机构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7机构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

续使用。

7.1.8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资料齐全。

8公用辅助设施设备

8.1炊事机械

8.1.1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8.1.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符合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

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8.1.3炊事机械危险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8.1.4炊事机械具有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并设专人管理。

8.1.5炊事机械操作现场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8.2工业洗衣设备

8.2.1设备工作运行时,应动作正确,安全可靠,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

8.2.2设备上的仪表指示应准确、灵敏、可靠。

8.2.3设备应具备自动加热清洗功能。

8.2.4设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过载或过热保护装置。电源开关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8.2.5设备上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应张贴在设备(或重要部件)显著位置,且清晰、完整。

8.2.6应指定专人、专车、固定线路转运老年人的未清洗衣物、已清洗衣物。转运车辆应依据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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