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21-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DB3301/T 65.21-2018 Counter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1: Thermal Power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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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65.21-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21—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21—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1的第2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拱墅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倪志刚、刘嘉、黄辉、李美强、杨斌、陈培伟、朱平、焦庆春、刘刚、金维东、

毛国强。

I

DB3301/T65.21—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火力发电

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燃烧产生热能,通过热能产生高压蒸气,汽轮机

带动发电机旋转,将能量转变成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3.2

火力发电厂

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工厂,简称火电厂。

4火力发电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火电厂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火电厂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火电厂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1

DB3301/T65.21—2018

5火力发电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火电厂重要性划分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火电厂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特别重要火

电厂、重要火电厂、较重要火电厂和一般火电厂。

5.1.1评价原则

从综合安全角度出发,遵从危害程度从高到低的原则,即满足本部分第5.1.2条、第5.1.3条,其中一

项重要性级别较高的,作为评价火电厂等级的标准。

5.1.2按规模分级

火电厂依规模分级,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1规模分级标准

重要性(级别)特别重要重要较重要一般

发电厂规模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小型

发电容量1000MW以上250~1000MW100~250MW100MW以下

5.1.3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级

火电厂依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级,按表2的规定确定。

表2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分级标准

重要性

特别重要重要较重要一般

(级别)

30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下死亡或

人员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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