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35-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35部分: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

DB50/T 867.35-2022 Safety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35: Wholesale Markets for Food, Beverage and Tobacco Product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7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867.35-2022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9-20
实施日期
2022-12-20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工作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
起草人:
张慕、穆志旺、李冬梅、张科平、刘康、邹瑜、陈丽颖、张旻旻、陈馨、刘颖、姚波
出版信息:
页数:7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A90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867.35—2022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5部分:食品、饮料

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

2022-09-20发布2022-12-20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867.35—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础管理...........................................................................................................................................................1

5场所环境...........................................................................................................................................................7

6设备设施...........................................................................................................................................................9

7特种设备...........................................................................................................................................................9

8用电.................................................................................................................................................................10

9消防.................................................................................................................................................................13

10劳动防护用品...............................................................................................................................................19

11作业安全.......................................................................................................................................................19

1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20

附录A(规范性)食品、饮料烟草制品批发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清单.....................................................21

附录B(规范性)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安全标准化评定说明.............................................24

附录C(规范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26

参考文献.............................................................................................................................................................66

I

DB50/T867.3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第37部分。DB50/T86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通用要求;

——第3部分:榨菜生产企业;

——第4部分:油气开采企业;

——第5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第6部分:黑色金属冶炼企业;

——第7部分: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第8部分:烟草企业;

——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

——第11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3部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星级饭店;

——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16部分:养老机构;

——第1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9部分:建材制造企业;

——第20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第21部分:旅游景区(点);

——第22部分:旅行社;

——第23部分:纺织企业;

——第24部分:粮食加工企业;

——第25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业;

——第27部分:水泥搅拌站;

——第28部分:皮鞋制造企业;

——第29部分: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第30部分: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第31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2部分:小五金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I

DB50/T867.35—2022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

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慕、穆志旺、李冬梅、张科平、刘康、邹瑜、陈丽颖、张旻旻、陈馨、刘颖、

姚波。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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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35部分: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基础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特

种设备、用电、消防、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评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1174液化石油气

GB25035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T1476-2015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4-201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wholesaleoffood,beverageandtobaccoproduct

经过加工和制造的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以及蔬菜、水果、肉、禽、蛋、奶

及水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

[来源:GB/T4754—2017,5]

4基础管理

4.1机构与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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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市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以文件明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成员及其职责。

4.1.2市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含清洁卫生劳务外包人员)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市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或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4.1.4安委会工作至少应包括:对涉及至少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重大安全事项进行决策,

审议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审议安全提案等,会议形成的决议应有具体工作内容。

4.1.5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2方针目标

市场经营主体应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分解落实,定期量化考核。

4.3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市场经营主体应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3.2市场经营主体应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

任制的落实。

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b)危险源及风险管控;

c)事故管理;

d)安全培训和教育;

e)变更管理;

f)安全生产奖惩;

g)消防安全管理;

h)应急管理;

i)经营场所内交通安全管理;

j)安全风险评估;

k)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l)“三同时”管理;

m)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包含特种设备安全、电气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

备管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

n)安全作业(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临时用电、带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

o)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p)相关方管理。

4.4.2制度文本应及时公布,确保岗位人员以及相关方能查阅文件,通过多种方式对规章制度进行培

训,并得到有效执行。

4.4.3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4.5操作规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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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设备操作、设备维修及典型作业活动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5.2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适用范围、人员资质,主要危险源及其风

险、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和穿戴、安全作业、现场应急处置要求等;其中,安全作业要求应具体规定作业

前、中、后、排除故障、清洁保养、检维修等环节的具体风险控制、隐患自查和操作要求。

4.5.3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由设备专业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参加;由安全管理负

责人审定并签发。

4.5.4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作为员工上岗作业前必须培训教育的教材,并通过日常教育和考

核,确保作业人员理解、掌握并正确执行。

4.5.5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发生变更时,应对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修订。

4.6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4.6.1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市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方有针

对性参加培训学习。

4.6.2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本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

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

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4.6.3新上岗员工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4.6.4转岗人员和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复岗人员,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5培训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和改进,对未达到培训效果的,应组织补课或再培训。

