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1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DB3301/T 65.17-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7: Dangerous chemical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17—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上城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杭州市上城区
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建德市
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建林、倪志刚、李美强、黄辉、刘嘉、李晓君、焦庆春、全江伟、金维东、
高明、任小骞、张泽俊、陈新、胡红春、沈龙。
1
DB3301/T65.1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DB3301/T65.18-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险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
学品。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录》、《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
种清单》、《剧毒化学品目录》等规定的化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单位
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废置)的单位。
4危险化学品反恐怖防范原则
2
DB3301/T65.17—2018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
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4.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DB3301/T65.18的要求。
5危险化学品单位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危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危害性,以及险化学品单位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2危险化学品单位划分为二个等级,具体为:
a)监控化学品单位、剧毒化学品单位为Ⅰ级目标;
b)监控化学品单位、剧毒化学品单位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为Ⅱ级目标。
5.3监控化学品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单位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据GB18218和《浙江省重大危险
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按Ⅰ级目标执行。
6危险化学品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危险化学品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区域(车间)、存储区域、内部装卸
区、配(变)电间、监控中心、停车库(场),以及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
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地理位置、面积、危险化学品数量、职工人数、建筑分布、重要部位
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危险化学品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
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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