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15-2020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DB50/T 867.15-2020 Safety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15: Internet Access Service Establishment Household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867.15-2020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2-14
实施日期
2021-03-01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适用于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起草人:
蒲霜、万科、何峰、刘颖、罗祺、张旻旻、陈晓荣、龚庆、牛牧川、邹瑜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

CCSA90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867.15—2020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

2020-12-14发布2021-03-01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础管理.............................................................................................................................................................1

5作业环境.............................................................................................................................................................5

6消防安全.............................................................................................................................................................6

7特种设备.............................................................................................................................................................7

8用电安全.............................................................................................................................................................7

9安全生产检查.....................................................................................................................................................8

10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8

附录A(资料性)规范性应用文件在本标准中被引用位置及内容...............................................................9

附录B(规范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清单.................................................................12

附录C(规范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14

I

DB50/T867.1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蒲霜、万科、何峰、刘颖、罗祺、张旻旻、陈晓荣、龚庆、牛牧川、邹瑜。

II

DB50/T867.15-2020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基础管理、作业环境、消防安全、特

种设备、用电安全、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

适用于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3-2008安全色

GB2894-2008安全标志

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注: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本标准中被引用的位置以及具体内容参见附录A。

3术语和定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internetservicebusinesspremises

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4基础管理

4.1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职责

4.1.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1

DB50/T867.15-2020

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职责,加

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4.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

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完成整改。

4.2方针目标

4.2.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宜结合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长期的安全生产目

标。

4.2.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4.2.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4.3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4.3.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核,并适时更新。

4.4规章制度

4.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设备设施管理;

c)特种作业管理;

d)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e)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f)隐患排查治理;

g)消防安全管理;

h)投入保障制度。

4.4.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踪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

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培训到位。

4.4.4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保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记录并规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满足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4.4.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适宜性。经营单位应根

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操作规程

4.5.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进行风险源辨识,以此为依据编制与之相符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4.5.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培训到位。

4.5.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5.4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要求佩戴、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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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4.6教育培训

4.6.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4.6.1.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6.1.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

生产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4.6.1.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4.6.2新进人员培训

4.6.2.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应符合上岗要求。

4.6.2.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进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

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4.6.2.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6.2.4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外来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

4.6.2.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

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并保存相关记录。

4.6.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在营业场所内接收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7相关方管理

4.7.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如需与相关方签订管理协议的,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能力。

4.7.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7.4相关方应遵守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品。

4.7.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相关方作业前应向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相关方台账记录。

4.8安全生产投入

4.8.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或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4.8.2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4.9安全文化建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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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宜按照AQ/T90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经营理念及

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4.10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

子台账管理、重要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

统的建设。

4.11风险管理

4.11.1危险源识别

4.11.1.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险源识别,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

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

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4.11.1.2有重大危险源的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和电子设备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监控,重

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3035-2010的技术规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按

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4.11.2风险辨识

4.11.2.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

措施和应急预案。

4.11.2.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4.11.3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4.11.3.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

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11.3.2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

b)替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

4.11.3.3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计划,宣传和实施。

4.11.3.4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

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4.11.4变更管理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

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4.12隐患排查治理

4.12.1隐患排查

4

DB50/T867.15-2020

4.12.1.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

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同时应根据风险辨识结果,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清单(见附

录B)。

4.12.1.2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2.2隐患治理

4.12.2.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建立隐患台账。对于一般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排除。对于重大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4.12.2.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

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经营、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3应急管理

4.13.1应急预案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4.13.2应急资源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对应

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维护、保养,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靠、适用。

4.13.3应急演练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

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保留资料备查。

4.14事故管理

4.14.1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

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2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14.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5文档管理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文档管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b)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

c)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等;

d)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e)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f)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

5作业环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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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本要求

营业场所不应设置在:

a)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b)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毗邻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其他设置要求应按照GB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执行。

5.2内部装修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装修设计应符合GB50222-2017的要求。

5.3营业区

5.3.1营业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和配电设施,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

疏散出口,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3.2营业区域地面应平整,无凹凸不平,确需分出高低层次的,高低部分应平缓过渡。台阶式过渡

的,应有醒目提示。应选择防滑、防压、承重、耐磨、易清洗的地面铺设物。

5.3.3营业区域墙壁进行张贴海报、布景等装饰的,应考虑墙壁的承重能力。墙壁的电源线应采用暗

装或套管明装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特殊改造装修过的位置应有对顾客的提示性标志。

5.3.4营业区域内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

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应拉临时电线。电气设备和线路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

5.3.5营业区域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5.3.6营业区域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

5.4电脑耗材储藏室

5.4.1室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物品堆放应符合GA1131-2014中第6章的规定。

5.4.2室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防器材及配电设施。

5.5机房

机房建设应按照GB50174-2017的要求进行,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静电、鼠患等危险源进行辨识,

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6安全标志

5.6.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

合GB2893-2008、GB2894-2008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2008的规定。

5.6.2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1-2015及GB15630-1995的规定。

5.6.3营业场所内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照明”等标志。

5.6.4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6.5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6消防安全

6.1设施设备

6

DB50/T867.15-2020

6.1.1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6.1.1.1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通道的宽度和距离、疏散门的开启方向设置应符合

GB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

分隔;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1.1.2消防应急照明灯、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

6.1.1.3疏散门应使用平开门,当采用推闩式门时应符合GB30051-2013的规定。

6.1.1.4应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在房间、走道、厅

堂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6.1.2灭火设施器材

6.1.2.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6.1.2.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6.1.2.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

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6.1.2.4应根据场所面积确定灭火器数量。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多于5具。

6.1.2.5室内消火栓设置应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完好有效。

6.1.2.6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配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设备等消防设施;同时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每月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

常,并保存维保、检测、检查等相应记录。

6.2日常管理

6.2.1营业场所内不得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6.2.2营业期间不应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

6.2.3营业期间应安排专人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

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查和整改记录。

6.2.4应每月至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1次检测,现场保存并悬挂月度检查记录。

7特种设备

7.1特种设备应按要求使用、检验、检测。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

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7.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

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8用电安全

8.1应正确选择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等。

8.2在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8.3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

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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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生产检查

9.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即附

录C。

9.2安全检查应对照营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开展。

10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应按有关部门的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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