4.6.6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或考核方式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4.7安全生产投入

4.7.1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4.7.2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c)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d)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e)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f)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g)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4.7.3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8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4.8.1组织制定并批准安全文化建设的长期规划、确立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

4.8.2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利用广播宣传栏主题活动等各种媒体和载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

生产文化氛围。

4.9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4.9.1宜对安全生产各项活动、日常管理、监控、应急管理等工作实行电子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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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应对重点岗位、重要区域实时监控。

4.9.3宜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宜信息化。

4.10风险管理

4.10.1危险源与风险辨识、评估

4.10.1.1市场经营主体应制定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和程序,对市场安全风险进行系统辨识,根据危险源

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10.1.2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档案资料应及时更新。

4.10.1.3对风险进行评估时,应以人为本,结合财产、环境等方面受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确定风险等

级,建立危险源清单。

4.10.2风险控制

4.10.2.1根据危险源清单,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4.10.2.2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以下顺序: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等技术措施,标识、警告和(或)管理

措施,个体防护措施降低风险。

4.10.2.3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4.10.3变更管理

4.10.3.1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申请、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变更验收等变更程序。

4.10.3.2建筑物用途改变、场所用途变更、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变更、工艺技术变更、材料变更,或

涉及相关安全设施变更、重新装修的,应组织安全变更评审,制定变更方案方可实施,保存评审记录和

变更实施资料。

4.11相关方管理

4.11.1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或者

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4.11.2对承包(承租)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

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4.11.3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市场经营主体应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4.12隐患排查治理

4.12.1隐患排查

4.12.1.1应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综合安全检查、重点区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

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各级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

任制。

4.12.1.2应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清单(按照附录A给出的内容)。

4.12.1.3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检查方式和范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保存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

参加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或建议等。

4.12.1.4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市场经营主体隐患管理。

4.12.2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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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1应对查出的每个隐患,限期治理,做到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时限,对不

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

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未整改完成前应有可靠的安

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12.2.2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安全预警分析,在安全例会上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重

大事故隐患在排查或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4.12.2.3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效果验证,并保存记录。

4.12.2.4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对隐患数量、类别、场所等进行分析评估,作为持续治理的依据。

4.12.2.5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建立档案,档案内容

应包括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应急预案等内容。

4.12.3验收与评估

4.12.3.1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

4.12.3.2重大隐患和本市场认为需重点治理隐患,应由市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保存相

应记录。

4.12.4信息报送

应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4.13应急管理

4.13.1应急救援预案

4.13.1.1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本市场经营主体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企的实际情

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4.13.1.2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4.13.1.3应急预案内容应确保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命令的有效性和决策性。

4.13.1.4市场经营主体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相互衔接,并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

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4.13.1.5应急预案编制或修改应经内部论证,经批准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13.1.6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对预案内容进行分析,对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4.13.1.7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4.13.2应急资源

4.13.2.1结合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要求设置配备对应的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器材。

4.13.2.2建立应急资源清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13.3应急演练

4.13.3.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13.3.2应对火灾、避险、自救、互助、逃生等应急常识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

织演练。

4.13.3.3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4.13.3.4应急演练应覆盖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人员及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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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5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保障措施。

4.13.3.6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

案,保存记录和资料。

4.14事故管理

4.14.1事故报告

4.14.1.1市场经营主体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

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1.2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事故

可能波及周边单位的,应及时通报。

4.14.1.3事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4.14.1.4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应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4.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4.2.1市场经营主体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査和处理制度,规定调查和处理的程序。

4.14.2.2政府组成调查组的应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14.2.3事故调査应査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14.2.4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14.2.5应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

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

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

理原因等。

4.14.2.6保存事故调查资料和记录,事故档案应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4.15文档管理

4.15.1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事项。

4.15.2对下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资料文件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

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

纸等。

4.15.3文档可采用纸质形式,也可采用电子版记录;但均应保证其利于查阅、使用和保管;涉及安全

隐患整改、事故处理或安全检查等内容应建立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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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6.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健康、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与使用。

4.16.2市场经营主体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

备查。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4.16.3市场经营主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编制安全方案专篇。

