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12-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DB3301/T 65.12-2024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 Part 12: Radio, television and media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12-202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4-30
实施日期
2024-05-3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20

CCSA9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2—2024

代替DB3301/T65.12—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2024-04-30发布2024-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65.12—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防范基本要求.......................................................................1

5等级划分...........................................................................2

6重要部位...........................................................................2

7常态反恐怖防范.....................................................................2

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4

9应急管理...........................................................................5

10监督和评估........................................................................5

附录A(规范性)反恐怖防范配置.......................................................6

I

DB3301/T65.1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12部分。DB3301/T6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电网企业;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第28部分:硬质隔离设施。

本文件代替DB3301/T65.12—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2部分:广电传媒》,与DB3301/T

65.12—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9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9年版的第2章);

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广电传媒机构”(见3.1,2019年版的3.1);

d)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原则”更改为“防范基本要求”,并更改了相应的防范要求(见第4

章,2019年版的第4章);

II

DB3301/T65.12—2024

e)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更改为“等级划分”,并更改了等级划分内容(见第5章,

2019年版的第5章);

f)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更改为“重要部位”,并更改了重要部位内容(见第6章,

2019年版的第6章);

g)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7章,2019年版的7.1、7.2、7.3),删除了人防配置表、技防

配置表、物防配置表和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见2019年版的表1、表2、表3和表4);

h)删除了联动机制(见2019年版的第8章);

i)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8章,2019年版的第9章);

j)将“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更改为“应急管理”和“监督和评估”(见第9章、第10

章,2019年版的第10章);

k)增加了附录A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杭州市公安局、航天科工广信智

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扬军、韩振、丁辉、李志强、蔡锋、俞飞、詹德佑、黄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3301/T65.12—2011,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I

DB3301/T65.12—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基本要求、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

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电传媒机构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17656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1811.1—2022传媒设施反恐怖防范要求第1部分:媒体机构

GA1811.2传媒设施反恐怖防范要求第2部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

GA586—2020广播电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要求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2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GA1811.1、GA1811.2、GA586、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广电传媒机构radioandtelevisionmedia

制作、传输、播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节目的媒体机构。

4防范基本要求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广电传媒机构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广电传媒机构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

反恐怖防范管理和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公安部门会同广电传媒机构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确定,并指

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广电传媒机构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

防范、电子防范等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落实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并有效运行。

1

DB3301/T65.12—2024

新建、改建、扩建广电传媒机构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广电传媒机构应根据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供重点目标的相关

信息和重要动态,接受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

广电传媒机构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广电传媒机构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设立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将反恐怖防

范涉及费用纳入单位预算,保障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广电传媒机构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保障体系及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及

时排除故障,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广电传媒机构应制定对应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广电传媒机构应与属地公安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广电传媒机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等级划分

广电传媒机构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III级、II级、I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6重要部位

广电传媒机构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

a)人员活动区域:院落周界、院落周界出入口、重要办公建筑出入口、直播区、演播厅(室)、

食堂(餐厅)等;

b)指挥调度区域:安防监控中心、门卫室等;

c)作业区域:发射台、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监测台、技术区等;

d)设施控制区域:导控机房、主控机房、中控机房、播出机房、监测机房、网管中心机房、数据

中心机房、传输机房、发射机房、节传机房、电力(电源)室、水电气动力设施、无线收发机

房、天线调配室、天线交换室等;

e)物品存放区域:集中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等;

f)交通工具管理区域:停车库(场)、停机坪及广电传媒机构特殊交通工具管理区;

g)其他经评估应防范的重要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人力防范

7.1.1组织

7.1.1.1广电传媒机构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

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7.1.1.2广电传媒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信息员。

7.1.2配置

2

DB3301/T65.12—2024

7.1.2.1广电传媒机构应根据面积、建筑结构、人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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