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7-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DB3301/T 65.27-2024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 Part 27: Complexes in commercial facilit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12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20
CCSA9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7—2024
代替DB3301/T65.2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2024-04-30发布2024-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1/T65.27—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防范基本要求........................................................................1
5等级划分............................................................................2
6重要部位............................................................................2
7常态反恐怖防范......................................................................2
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5
9应急管理............................................................................6
10监督和评估.........................................................................6
附录A(规范性)反恐怖防范配置........................................................7
参考文献..............................................................................11
I
DB3301/T65.2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27部分。DB3301/T6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电网企业;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第28部分:硬质隔离设施。
本文件代替DB3301/T65.27—2018《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与
DB3301/T65.27—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8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8年版的第2章);
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商业综合体”(见3.1,2018年版的3.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来源(见
第3章,2018年版的第3章);
II
DB3301/T65.27—2024
d)将“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原则”更改为“防范基本要求”,并更改了相应的防范要求(见
第4章,2018年版的第4章);
e)将“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级别划分”更改为“等级划分”,并更改了等级划分内容(见第5
章,2018年版的第5章);
f)将“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更改为“重要部位”,并更改了重要部位内容(见第6
章,2018年版的第6章);
g)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7章,2018年版的7.1、7.2、7.3),删除了人防配置表、技
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和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见2018年版的表1、表2、表3和表4),增
加了室内定位系统的要求(见7.2.3.6);
h)删除了联动机制(见2018年版的第8章);
i)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8章,2018年版的第9章);
j)将“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更改为“应急管理”和“监督和评估”(见第9章、第10
章,2018年版的第10章);
k)增加了附录A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A);
l)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浙江科技学院(浙江中德科技促进中心)、杭州市商务局、嘉里置业
(杭州)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家麒、那琪、詹德佑、丁辉、焦庆春、杜刚、杨龙盘、潜一波、柏瑾、彭吉
友、余雷、王兰波、黄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3301/T65.27—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DB3301/T65.27—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基本要求、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
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综合体重点目标的防范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266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控制指示设备
GA69防爆毯
GA/T145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规范
DB3301/T65.1—202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商业综合体commercialcomplex
以零售、餐饮、娱乐等功能为主,集合游览、休憩、办公、住宿等综合服务功能于一体,商业营业
面积占建筑总面积30%以上且商业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综合商业服务设施。
[来源:DB33/T2523—2022,3.1]
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businesscomplexoperatingunit
负责承担对商业综合体经营过程中开展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
商业综合体经营实体单位businesscomplexoperatingentity
在商业综合体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感受体验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联防jointdefense
组织和发动经营实体参与开展相互联动、相互协助的一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4防范基本要求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
DB3301/T65.27—2024
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商业综合体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
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公安部门会同商业综合体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确定,并指导、
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
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并有效运行。
5等级划分
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
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6重要部位
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人员活动区域:营业区、人员密集点(区域)、主要出入口、电梯、室内外公共活动区域等;
b)指挥调度区域:监控(调度)中心、信息(数据)中心;
c)设施控制区域: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
力的控制区域);
d)物品存放区域:顾客物品寄存、寄递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
e)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重要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人力防范
7.1.1组织
7.1.1.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及经营实体单位均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
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7.1.1.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及经营实体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信息员。
7.1.2配置
7.1.2.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根据所属区域周边环境、建筑布局情况、人流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
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商业综合体人力防范和安保装备配置应符合表A.1要求,防爆毯符合GA69的规定;应用效
果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表A.1要求。
7.1.3要求
7.1.3.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与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
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部门联动的安全预警机制以及内部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7.1.3.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机
制,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2
DB3301/T65.27—2024
7.1.3.3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按DB3301/T65.1—2024中7.1.3.4要求建立人力防范管理制度,并
做好实施的相应记录。
7.1.3.4商业综合体安保力量应满足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除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7.1.3.5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熟悉商业综合体地理环境、建筑布局情况、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b)能够应对商业综合体相关恐怖案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c)安保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能正确使用和熟练操作各类安检设备;
d)经营实体内参与联防工作的人员具备对恐怖事件识别的能力,熟悉周边环境、消防通道和各
类疏散途径。发生警情后,协助保安员开展人员疏散、隔离等处置工作;
e)商业综合体中重大活动区域的安保力量按属地公安部门审批许可提出的要求配置,并符合
GA/T1459的相关要求。
7.1.3.5商业综合体反恐怖人力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保人员配置、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
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备。
电子防范
7.2.1组成
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电子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
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通讯显示记录、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
泛感知采集以及其他特殊应用等子系统。
7.2.2配置
商业综合体电子防范配置应符合表A.2要求,应用效果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表A.2要求。
7.2.3要求
商业综合体电子防范系统除应符合DB3301/T65.1—2024中7.2.3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视频移动侦测、特征抓拍、虚拟警戒、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图像检索等功
能;
b)具备进出人流量进行统计、人员体温热成像监测显示等功能,并实现对人群聚集、疑似吵架、
摔倒、奔跑、物品遗漏等行为的智能监测预警。
7.2.3.1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应设区域内不应有盲区,图像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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