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4-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4部分:博物馆

DB3301/T 65.24-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4: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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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24-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4—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4部分:博物馆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24—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2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

反恐怖工作支队、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杭州市西

湖博物馆。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少华、顾英子、倪志刚、黄辉、李美强、黄涛、王镭、欧阳燕、焦庆春、顾

冰、高国强、金维东、吴胜天。

1

DB3301/T65.24—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4部分:博物馆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博物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

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

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博物馆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

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

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

4博物馆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博物馆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博物馆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博物馆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2

DB3301/T65.24—2018

5博物馆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按《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的规定,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

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5.2根据博物馆的等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

博物馆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3博物馆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a)一级博物馆为Ⅰ级目标;

b)二级博物馆为Ⅱ级目标;

c)三级博物馆为Ⅲ级目标。

6博物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博物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展厅、藏品库房、藏品修复室、监控中心,以及DB3301/T65.1

-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博物馆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

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博物馆应根据单位面积、工作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

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博物馆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

接。

7.1.2.2博物馆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要求的基础上,设门卫登记与访客

检查制度,并明确以下内容:

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必要时要求访客接受安全检查或者

要求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3人防配置

博物馆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

3

DB3301/T65.24—2018

表1人防配置表

设置标准

序号项目配设要求

ⅠⅡ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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