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7部分:公共供水

DB3301/T 65.7-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7: Public water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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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7-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7—2018

代替DB3301/T65.7—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7部分:公共供水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7—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6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6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7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7—201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7部分:公共供水》,与DB3301/T

65.7—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补充完善了标准适用的企业范围(见1);

——补充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增加及修改了“公共供水企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原水厂”、“自来

水厂”、“泵站”、“重点单位”的术语和定义(见3);

I

DB3301/T65.7—2018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见4.3);

——修改了公共供水企业等级划分(见5.2、5.3);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的内容(见6);

——修改了人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了相应职责(见7.1.1.1、7.1.1.2);

——修改了表1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1.3);

——增加了人防工作要求(见7.1.4)

——修改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5);

——修改了表2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修改了技防要求内容(见7.2.3);

——修改了物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3.1);

——修改了表3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3.2);

——修改了物防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3.3);

——增加了应急队伍装备配置(见7.3.4)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

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帆、张力、黄李强、黄辉、倪志刚、李美强、朱关林、林甲核、詹德佑、刘

刚、金维东。

II

DB3301/T65.7—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7部分:公共供水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企业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

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企业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QB1136钢质防护门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公共供水企业

是指主营业务为原水的输送供应、自来水的生产及以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

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的独立法人组织。

3.1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是指受产权单位或组织委托,管理和维护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具有物业管理资质

或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或组织。

3.2

1

DB3301/T65.7—2018

原水厂

是指承担从水源地抽取原料水,直接或经过简单处理,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以及用于改善原

水水质的预处理设施或工程。

3.3

自来水厂

是指具有一定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生产过程,水质和水压符合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求的生产

单位。

3.4

泵站

是指在供水系统中,设置水泵机组和附属设施用以提升液体而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可分为取原泵

站、增(加)压泵站。

3.5

重点单位

是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原水厂、自来水厂等重要的生产单位。

4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公共供

水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

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其主

管(监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指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4.4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规模(日均供应量)、服务人口,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

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结合杭州范围内公共供水企业的数量、地理位置,对公共供水企业

进行等级划分。

5.2公共供水企业划分三个等级,具体为:

a)日均供水量50万吨以上公共供水企业为Ⅰ级目标;

b)日均供水量50万及50万立方米以上公共供水企业为II级目标;

c)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为Ⅲ级目标。

5.3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实行分级管理,本标准分为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其中非常态防范包括戒

备状态防范和紧急状态防范两种状态。

2

DB3301/T65.7—2018

6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企业管理的取水

口、泵站(房)、清水池、计算机房、配电间、监控中心(室)、控制中心(室)、氯(氨)库、加药

间、进水机房、出水机房、化验室的危化品储藏室(库)、重要配(耗)件和抢修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

所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调蓄水池等,以及DB3301/T65.1-2016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

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1.1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全

面负责,分管反恐怖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单位内部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目标;

b)建立单位内部反恐怖防范管理制度;

c)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内部考核;

d)协调本单位内部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并提供必要经费、物资、人员等资源;

e)组织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演练以及反恐怖防范的宣传和培训;

f)批准反恐怖防范管理文件的发布、修改和废止;

g)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反恐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h)根据反恐怖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或提升反恐怖防范等级。

7.1.1.1.2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部门应履行下列职

责:

a)制定并落实企业(单位)内部的反恐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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