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党政机关
DB3301/T 65.2-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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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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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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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2018
代替DB3301/T65.2—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党政机关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2—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6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6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2—201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部分:党政机关》,与DB3301/T
65.2—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补充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见4.2和4.3);
——修改了人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见7.1.2.3);
I
DB3301/T65.2—2018
——修改了表1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1.3);
——修改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4);
——修改了表2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修改了物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3.1);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
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
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辉、李美强、丁晨、倪志刚、周炬、焦庆春、方良、叶建云、鲍景萍、金维
东、魏东、颜程菲。
II
DB3301/T65.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部分:党政机关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党政机关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党政机关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党政机关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负责抓好自身内部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党政机关的主管(监管)
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机关和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
和检查。
4.3对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
响的党政机关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指导、
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4.4党政机关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党政机关的行政层级、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对党政机关进行等级划分。
5.2党政机关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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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为Ⅰ级目标;
b)市级党政机关为Ⅱ级目标;
c)县级党政机关为Ⅲ级目标。
6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重要办公室、档案室、机要室、信访接待室、公文交换中
心、数据信息中心、文印中心、配电站、锅炉房、通信站、食堂,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等水电动力设施,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以及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党政机关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
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党政机关应根据单位面积、工作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
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党政机关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
对接。
7.1.2.2党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DB3301/T65.1-2011第7.1.2.3条要求的基础上,增设以下内容:
a)门卫与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车辆进行核对、查验,对访客进行登记、
身份比对和安全检查,排除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车辆的安全隐患。
b)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和管理制度。减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工作邮(快)件进入量;严格落实寄
递物品收发责任,加强寄递物品收发收发管理和进入内部区域的安全检查、验视、签收和登记;
强化对进入内部区域的寄递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7.1.3人防配置
党政机关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
表1人防配置表
设置标准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
ⅠⅡⅢ
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应设应设
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设应设应设
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应设应设
2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JB/T 5714-1991 钢包精炼炉能耗分等 1991-09-13
- HB 3864-1986 加工轻合金用莫氏圆锥柄焊接硬质合金螺旋钻铣刀 1986-07-14
- HG/T 2674-1995 黄磷用磷矿石 1995-04-02
- QJ 1177.6-1987 地空、舰空导弹武器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1987-05-07
- QJ/Z 13-1974 圆板牙丝锥与螺孔毛坯内径光面塞规 长柄螺母丝锥快换卡头 1975-01-01
- QJ 2480.1-1993 固定式厢式车型系列 基本要求 1993-04-01
- QJ 1193.12-1987 人事系统数据元 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 1987-06-18
- QJ 2514.6A-2007 冷冲模零件 第6部分:模柄 2007-05-22
- DZ/T 0198.2-1997 地质仪器 工艺管理导则 产品工艺工作程序 1998-02-23
- HB 2056-1989 深度测杆 198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