4.16.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查。对于法

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或备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4.1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

准、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16.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整改。

4.16.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查。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4.17商户管理

4.17.1市场经营主体应制定商户管理规定,并签订双方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义务。

4.17.2市场经营主体应建立商户销售信息台帐,记录商户销售者姓名、身份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

方式、摊位号、商户销售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等。

4.17.3市场经营主体应定期检查商户所在区域从事相关商品经营范围、环境卫生、违章用电等情况。

4.17.4市场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等。

5场所环境

5.1一般要求

5.1.1市场建筑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开业检查合格。

5.1.2合理划分经营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经营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建筑物合理布局并设置防火间距。

5.1.3不应在设有营运场所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

5.1.4室内装修、装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

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

性能应当符合标准,外墙保温材料保护层不应出现脱落、破损、开裂,外保温系统防火风格、防火封堵

措施应有效。

5.1.5商户二次装修电力线路铺设应规范并实行安全检查。

5.1.6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实时监视;视频监控设备的显示时间应准确,视

频监控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日。

5.1.7对市场内充电场所进行规划、布置,严格充电设施巡查管理。

5.1.8应对停车区等实行区域规划管理,不应乱停乱放及占到经营。

5.1.9不应在市场内有违规搭建行为,已经搭建的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拆除等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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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不应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醇基燃料等类似有油气储存场所,也不宜使用,确需使用应向市

场经营主体申报批准按照GB25035、GB11174使用,应配置匹配的泄漏报警器等管控措施。

5.1.11市场内不应有拆解、分装、筛分、风力清扫易燃易爆粉尘等行为,可能设计粉尘爆炸的操作必

须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并向市场经营主体报备。

5.2经营区

5.2.1经营区场所地面保持整洁。

5.2.2柜台及商品应放置有序,保持通道畅通。

5.2.3场所、货架等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可存放

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5.2.4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5.3附属经营区的库房

5.3.1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应高于本区的基准面,并有防潮防水设施。

5.3.2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3.3附属库房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5.3.4库房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3.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食品库房、可燃、难燃物品

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6库房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等标志。

5.3.7需夜间作业的仓库每个疏散门的出口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应安装疏散照明灯具。

5.3.8设置与批发市场外单独建造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食品仓库;设置在批发市场内建筑面积大

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或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5.3.9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或影响消火栓、

喷淋、火灾探测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正常使用。

5.3.10库房内应保持疏散通道通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及时有效疏散。

5.3.11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物品堆放应符合XF1131-2014的规定。

5.3.12库房内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XF1131-2014的规定。

5.3.13库房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照明灯具应当安装防护罩,严禁违规使用高温灯具。

5.3.14不应违规使用明火照明、采暖或带入火种。

5.3.15不应擅自改变库房存储物品的使用性质或提高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违规存放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

5.4冷库

5.4.1冷库内不可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4.2冷库应有可以从内部打开的开门装置;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5.4.3冷库工作人员每年应检查一次健康情况,发现传染病患者要及时调离。

5.4.4库内使用的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应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

5.4.5库内商品出清后,应彻底清扫、消毒,堵塞鼠洞,消灭霉菌。

5.4.6冷库应及时清除冰、霜、凝结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应及时除霜。

5.4.7冷库内作业人员应有良好的防寒措施,应携带照明用具,严禁带水作业。

5.4.8冷库应由专人管理,放假期间应安排巡检;进入冷库应有人监护,穿上棉衣、棉裤等。

5.4.9冷库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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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制冷设备应当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制冷设备。电气线路按标准敷设,确保耐低温、阻燃性能。

5.5建筑物防雷

5.5.1建立安装防雷系统的场所、建筑物和接地点分布清单,登记系统规格、地点、检测情况,标明

各防雷装置接地或检测点的编号、位置、数量等。

5.5.2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检测。

5.5.3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5.6物流(站)场、停车场

5.6.1站场内行车道应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并在主要行车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5.6.2不应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站场。

5.6.3在站场内行驶的机动车应限速管理。

5.6.4机动车不应在站场内的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作业,进入站场的机动车应在规定

