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9-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9部分:桥隧设施
DB3301/T 65.9-2019 Code for Management of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 Part 9: Bridge and Tunnel Facilit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市市政监管中心
- 起草人:
- 龚明佑、王健伟、黄辉、倪志刚、李美强、万罗为、张帆、焦庆春、蒋小强、黄文华、金维东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9—2019
代替DB3301/T65.9—2016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9部分:桥隧设施
2019-07-30发布2019-08-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65.9—2019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第28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9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9—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9部分:桥隧设施》,与DB3301/T
65.9—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2018年发布的2个部分(见前言);
I
DB3301/T65.9—2019
——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65.1”文件号;
——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4);
——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2.1);
——修改了表4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市市政监管中心。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
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龚明佑、王健伟、黄辉、倪志刚、李美强、万罗为、张帆、焦庆春、蒋小强、
黄文华、金维东。
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1/T65.9—2016。
II
DB3301/T65.9—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9部分:桥隧设施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桥隧设施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JTG/D70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H12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DB3301/T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及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桥隧设施
桥梁和隧道设施的总称,是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跨越或穿越河流、山谷或其他交通线使用
的构筑物。
3.2
桥隧设施管理单位
负责桥隧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单位。
4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桥隧设施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桥隧设施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
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桥隧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桥隧设施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1
DB3301/T65.9—2019
5.1桥隧设施重要性划分
按照CJJ99、JTG/D70、JTG/H12的规定,结合桥隧设施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
特别重要桥隧设施、重要桥隧设施、较重要桥隧设施和一般桥隧设施。
5.1.1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5.1.3条其中一项重要性
级别较高的,作为评价桥隧设施等级的标准。
5.1.2按规模、性质分级
桥隧设施依规模、性质分级,按表1规定确定。
表1规模、性质的分级标准
重要性(级别)桥梁隧道地道涵洞
特别重要特大桥(,)--
l≥500l0≥100特长、长隧道(l>1000)
重要大桥(>,>)地道-
500l≥10010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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