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DB3301/T 65.20-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0: Special management drug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20—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2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
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宁加、倪志刚、叶平平、黄辉、李美强、吴一梅、应美芳、焦庆春、占晓燕、
金维东、黄文华。
I
DB3301/T65.20—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特药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特殊管理药品(简称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
3.2
特药单位
特殊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单位。
4特药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特药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特药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特药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划分
1
DB3301/T65.20—2018
5.1根据特药的种类和储存仓库的面积,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影响等要素,对特药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2特药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a)Ⅰ级目标:仓库面积大于50m2(含)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存放场所;
b)Ⅱ级目标:仓库面积小于50m2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
c)Ⅲ级目标:除Ⅰ级目标、Ⅱ级目标以外的,其它特药储存场所。
6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
a)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生产车间;
b)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
生产车间;
c)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
d)放射性药品同位素Ⅴ类源、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场所;
e)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特药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
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特药单位应根据地理位置、面积、职工人数、建筑分布、涉及特药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
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特药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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