的划线区域范围内停放、卸货等。

6设备设施

6.1设备设施建设

6.1.1所采购设施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等出厂资料。

6.1.2市场经营主体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

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6.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应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

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6.3设备维修

6.3.1建立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3.2建立制定检维修计划,保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3.3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建立设备设施维修台账。

7特种设备

7.1通用要求

7.1.1应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7.1.2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台账。安全技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

c)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7.1.4应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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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

7.1.6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书或证书复印

件。

7.1.7应按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1.8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立即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7.2电梯

7.2.1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7.2.2应对电梯应急呼救系统进行日常巡查工作,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7.2.3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7.2.4电梯的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及检验应符合TSGT5001-2009的规定。

7.2.5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与检测应符合TSGT7001-2009、液压电梯定期检验与检测应符合

TSGT7004-201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符合TSGT7005-2012的规定。

8用电

8.1基本要求

8.1.1市场经营单位应明确供配电设施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并配置具有电力从业资格的人员或委

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企业运行维护。

8.1.2市场经营单位应设置供配电设施运行和安全等管理岗位,负责管理设施的运行、安全等工作。

8.1.3市场经营单位应建立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程及管理制度。

8.1.4市场经营单位应开展相应的供配电设施试验检测,及时处理存在的缺陷。

8.1.5市场经营单位应根据需要开展相应的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

8.1.6市场经营单位应进行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分析及设备状态评价。

8.1.7市场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及操作技能。

8.1.8电力监控系统与电力调度信息系统直接连接的市场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

护有关规定。

8.2变配电站(室)设施和防护

8.2.1操纵机构有定期维修检验,操纵灵活,联锁可靠。

8.2.2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

8.3电力安全工器具

8.3.1电力安全工器具配备

8.3.1.1高压变配电站(室)及其分站(室)应配置高压验电器、绝缘夹钳、接地线、标示牌、绝缘

手套、绝缘靴、绝缘杆等高压电力安全工器具。

8.3.1.2低压配电站(室)应配置低压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手套、标示牌等低压电力工器具。

8.3.1.3其他单台配电设备,根据现场作业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8.3.1.4电力安全工器具送外检验时,应保持现场使用的需要量。

8.3.1.5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并编制清单,明确保管责任人。

8.3.1.6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完好无损,正确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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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

8.3.2.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测应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在实物上张贴定期检验合格的

标志;建立检测试验记录台账。

8.3.2.2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周期应符合DL/T1476-2015的规定。

8.4电网接地系统

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并保存记录。

8.5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8.5.1配电箱应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统一编号、确定责任人、警示标识标记齐全,醒目。

8.5.2开展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并保留检查记录。

8.6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8.6.1临时线路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线路技术方案和措施的审批。

8.6.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期限宜为15天,如需要延长应办理延期手续;当预期超过三个月临时低压电

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8.6.3临时用电工程应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6.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应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

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

纸资料。

8.6.5经审批安装后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确认。

8.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8.7.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高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除进行电气测量外,不可带电作业;

b)对低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当不停电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或潮湿场所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检修或更换时,应断开电源,不可带电作业;

d)不可带电作业的现场,停电后应操作现场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

专人负责。

8.7.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运行维护资料应包含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动态管理资料;

b)原始技术资料在该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使用期间应长期保存;

c)动态管理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5年。

8.7.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应制定应急预案。

8.7.4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

合下列规定:

a)对外出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

b)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

用途;

c)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8.7.5安装在市场内,用于供电企业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保持电能计量装置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b)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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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作为应急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停止后应检查储油箱内的油量报警装置和油量,确保满足应

急运行时间的要求,油位显示应正常;

b)作为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应定期做放电测试,以确保满足全部应急负荷的应急供电时间。

8.7.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投入运行后,应定期运行试验按钮操作,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

击活动其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

b)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按钮操

作;

c)为检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专用测试仪

器,定期做动作特性试验。

8.7.8公共区域电气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公众可触及的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

8.7.9下列固定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当测试结果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进行缺陷修复:

a)潮湿场所、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低压固定电气设备;

b)高压固定电气设备。

8.8人员要求

8.8.1电工应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应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8.8.2电气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8.8.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8.8.4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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