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1-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1部分:火力发电
DB3301/T 65.21-2019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1: Coal-fired power pla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倪志刚、刘嘉、黄辉、李美强、杨斌、陈培伟、朱平、焦庆春、刘刚、金维东、毛国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1—2019
代替DB3301/T65.21—2016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2019-07-30发布2019-08-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65.21—2019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
——第28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
本部分为DB3301/T65.1的第21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2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1部分:火力发电》,与DB3301/T
65.21—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2018年发布的2个部分(见前言);
I
DB3301/T65.21—2019
——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65.1”文件号;
——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4);
——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2.1);
——修改了表4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拱墅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
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
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倪志刚、刘嘉、黄辉、李美强、杨斌、陈培伟、朱平、焦庆春、刘刚、金维东、
毛国强。
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1/T65.21—2016。
II
DB3301/T65.21—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火力发电
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燃烧产生热能,通过热能产生高压蒸气,汽轮机
带动发电机旋转,将能量转变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3.2
火力发电厂
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工厂,简称火电厂。
4火力发电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火电厂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火电厂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火电厂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火力发电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火电厂重要性划分
1
DB3301/T65.21—2019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火电厂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特别重要火
电厂、重要火电厂、较重要火电厂和一般火电厂。
5.1.1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到低的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第5.1.3条,其中
一项重要性级别较高的,作为评价火电厂等级的标准。
5.1.2按规模分级
火电厂依规模分级,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1规模分级标准
重要性(级别)特别重要重要较重要一般
发电厂规模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小型
发电容量1000MW以上250~1000MW100~250MW100MW以下
5.1.3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级
火电厂依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级,按表2的规定确定。
表2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分级标准
重要性
特别重要重要较重要一般
(级别)
30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下死亡或
人员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3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以下1000万元以下
5.2火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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