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65.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DB3301/T 65.6-2018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system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6: Urban gas supply and storag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19年07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6—2018
代替DB3301/T65.6—201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65.6—2018
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6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6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6部分:水路客运。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6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01/T65.6—201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与DB3301/T
65.6—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补充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组织”、“保安员”和“安保力量”的术语和定义(见3.8、3.12
和3.13);
I
DB3301/T65.6—2018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见4.3和4.4);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的内容(见6.2);
——修改了人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见7.1.2.3);
——修改了表1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1.3);
——修改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1.4);
——修改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2.1);
——修改了表2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2.2);
——修改了技防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2.3);
——修改了物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7.3.1);
——修改了表3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7.3.2);
——修改了物防要求的相关内容(见7.3.3);
——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7.3.4);
——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7.3.5);
——增加了“联动机制”(见8);
——增加了“发布”(见9.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杭州市
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国强、汤蒙菲、张帆、冯其栋、黄李强、黄辉、李美强、詹德佑、杨国华、
刘刚、金维东。
II
DB3301/T65.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
范、联动机制、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城镇燃气供储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城镇燃气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
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3.2
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城镇燃气供应、储存的区域和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灌装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调度中心/监控
中心/信息中心、LNG应急气源站、门站、高中压调压站、调压站、加气站、重要燃气管网等设施以及
区域内部的燃气运输车辆。
3.3
城镇燃气供储单位
通过城镇燃气供储设施,专门从事或经营城镇燃气供给业务的企业、单位。
3.4
重要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高压机非城镇燃气次高压设计的燃气管网或敷设在重要区域的燃气管网。
4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原则
1
DB3301/T65.6—2018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城镇燃气供储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
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城镇燃气供储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城镇燃气供储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
门确定,并指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
4.4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
素,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反恐怖防范等级分为3个等级,具体为:
a)Ⅰ级目标:市级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LNG应急气源站、门站、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重要燃气管线、有码头接收、装卸功能的场站;
b)Ⅱ级目标:液化石油气灌装厂、高中压调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
天然气储备站;
c)Ⅲ级目标:不属于Ⅰ级、Ⅱ级防范目标的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组供应站等。
6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水、电、通信控制
区域;管道天然气的门站、调压站、阀室、储配站,以及相关工艺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罐区、气
瓶作业区;液化天然气的储罐区和工艺区;压缩天然气的储罐区和工艺区;以及DB3301/T65.1-2016
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7.1.1.1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
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1.1.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根据地理位置、库容量、作业场所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
安保力量人数。
7.1.2人防管理
7.1.2.1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
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
7.1.2.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反恐怖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DB3301/T65.1-2016第7.1.2.3条要求的基础上,增设以下内容:
a)核验和登记制度。对液化石油气灌装钢瓶实施统一编码,实现灌装、销售、使用、销毁的全程
追踪,对灌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用户实行身份核验和登记。
7.1.3人防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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