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1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DB3301/T 65.12-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2: Radio, television and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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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12-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9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12—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西湖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晨、倪志刚、黄辉、吴旭光、李美强、颜程菲、詹德佑、徐玉波、高国强、

金维东、王为民。

I

DB3301/T65.1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广电传媒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广电传媒

通过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有线网络或互联网络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媒体机构。

4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广电传媒的组织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广电传媒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

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广电传媒的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广电传媒所属组织的行政级别,以及广电传媒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广电传媒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2广电传媒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1

DB3301/T65.12—2018

a)省级及以上广电传媒单位为Ⅰ级目标;

b)市级广电传媒单位为Ⅱ级目标;

c)县、区级广电传媒单位为Ⅲ级目标。

6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直播区域、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发射机房、监测机房、

节传机房、运行维护中心、网管调度中心、发射台站(塔)、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外天(馈)线场

区、演播厅(室)、节目制作区、编辑区、集中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的主要节

点站、水电动力设施、UPS电源室、计算机中心、监控中心、停车库(场),以及DB3301/T65.1-2016

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广电传媒的组织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

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广电传媒的组织应根据地理面积、建筑结构、员工人数、建筑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安

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广电传媒的组织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

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广电传媒的组织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要求的基础上,设门卫登记与访客

检查制度,并明确以下内容:

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必要时要求访客接受安全检查或者

要求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3人防配置

广电传媒反恐怖人防力量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表1人防配置表

配置标准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

ⅠⅡⅢ

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应设应设

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设应设应设

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应设应设

2

DB3301/T65.12—2018

表1人防配置表(续)

配置标准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

ⅠⅡⅢ

4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应设应设

5广播电视主频道、主频率的新闻直播区应设应设应设

固定岗

6安保力量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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