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1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DB3301/T 65.10-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0: Civil explosives item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10—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贸易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物产京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
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建德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海岩、田田、张荣华、汪明康、倪志刚、黄辉、李美强、汪兴国、单江梁、
高明、任小骞、魏瑞斌、詹德佑、金维东、黄文华、沈龙。
I
DB3301/T65.1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DB3301/T65.18-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
爆器材。
3.2
民爆物品存储场所
民爆物品存储场所是指根据民爆物品的特性而建立专门的集中的存放、储存场所,包括生产、销售、
使用、废置(废弃民爆物品处置)及爆破作业等环节的民爆物品存储场所。
3.3
民爆物品单位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民爆物品存储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
4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原则
1
DB3301/T65.10—2018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民爆物品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
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民爆物品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4.4民爆物品的运输应符合DB3301/T65.18的要求。
5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按GB50089-2007第3.1条、第3.2条规定,民爆物品建筑物危险等级分为1.1(含1.1)、1.2、
1.4级。
5.2根据民爆物品单位建筑物危险等级、规模,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等要素,对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进行等级划分。
5.3民爆物品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a)Ⅰ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1.1级的民爆物品单位;
b)Ⅱ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1.2级的民爆物品单位;
c)Ⅲ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1.4级的民爆物品单位。
6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生产车间、储存仓库、配(变)电房、民
爆物品运输车辆,以及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民爆物品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
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民爆物品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
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民爆理单位应开展反恐怖防范管理: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
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民爆物品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的要求。
7.1.3人防配置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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